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43:43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是针对因突发事件导致河道面临重大险情威胁,影响河道防汛安全,为有效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为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提供科学依据,增强防汛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保证防汛指挥系统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河道安全而预先制定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灾害)的主要内容包括:
1超标准水文气象灾害;
2超设防标准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
4工程本身突发的重大险情事件;
5上游溃坝;
6其他不可预见事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水河流域内突发性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洪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所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汛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1适用时机
本预案适用于河道遭受大洪水、超标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考虑申请启动本预案:
(1)超标准水文气象灾害;
(2)超设防标准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
(4)工程本身突发的重大险情事件;
(5)上游溃坝;
(6)战争或恐怖事件及其它不可预见事件;
(7)其他上级部门要求启动本预案的。
2启动程序
根据工程特点、面临的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险情,报请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批准,然后启动本预案。
(四)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洪减灾的现代化水平。
  2 防汛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严格服从上级防汛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
  6采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紧急抢护措施,力保水库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7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在确保重点城镇安全的条件下,在规定的防洪标准内,保证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水库不垮坝。超标准洪水时,采取相应对策,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五) 防洪重点
  一是张北河水库、大屯水库、徐家河水库、白龙庙水库、西上庄水库、楼庄水库、北大岷水库、张王闫水库;
  二是洪水河宗村以下河段;
  三是有防洪任务的支流。
(六)术语
  突发事件:指洪水河遇到超标准洪水、地质、地震灾害,洪水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堤防溃堤或流域内水库大坝溃决。
二、流域概况和工程概况
(一)洪水河流域基本情况
  洪水河是海河流域漳卫河水系汤河的一条支流,发源于安阳市区西南浅山丘陵区,自西向东从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穿过,在文峰区高庄乡的汪流屯入汤河支流羑河,全长31.95km ,流域面积232 km 2,其中山区面积108.66 km2,占46.9%,平原面积123.24 km2,占53.1%。流域范围涉及安阳市龙安区、开发区、文峰区等,京广铁路、107国道和京珠高速公路穿河而过。
  洪水河流域上宽下窄,呈葫芦形。上游宽约13 m,中间9 m,下游仅3 m左右,流域地势自西向东倾斜。京广铁路以西地势较陡,坡降约1/250—1/423,过京广铁路后,地势逐渐趋向平坦,坡降约1/481—1/2036。洪水河较大的支流有:张北河、活水沟、郭里沟、白沙河。
  洪水河现状除中州路以上按50年一遇标准治理外,下游河道泄流能力仅为135—261m3/s,只能满足除涝标准。河道过水断面小,堤防残缺,堤上违章私搭乱建,河滩上耕种庄稼,主槽内树木丛生,致使水流排泄不畅,进一步降低防洪标准;并且河槽上下游断面不规则,宽浅、狭窄不一致,水流不畅,稍遇大雨,山洪暴发,加上集流迅速,洪水极易泛滥成灾。
  洪水河是安阳市西南部丘陵地区、京广铁路以西城区及开发区部分洪涝水的主要排泄通道,是安阳市城市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洪水河的防洪直接关系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彩集团、安阳卷烟厂等重点大型企业,还有五中、安阳工学院、安阳师院及中棉所等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安全,一旦出现险情社会经济损失必将十分严重,并且威胁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洪水河工程基本情况
1河道及堤防
  洪水河历史上是一条山洪排水沟,1957年挖沟排水,两侧修小堤高约1m左右,堤距50m。1963年流域发大水,1965年按5年一遇排涝标准进行治理。
  目前洪水河黄张村以上10余公里,经复核其现状已满足泄洪要求。2002年,结合107国道改线,完成洪水河与107国道交叉改线工程,该段自赵张村(洪水河桩号1+100)经广王坟村南至红旗纸箱厂东南向东,在宗村西北、活水沟入口上游入原河道(洪水河桩4+250),改线段长2815m。该段河道已按50年一遇洪水流量651m3/s进行扩挖治理,左岸堤顶超高1.5m,可过100年一遇洪水。中州路桥以下河段堤距40—50m,河底宽10—30m,河中仅少许流量,水深1.2—1.8m,口宽3—5m,河道泄流能力仅为135—260m3/s,仅能满足除涝标准,且堤防残缺不全,河槽极不规则,若遇大雨或山洪爆发,集流迅速,洪水将会泛滥成灾(见表一)。
洪水河基本情况表(表一)
桩号距离
(km)河底宽
(m)比降河口宽过流能力
(m3/s)存在主要问题0+000~1+0001025~401/23043~130397~2001+000~4+2502815281/29045651未护砌(改线段)4+250~5+8001552~301/42332~92150~748有堤不连续5+800~7+8502053~271/48143~136250~261有堤连续7+850~10+950312~171/64855~138141~162左有堤、右堤不连续 10+950~12+7001752~61/102954~69141~162有堤不连续12+700~15+9503253~101/135842~138141~162有堤连续15+950~21+650575~111/203643~116135~162有堤但不连续
2 水库
  五十年代末,在洪水河流域上游修建了8座小型水库,分别为:张北河水库、大屯水库、徐家河水库、白龙庙水库、西上庄水库、楼庄水库、北大岷水库、张王闫水库,总库容在7034万m3。这些水库主要是汛期拦水兴利,大都标准低,一遇超标准洪水,水库即漫顶垮坝,给下游河段造成威胁(见表二)。
洪水河流域小水库情况表(表二)
名称位置流 域面 积
(km2)库 容
(万m2)堤 坝 情 况长
(m)宽
(m)高
(m)结 构竣工时间张北河水库张北河村西南7531802444195均质土坝1958白龙庙水库白龙庙村西南60500300984均质土坝1958徐家河水库后庙村东南2077023031325均质土坝1958西上庄水库西上庄村南16330213521427均质土坝1958楼庄水库楼庄村南29823213521065均质土坝1958 大屯水库大屯村南125991605131均质土坝1955北大岷水库北大岷村2630136均质土坝张王闫水库张家庄447618均质土坝
(三)水文及测报
洪水河流域位于河南省北部,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处于山区向平原过渡地带,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特殊。冬季因受蒙古、西伯利亚高气压控制,天气寒冷、干燥、多风沙;夏季由于冷暖气团交接而多暴雨。多年平均气温13.6度,月平均最高气温26.9度(7月),实测极端最低气温-21.7度(1951年1月12日)。全年无霜期200天,日照累计时数2338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3%。冬春多北风,夏季多南风,最大风速22m/s(1954年6月21日)。多年平均降雨量565mm,降水年内分布极不平均,汛期6—9月份降雨量占全年的70—80%,且年际变化大,年最大与最小相差2—4倍,而且有连续干旱与连续丰水的特点,易形成大洪水。从地理位置来看,河道从山区向平原过渡地带短,上游山丘地区易形成暴雨中心,每遇暴雨,山洪直泄市区,预见期短,防御难度大,易造成洪涝灾害。洪水河流域设有彰武、安阳、马投涧三个雨量站,雨量观测时段一般为2小时,经审查雨量观测精度可靠。
(四)工程安全监测
  水库工程安全监测项目有雨量、水位、流量(入库、出库)、渗流、变形等项目。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监测包括水位、流量、含沙量、河势演变、险工变化、堤防隐患等项目。目前,洪水河全段没有水文测站,只在洪水河宗村闸门、黄河路桥头设有两个可视遥测站点,适时动态监测洪水河水位。为确保京广铁路安全,在六孔桥处增设水位观测点一个。
  河道上闸门的安全监测主要有:检查机电设备转动是否正常,阀门启闭是否灵活,要注意观察闸门两侧有无漂浮物,每当闸门启闭期间,要清除出口淤积泥沙;要检查混凝土底板和翼墙有无裂缝、渗漏、剥落、冲刷磨损和腐蚀;用块石护砌的地方应注意块石有无松动,塌陷隆起或人为破坏现象。
  堤防安全监测重点是堤身和堤基,对堤身和堤基的裂缝、渗水,危及堤身安全的较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洪水调度方案
1水库调度方案
 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具体按相应防洪预案执行。
2河道洪水调度方案
防御标准内洪水方案:
  当洪水河河道洪水位达到(宗村闸水位74m,六孔桥水位71.5m,黄河路桥水位68.5m)时,确保安阳市中州路上游左右堤防安全,中州路下游以下确保左堤安全。为此汛期必须做到:打开开发区至文峰区境内的拦河闸(杜官屯闸、中所屯闸、大官庄闸、汪流村闸);以利洪水顺利下泄。关闭市区防洪闸(铁西排洪闸、彰德路桥下游排洪闸)防止洪水倒灌。
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
  当洪水河六孔桥水位超过71.5m洪水水位时,要搞好张北河、白龙庙、徐家河等8座小型水库优化调度,要最大限度拦蓄洪水,根据下游河道水情,适时掌握水库开闸时机。加强市区段防守,确保左右堤防安全。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时,市城防指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市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力量全力抢险,按照市防指会商意见执行。
(六)历史洪水
  11963年洪水
  1963年洪水是洪水河流域近几十年来最大一次洪水,安阳市西部山区降雨量达600mm,最大三天降雨量近400 mm,洪水河上游小水库决口,八府庄西北弯道处左岸决口,洪水直泄市区漫入铁西沟过铁路桥,归入洪水河下游。铁路桥下游南北两堤均决口,杜官屯至汪流屯决口17处,铁路桥各交通道路水深1.5m左右,南关12个仓库进水。加之龙泉水库大坝漫顶,金线河下游泄水不畅,两股水流汇合致使铁路东区内水深1m有余。
  22000年洪水
  2000年7月,上游来水形成洪水河市区段洪峰流量约210m3/s,不足10年一遇,洪水河多处出现险情,部分河段水位超出桥面,使107国道中断,同时给安阳市防洪造成了很大威胁。
三、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
(一)重大工程险情
1出现重大险情的主要因素
(1)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的因素
  洪水河流域内的8座小型水库防洪标准低、质量差、隐患多、遇有大水或地震、地质灾害,有漫堤决口的隐患,给下游河道造成洪涝灾害。
(2)河道出现重大险情的因素
  河道防洪标准低,目前河道宗村闸以下堤防残破、不连续、河槽淤积不规则,仅满足除涝标准,遇有大水,洪水将会泛滥成灾。洪水河较大支流张北河、郭里沟,在规划的南水北调总干渠以西尚有沟形,总干渠以东都是顺地面漫流,一遇较大洪水,洪水就沿街道穿流,严重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区六孔桥及下游建筑严重阻水,如遇大水,直接危及两岸安全。
2出现重大险情的种类、部位、程度
  根据形成重大险情的因素,洪水河流域出现重大险情的种类有:水库漫顶垮坝、堤防出现渗水、脱坡、管涌、漏洞、跌窝、裂缝、坍塌、崩岸和漫溢等类型;
  主要部位:洪水河流域上8座小型水库,河道为洪水河宗村闸以下段。如果出现上述险情,水库将危及水库流域范围内的乡(镇)及村庄,河道将危及宗村以下段市区两岸,特别是开发区段的主要企业、居民小区和学校。
(二)流域内水库大坝溃决
1导致水库大坝溃决的主要因素
  洪水河流域内8座小型水库存在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输水管淤塞严重,已不通水;二是库内淤积严重,堤顶有种粮及建房现象;三是大坝背水坡排水渠道破坏严重,个别水库大坝背水坡基下建有养鱼池;四是溢洪道阻水严重,设施老化,影响行洪。
2可能发生的水库溃坝形式
  水库溃坝的主要形式有漫坝溃决、管涌溃决。
3水库溃坝洪水对下游的影响
  据统计,洪水河流域内8座小型水库总蓄水量达7034万m3,由于多个小型水库分布在同一条河道的上游、中游、下游,而这些水库又都存在质量隐患,一旦一座小型水库垮坝,往往造成连锁反应,导致几座小水库连续垮坝,将影响25—30个行政村,加之这些支流河道进入市区后,没有沟形,顺坡漫流,威胁市区安全。
(三)河道堤防决口
1导致堤防决口的主要因素
  主要因素:一是河道堤防防洪标准低,仅满足除涝标准;二是河道中下游阻水建筑较多,河道狭窄,排洪不畅;三是洪水河宗村闸以下段,两岸堤防残破不连续。
2河道堤防决口形式
  从堤防决口的主要因素分析,决口主要形式有壅水漫堤和堤防坍塌、崩岸等。
四、险情监测与报告
(一)险情监测与巡查
  洪水河汛期主要对水库各关键部位、启闭设施,河道堤防、涵闸、排水沟;特别是对险工险段及正在建设的河道治理工程巡查。
1工程险情监测、巡查
  水库险情检测与巡查按水库防洪预案执行。
  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特别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汛前、汛中、汛末对河道和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当河道达到或接近正常水位,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当河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水位涨幅或降幅超过60cm/h、水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相应增加巡查次数;当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穿堤建筑物及涵闸的检查:闸门是否损坏、漏水;涵闸是否发生严重的位移、变形;与土堤结合处是否有集中渗漏。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2监测、巡查人员组成及监测、巡查结果上报程序
  监测、巡查人员以各责任段人员为主,结合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巡查组,巡查组要熟悉河道堤防情况,了解河道特点、堤防薄弱地段,做到全方位的巡查工作,对河道的重要部位要认真、仔细的观察、检查,认真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及市城防指。
(二)险情上报与通报
  汛期发生险情时,各区及沿河堤防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各防汛值班室和市城防指逐级汇报,方式以电话、传真的形式为主。当险情不断扩大时,市城防指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关注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同时做好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当遭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市城防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同时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控制险情,把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河道应急调度与措施
(一)流域内水库应急调度
  进入汛期后,各水库所在辖区防汛部门要按规定安排专人值班和报汛;同时各水库所在辖区防汛部门应及时到位,做好测流工作,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防办提供进出库流量数据;各报汛点要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防办报告雨情、水情;各防汛负责人到水库现场了解自己的防区和任务,落实防汛抢险具体措施。
  当水库预报上游将出现洪水时,要加强监视和防守,防汛队伍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工情变化,随时投入抢险,同时将汛情报告各区防指、市城防指和市防指。由市防指和市城防指适时发布紧急信号,各级政府迅速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防汛队伍全力抢险,确保水库安全。若遇超标准洪水或出现险情,防汛队伍全力抢护,并利用大坝防御超标准洪水,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河道应急调度
  1当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水位达到相应河段警戒水位(见表三),且预报洪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城防指向沿河相应各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巡堤查险命令,沿河各区防指根据分工组织防汛专业队伍上堤查险,对防洪工程进行严格、细致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沿河闸门要关闭并由管理单位派专人看护,防止洪水倒灌。
表三洪水河警戒水位表
位置水位(m)宗 村 闸730六 孔 桥710黄河路桥6752当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水位达到相应河段保证水位(见表四),由市城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立即到达所分管岗位,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出动,沿河群众上堤抢险防守,并做好预备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同时向当地驻军通报防汛抗洪抢险情况,请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准备工作,并全面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对所辖河段险工险段进行严密监视,依据制订的防护方案组织抢险物料,及时对险情进行处理;对涨水、落水阶段的险情变化进行监测。

表四洪水河保证水位表
位置水位(m)宗 村 闸740六 孔 桥715黄河路桥6853当预报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将出现超保证水位时,市城防指及时上报市防指,并由市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在限定时间内,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到达指定堤段,组织抢修险工险段,对可能出现漫溢堤段,备足物料,加修子埝。必要时由市防指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武警或请示调用当地驻军部队参加抢险,同时要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力量全力抢险,按照批准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做好分洪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转移分洪区群众。
  4当预报洪水河中州路河段达到74m水位时,由市防指发布分洪命令,市、区防汛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电台、广播、报警装置等手段及时发布洪水警报,按已定路线、方式做好滞洪区群众撤离、财产转移工作。同时,要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全力抢险,力争减轻滞洪区洪涝灾害损失。洪水过后,各区防汛指挥部要及时做好退水处理、救灾、防疫、恢复生产等工作。
(三)人员应急转移
  当上游水库泄洪或河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洪峰从上游水库至安阳市区时间很短。如上游洪水继续加大,洪水将形成立波,迅速向下游推进,其破坏力甚强。因此,当接到转移命令后,各区各单位立即传达到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转移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转移地点以就近高地、楼房为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防汛指挥机构及职责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流域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①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共同领导,在本地区行使防汛指挥权。
  ② 贯彻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防汛指令,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工作,做好防汛全面工作。
  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防洪法规的要求,督促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④ 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职责
  ①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洪水河市区段防汛工作。
  ② 制订有关防汛抗洪政策制度等,负责组织制订洪水河城区防汛工作方案,遇特大洪水应急预案以及洪水调度方案。
  ③ 督促沿河各区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努力增加防洪投入,加快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④ 检查督促沿河各区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
  ⑤ 了解沿河各区防洪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督促沿河各区制订防洪工程及各项度汛措施的落实。督促应急度汛工程建设、防汛物资储备、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按要求清除违章建筑、行洪滩地植树和其他阻水障碍。
  ⑥ 及时了解汛情,指导督促沿河各区及早作出部署,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⑦ 指导沿河各区在发生洪涝灾害后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和水毁工程修复。
  ⑧ 研究和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⑨ 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3)洪水河沿河各区防汛指挥部职责
  ①龙安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京广铁路桥以西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右岸安全;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排涝、抗洪抢险、危房检查、迁安救护等防汛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②开发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京广铁路桥至洪水河跃进农场东侧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岸安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洪抢险、危房检查、迁安救护等防汛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③文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跃进农场东侧向东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岸安全;负责文峰区辖区内的堤防抢险、排水沟渠清淤、排涝、危房迁安救护的组织、落实、检查、督导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4)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制
  各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对所分工的防洪工程负责,并负责组织领导汛前检查、抗洪抢险及防汛物资供应等各项工作。
  (5)防汛人员岗位责任制
  洪水河流域内各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汛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并及时发布防汛信息。各级防汛指挥部,一般内设水情、调度、工程抢险、通信、后勤等职能机构,并建立不同岗位的责任制。
  (6)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各部门职能建立有关部门的防汛责任制。
2防汛专家组
  为了满足防大汛的要求,市城防指组织水利、交通、国土、气象、水文、城建、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市防指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二)抢险队伍
  洪水河防汛抢险队伍主要由洪水河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三支队伍组成。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队伍相结合、军警民联防的原则。
1专业抢险队
  专业抢险队由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平时进行工程维修养护,汛期进行防汛。主要职责是负责巡堤坝查险、工程监测、防洪工程设施启闭和简单险情隐患的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防汛指挥机构调抢险队处理。当河道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时,应昼夜上堤检查。
2群众防汛队伍
  群防队伍担负着堤防防守、巡堤查险、工程抢险及运送抢险物料等任务。
  防汛队伍由我市各区防指责任人组织,以基干民兵为基础、党团员为骨干组建基干班、抢险班、运输队、护闸队等。 6月15日前落实防守堤段、险工和涵闸工程的具体防守位置;6月30日前水利部门派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沿河道每个乡镇组建一支民兵专业抢险队,队员从一线防汛队伍中选拔,组成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能打硬仗的防汛抢险机动队伍。该队伍由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组织、管理、培训和调度,协助河道专业防汛队伍参加防汛抢险,作为防御较大险情的突击力量,并做好紧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主力军,当发生流域性或超标准洪水,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城市、重点目标受到洪水威胁时,由市防指负责协调,请求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有关各区政府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必要的抗洪抢险用具和后勤保障。
(三)抢险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阳市防洪应急预案》和《安阳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各区、各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本级防汛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备全备足防汛抢险、救护物资。要保证质量,做到存放有序,调度灵活。各区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有关部门储备的物资,情况紧急时,要服从同级防汛指挥部的调用。群众性储备的梢秸料、编织袋等,由区、乡(镇)政府或办事处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储备,并向群众讲清调用、结算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抗洪抢险物资。
2防汛物资调运
  具体调运程序:当某地发生较大洪水,各该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该区防指向市城防指提出防汛抢险物资支援申请,市城防指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调令,就近在第一时间将抢险物资运往抢险现场。如果市区大范围普遍发生了较大洪水,市区筹备的常用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城防指紧急在社会上筹集。同时,市城防指向市防指提出支援申请,调运急需物资支援。
(四)通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汛期及抢险指挥主要以有线电话、手机、传真等方式为主。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预警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其它保障措施
  1物资运输保障
  物资运输由交通局负责,公安局负责交通运输和物料的安全保障。汛前登记的运输车辆及指挥车辆要集结待命,并根据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提供的路线,随时准备投入抢险,要确保物料迅速、安全、准确地送达指定地点。
  2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保障
  防汛医疗救护及食品安全保障由卫生局负责,抢险期间医护人员要组成救护小组上堤巡护,并组织好机动医疗救护队,备好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护和防疫工作。
  3安全保卫保障
  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安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公安人员要维护好社会治安和保障抢险通道畅通,严厉打击破坏防洪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不法行为,要坚持抢险通道执勤和堤防险段执勤,确保防汛干部群众安全和防汛指挥机关的安全。
(六)宣传报道
  当上游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洪水河遭遇超标准洪水,市城防指每天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并及时上报市防指、省防指。
  当上游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洪水河遭遇标准内洪水,市城防指定期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当上游水库或洪水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市城防指不定期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七、《应急预案》启动
(一)启动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建立安阳市洪水河防洪应急启动机制,应急启动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市城防指负责洪水河洪水的调度,洪水河的主要支流、上游水库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城防指直接调度。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二)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出现超保证洪水,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2)洪水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洪水河上游水库发生垮坝;
  (4)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主持会商,市城防指成员参加,并报市防指,由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2)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相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三)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洪水河河道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洪水河流域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洪水河上游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副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持会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2)沿河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洪水河上游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3)洪水河流域内发生洪涝灾害;
  (4)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利局领导)主持会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2)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五)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2)洪水河主要堤防出现险情;
  (3)洪水河主要支流出现较大险情;
  (4)洪水河流域内水库出现险情;
  (5)洪水河流域内发生局部暴雨;
  (6)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同时通知洪水河堤防责任单位和重点保障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和应急保障工作。
  (2)沿河相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城防指。
(六)指挥和调度
  1洪水河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城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洪水河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洪水河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七)应急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同意,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河道管理的力度,有效地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

我国一些河流砂石资源丰富,长期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多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非法采砂活动猖獗,乱采、滥挖严重,引起河势变化,造成控导工程脱流,失去防洪作用,出现新的险工、险段,造成崩岸、塌滩,危及桥梁、涵闸、缆线、河道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江河航运安全。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度汛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道采砂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这项工作关系到防洪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采砂者进行水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和各类工程设施的自觉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除长江干流外,对其它江河的采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建议,解决多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三、制定采砂规划,强化管理措施。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禁采期;要明确采砂管理机构,指定专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管理装备。

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整顿采砂秩序。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放许可证,严禁超量装载,严禁只收费不管理和以罚代管。对违章违法采砂的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度汛安全的,要依法严惩。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与非法采砂者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玩忽职守的采砂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河道工程整治修复,确保安全度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违法采砂造成的河道险情以及毁坏的防洪工程设施,责成有关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抓紧修复;对采砂者在河道、滩地及堤防堆放的弃渣,必须及时清除;对采砂造成河道内形成的坑、潭要及时整治;对乱挖滥采造成的河道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

各地要利用洪水到来前的有限时间,集中开展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同时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活动,对本地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于7月底前报我部。


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浙教基〔20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知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中小学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全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补报。安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了解分管辖区安全工作情况,要迅速准确地传达上级和单位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要充分利用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普遍实行由责任区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的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须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心理障碍。
第十二条 开展对教育工作者的安全知识培训。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岗位培训之中;各中小学要定期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安全工作联络员、班主任和教职员工进行轮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学校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要组织专项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并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食品是否卫生等。检查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对学校组织的实践、春(秋)游、夏(冬)令营、外出参观等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外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特别是组织游泳、登山、划船以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如去高层建筑物擦玻璃、到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做好事等)。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群体性的竞赛和测试活动原则上不得出乡镇(城区)。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办单位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非正常伤亡,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急需抢救的,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因不及时报告,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为全省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围绕当年的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危害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设施,校内各种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安全适用,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问题,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要推广派出所与学校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做法,明确落实责任,共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十条 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对本地和本校校舍进行检查鉴定,对危房要查封,一律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屋要及时维修。在每年雨季来临之前要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隐患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坚决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对新建、改建的校舍,必须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完好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期检测水质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校内治安保卫工作,中小学应设门卫,并安排专人负责。要加强学校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保卫。男女生宿舍应相对分离,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住宿生夜间离校,应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要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要及时报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特别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中洗澡、游泳。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师严格指导下开展游泳训练,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在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
第二十五条 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学生集体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学校要和当地交警部门配合,在临街或路边的校门口,设置明显的交通警告标志。城区学校以及主干公路沿线学校要开展戴小黄帽活动,切实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质量关,炊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同时,学校领导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七条 做好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灭火灾隐患。学校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迅速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森林地带野炊。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学校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经常进行检查,要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游泳等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第三十条 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要按有关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严格控制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个别有关活动确需学生参加,须报请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将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学校校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学校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对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教师、学生在校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可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的,学校要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师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在校正常生活中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死亡、重伤或致残事故的,要区分学校和师生本人责任大小,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由于学校的责任给教师、学生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要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事故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学校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事故处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小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工作马虎,措施不力,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6年3月12日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