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20:04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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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提高电力运行监测预警水平,我会制定了《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现印发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报告。




二○○八年七月四日



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全国电力生产运行监测预警信息机制,提高我国电力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供需情况,是指省级及以上电网的电力生产、供需平衡及重要联络线运行等情况;电煤供应情况,是指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等电煤供应情况。
第三条 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电监会统一组织建设,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予以配套支持,并根据需要逐步完善。
第四条 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的日统调发电负荷、日统调发用电量、月累计发电量,年累计发电量;省级及以上电网拉限负荷情况;跨省跨区送电的日最大输送电力、日输送电量,重要联络线运行情况;重要枢纽水电站的水情及相关运行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主要包括:当日电煤库存及可用天数;缺煤停机台数及对应发电容量;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的电厂数;平均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按日报格式分别报送相应的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国网和南方电网公司按规定的日报格式汇总各自经营范围内电力生产运行信息,直接报电监会。
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分别由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名单见附表二)、直供电厂通过规定的信息报送渠道和终端实现报送(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三)。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统计分析和预警发布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正常情况下,一周发布两次,发布范围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电力企业。出现预警状态时,应增加发布内容和频度,扩大发布范围。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全国电力供需、电煤供应预警状态:
(一) 拉限负荷的省级电网数超过10个;
(二) 全国拉限负荷合计超过1000万千瓦;
(三) 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平均电煤库存低于9天;
(四) 电煤库存低于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10个;
(五) 短期内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煤供应总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降幅超过20%且后续供应能力难以改善;
(六) 缺煤停机容量超过当日统调发电负荷的5%;
(七) 电监会要求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所辖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警状态。
第十一条 各电力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区域、省)电力供需情况报送内容及格式
附表二: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名单
附表三:电煤供应情况报送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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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


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安委办[2007]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当前,全国已进入汛期、假期,出行人员增多,事故隐患增多,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充分认识农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深入研究农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各种活动安全和出行安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出行安全,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安

  全事故发生。要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定期检修、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性能良好。要切实精简会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到风景区开会和举办活动。各单位组织重要活动,要周密安排,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各单位近期要组织一次以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泄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汛期、假期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人员到位,联络畅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要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情况,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3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
乡信用社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转发):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发挥金融部门在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在执行《指导意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健全和强化小企业信贷部,充实信贷管理队伍,加强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领导;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大银行在网点、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进一
步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定位要求,切实办成为小企业服务的主体。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真正办成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入股,由入股人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的合作组织,对股东贷款可不实行抵押和担保。
要积极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目前暂时处于支付困难、但短期内有望扭亏为盈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也可以予以一定的再贷款支持。
二、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各金融机构要与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设置专职信贷员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当地小企业生产、销售和资信情况,设置小企业档案和项目储备。依据企业用款总量、进度和发展需求,合理制定和下达资金营运计划,及时足额解决小
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
要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借鉴国外信用评分办法、将小企业资信与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发放贷款。还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小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三、完善信贷管理体制。要根据小企业经营的特点,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
以上的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基层信贷员贷款管理责任制。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对不良贷款的历史成因要客观分析,对新增贷款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质量要求。
四、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政策,对科技型小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对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小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
款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融资租赁或设备租赁公司开展小企业技改设备租赁业务,金融机构可给
予必要的信贷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
五、支持再就业安置工作。对有能力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小额贷款的评估、审批、担保方式可适当简化、灵活;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属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
投资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议定。
六、支持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
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配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对中标的小企业,根据中标合同和企业生产进度,金融机构可通过账户托管方式酌情发放信用贷款。
七、支持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的范围。对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服务型小企业,对为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
有还本付息能力的旅游、城镇社区服务及音像、出版、新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小企业,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设立小企业辅导中心,为小企业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供必要帮助;
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九、密切关注贷款投向,加强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的发展,既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切实加强对新增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质量;要配合落实贷款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和《当前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对于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利用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小企业,可予以同业制裁;要通过加强贷
款管理和完善贷款激励机制,把积极增加贷款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基层金融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十、加强对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服务的引导和督促。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及时调查研究辖区内的小企业发展状况,认真分析小企业的信贷需求状况,按照总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提出辖区内的小企业信贷规划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目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要列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报告。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小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改善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要积极组织金融机构研究金融创新,提出建议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19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