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5:28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于2007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由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具有体育传统项目的中小学校、体育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第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整合资源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拟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独立举办、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等多种方式举办体育运动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运动学校。

  举办体育运动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纳入国家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序列的体育运动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权利。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八条 鼓励体育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体育专项馆(社)等组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具有体育优势项目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选拔体育后备人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行政区域选拔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中小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具有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的青少年、儿童。

  第十一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依法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在运动训练、文化教育、费用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应当遵守国家青少年儿童体育教学训练大纲,遵循体育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体发育规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以及为体育后备人才提供的住宿、膳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就读的实际困难。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按照培养协议做好体育后备人才接受文化课程教育的相关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就读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体育后备人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忠于职守,科学执教,爱护体育后备人才,不得对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不得私自输送其训练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兴奋剂。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运动员应当遵守公开、择优的原则。

  政府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根据省体育专业运动队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八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中选调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集训或者试训,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被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体育专业运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的中小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的经费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优惠。

  受赠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妥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为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对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后备人才,在升大学时予以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有关教练员给予奖励:

  (一)向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

  (二)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取得名次的;

  (三)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在职称评定时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1996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在厦门岛内禁止鸣喇叭,但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第三条 在厦门岛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车证。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应对在行车辆进行噪声抽检。


  第六条 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非机动车或行人不得随意占道。禁止行人跨越、钻越交通护栏。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厦门岛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通告》同时废止。


英雄应过美人关
骆玉生
《民主与法制》2004年9月上半月刊“晨钟暮鼓”栏目刊登了陈文欣的一篇文章,题目为《钱迷心窍,“美人”难过英雄关》。文章说的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一位23岁的姑娘王某,因不堪过清苦平凡的生活,受一部香港英雄救美影片的启发,认为自己秀色可餐,巧施苦肉计一定能够打动怜香惜玉的“英雄”,就选中了宜宾五粮液集团的总裁王国春作为改变自己命运的“英雄”,导演了美人救英雄的故事。
2004年2月,四川省宜宾市召开“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宜宾市政协委员、著名企业家、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国春驾车行驶在闹市时,竟两次被王某纠集的一伙歹徒纠缠、毒打并致伤。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以王某及其同伙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今年7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年6个月。宣判后,王某禁不住涕泪横流,伤心地说:“我真的鬼迷心窍,希望能走捷径,一夜暴富。还自作聪明,违法犯罪,结果不但害了别人,还害了自己。”
在这起案件中,所幸的是王国春并没有中她的美人计,没有演绎自古以来就重复不变的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故事。然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英雄”,即所谓的成功人士都能像王国春那样,在女色面前无动于衷,过好美人关的。而是“就汤下面”,有的人甚至是主动追逐的了。笔者认为,英雄应过美人关。否则,会给自己,给家庭,给国家,给单位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时甚至是遗恨终生的。
首先,英雄不过美人关,就要损失钱财。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不会长黄金。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美人之所以“爱”英雄,并非真正的感情之爱,而是金钱之爱,权利之爱。成功的男人或有一官半职,或有不菲的财产,或者是法人代表之类。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女色无疑打上了交易的烙印。美人“爱”英雄,目的或是钱色交易,或是权色交易。如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沈阳“10.18”特大腐败窝案被告人之一),其赃款中有近百万巨资去向不明。后经侦察,郭某先后在与四位“红粉知己”的孽缘中一掷万金,成了“红粉知己”的“自助提款机”。虽然这些款子都不是郭某的劳动果实,但它可是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血汗钱。这无疑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英雄不过美人关,使得自己道德沦丧,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大凡“英雄”,现在或是身居官职,或腰缠万贯,或事业有成,或名气冲天。按理说,这些人是应该注重自己名节和他人评价的。如果不过美人关,他虽然可能做得比较隐蔽,但“若为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虽然他人不会当面说你什么,但背后你能堵得住别人的指责、嘀咕?长期以往,“英雄”给人们的印象自然是一落千丈。我们知道,中国老百姓对婚外情还是比较注意和保守的。一旦事发,往往使成功男人身败名裂。
第三,英雄不过美人关,容易是夫妻反目,子女失和。因为是成功男人,自然是已成婚姻、养育子女。英雄一旦有外遇,燃起婚外之情,遭遇美人之恋,其家庭成员是不会不知道的。因为女人的心思特别细,对男人的蛛丝马迹是格外敏感的。如果她发现了男人的婚外情,或河东狮吼,或忍气吞声。假如阻挡不了丈夫的不忠,有的女人会因此报复丈夫而红杏出墙。这样,使得英雄的家庭就成了爱情与婚姻的坟墓。子女知晓英雄的风流韵事后,自然也感觉脸上无光,无疑增加了子女对老爸的反感和坏印象。
最后,英雄不过美人关,会影响自己的事业和前程,有的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俗话说,来着不善,善者不来。美人一旦爱上英雄,她不达到目的是不会罢休的。一旦与美人有染,美人就如同蚂蝗叮在腿上是拂之不去的。因而英雄还得花去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来应酬美人的。这无疑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英雄想摔掉美人,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你要摔掉美人,轻者花费经济,重者引发人命案件。如安徽省芜湖市前政法委书记周某,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前局长李某都因先前有婚外情,后来满足不了情人的欲望和要挟,一念之下雇凶杀人,最后将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由此看来,“英雄”不过美人关,的确对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国家、对事业只有损失,没有一丝好处。我们的“英雄”,不管是大官小吏、厂长经理,还是老板董事,所有的成功男人,都要对自己、家庭、子女、国家、社会负起责任来,以英雄的气概,以自己的理性、人性战胜兽性,坚决不演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悲剧,做一个名副其实的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