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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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现就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制定培训计划,在今年内对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良好氛围。

二、以解决未成年人禁入为工作重点。《条例》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条例》的这一规定,并按照《条例》的规定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有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的合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予其迁出,自《条例》公布之日起未迁出的一律停止经营。

要充分发动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倡中小学生在老师、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在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上网。

三、从严审批、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严批、严管、严控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报文化部备案。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统一编号,逐级下发。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走上规模经营、规范发展的道路。文化部负责审批全国性和跨省经营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的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关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的规定继续执行。对合法经营“网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标准的允许其转制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的组织形式。对现有规模较小的合法“网吧”,允许其以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营业场所、同一个局域网的形式合并为一个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于难以界定房屋性质的,要以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为准。对于现有证照不齐的“网吧”,各地应甄别情况,如确实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造成的,经整改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在《条例》公布后重新申报审批。

四、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管理要建立公示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办条件和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示。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要进行公示;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要及时公示,便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五、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坚决防止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要改进上网人员的登记管理方式,支持实行用户会员制,对上网人员实施有组织的管理;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改进对上网人员的登记管理效率,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特别是局域网游戏的现象仍很突出,有的还通过组织局域网游戏比赛的方式招揽消费者,对此要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严厉查处,坚决防止“网吧”成为变相的电脑游戏经营场所。

六、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文化部负责制定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文化部制定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发、安装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能。要本着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依法确定安装管理软件的收费标准。目前已安装了管理软件的地区,要及时按照文化部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升级。

七、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主动汇报《条例》的新精神、新规定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编制、经费等困难,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手段、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稽查人员。要积极争取将文化市场监督检查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要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八、积极取得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依照《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要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面抄送工商和公安部门;对发现的擅自设立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和公安部门,促其依照《条例》查处;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送电信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请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提请电信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对网络文化市场实行专人专门管理。要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未取得公安机关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最终审核,坚决杜绝违规审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有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为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伞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十、积极进行正面引导,倡导文明上网,建设网上文明。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力推进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加强对上网消费者的引导,努力使上网消费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支持各地经营业主成立协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一、巩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成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现决定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延期至2002年12月31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同时要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突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文化氛围和社会舆论环境。

各地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文化部将适时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加以解决。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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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7〕5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规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 考核指标:按各地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各地应依法、真实、准确提供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上年相关指标统计数据为零的,须提供相关企业分户情况及文字说明。
第七条 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八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四个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40%、10%、10%、40%。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当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上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全省各市县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数之和×4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加值之和×1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40%
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排序靠前的市县,其考核指标中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企业个数的增长速度或新增上交工商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予以奖励。每年对市县的奖励面按40%控制(包括市、州所辖县、市、区排序第一的单位)。
市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省对市县成长型中小企业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省财政厅计算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会同省经委确定以奖代补资金额度。
每个市县以奖代补资金额度最少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付方式: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经委),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市县财政局按照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地方政府支持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新技术推广以及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开支,不准奖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委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享受以奖代补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6]164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邢政〔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邢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工作。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各委员会(办)主任、各局局长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中央、省政府或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报告市政府秘书长。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二、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市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及时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邀请分管副市长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市政府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裁定。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的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送领导签发前,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十五、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三、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基层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四、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须报市委批准。
六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