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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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昌州政发[2008]58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境内所有河道管理。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行政区域责任制。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州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水系、流域、跨县市的河流及县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州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作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市建设与城市防洪、河道整治,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州、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应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其境内或所辖区域内河道实行全面管理。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河道统一规划,承担各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七条 州、县市河道管理机构应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三)负责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河道防洪安全;
  (四)负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土资源,按照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管理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
  (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负责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计划上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运行中,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
  第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二条 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草场、林地)、整治工程、行(滞)洪区,以及按规定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线间的区域确定。
  第十三条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照明等设施。
  第十四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第十五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六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和行洪通道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及道路等阻水、挑流工程,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开展集市贸易和栽植高杆作物。
  第十七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
  第十八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 河道采砂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采石、取土和淘金(包括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属国家所有,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体整治规划。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方式,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现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区。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河势状况随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期。 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后,由河道主管或防汛指挥部进行公布。

第六章 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行政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第二十四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州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河道堤防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排涝工程,其修建、维护、加固、岁修费用,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承担。专为保护某一企业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单位足额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在河道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的每立方0.30元;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按淘金量收购价的1%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或清淤,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州县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堤防保护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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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考

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努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积极构建科学、有效、完善的治安防控体系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根据调查研究,笔者撰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公安机关以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新“网格布控、立体防控、联动防范”的治安防控新格局,积极探索打、防、管、控相结合的防控新模式,提升了全市治安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平安建设,确保了经济发展战略的贯彻和实施。
(一)整合防控资源,构筑了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
一是以交通要道、重要部位和治安复杂区域为重点,深化网络布局,加大物防力度,建立警务室、治安岗亭,点、线、面结合,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以控制流动人口为重点,悉心布控,全方位排查,对旅馆、网吧、娱乐等行业场所实行实名登记,发现抓捕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三是以整合联防队员、治安协管员、保安员等人防资源为重点,发挥社区和村屯等基层群防组织的辅助作用,创新防控巡逻机制,组建党员志愿者义务巡逻队、楼房联防组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对村屯、小区楼院、校园周边进行巡逻看护,构筑了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
(二)突出技术防范,增强了科技防控能力
一是强化了对重点区域的技术防控。建立公安局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室,对市区重点部位安装了?个视频监控探头,实施全天候监控。今年,又新增?个视频监控探头和?个出城卡点,市区重点区域、部位达到全覆盖。二是加强了基层技防建设。采取政府、社区、居民三方出资的办法,组织居民安装楼宇防盗门、声控灯,加强了居民小区技防设施建设。三是突出要害部位的技术防控。以党政机关、金融、商店、企业、学校等要害部位为重点,安装了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市要害部位安装室内外电视监控系统?套,防盗报警器?个,科技防控能力大幅度提高。
(三)完善防控机制,提高了防控体系的运转水平
一是以110指挥中心为依托,建立高效的巡逻防控指挥机制。通过无线寻呼系统实施全方位警务调度,实时掌握巡逻民警和防控力量的分布情况,将各类警情直接指挥到110警车、交警和社区民警,确保了警力跟着警情走。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案情,合理分布警力,实现警力规模、投向与警情相一致。三是落实值班备勤工作制,最大限度提高见警率,确保昼夜时时有民警执勤。四是创新巡防机制,大力开展“地网工程”建设,巡警大队采取车巡与步巡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区24小时全天候巡逻,预防了发案,抓获了现行。
(四)坚持从严治警,提高了防控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开展“阳光执法”,推行警务公开,增强了治安防控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了群众对巡警的满意度、对社会安全感的评价认同。二是围绕提高基层巡逻组织的整体素质,指导各乡镇及单位加强巡逻防控队伍建设,健全巡逻组织,建立巡逻考评机制,开展业务指导,提高了群防群治防控能力和效果。三是以提高群众满意率、发案率、见警率为内容,设立巡逻防控考核项目,绩效考核,奖优罚劣,调动了巡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治安防控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单位对防控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巡逻防控效果还不理想。
(二)巡警配备不足,防控投入不够,视频监控有盲点,小区物防建设不完善,农村技防薄弱。
三、几点建议
(一)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目标,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创新防控方法,提升防范水平,增强做好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站在确保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防控意识,探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经验,加大防控投入力度,搞好“天网、地网”工程,增强工作的创新性和实效性;要站在维护和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科学谋划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构建防控大格局,努力实现人防、物防、技防齐头并进,以防促打,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 围绕平安创建活动,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加以研究和落实,制定全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长短期规划,积极构建治安防控体系。要以交通要道、重要部位和治安复杂区域为重点,整合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构筑“天网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要以点、线、面相结合,警务室和治安岗亭为依托,深化网格防控布局,建立一支以巡警为主导,以协警为主体,以群防组织相配合,专兼联动,动静结合,机动迅捷的人防队伍,实施网格化巡逻,提升防范水平,建设“地网工程”,构建起覆盖全市的防控大格局。
(三) 围绕“四轮驱动”发展战略,全力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围绕服务于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落实报警、监控设施,扩大技防覆盖面,为缓解警力不足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要围绕服务于农村产业发展,加大农村技防力度,做好农村“三大户”(种植户、养殖户、富裕户)的报警防范工作。要完善老城区“亮灯工程”,严把新区防控设施投入使用验收关,消除防控盲点,提升报警防控科技含量,促进物防和技防建设的协调发展。要把报警、视频监控和人防(专职保安)建设纳入新建小区设计总体规划,建立安保设施验收合格入住制度,全力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四) 围绕构建“防控大格局”,稳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立足建立打、防、管、控一体化防控大格局,争取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财力物力,更新警务装备,提高快速出警果断处置能力。要强化警务室和治安岗亭规范化建设,警力下沉,夯实基础, 能动执法,提高见警率。要加强与网络运营商的协调,搞好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的整合换代升级,全面提升技防水平。要加强巡警力量配备,建立一支由公益岗位人员组成的专业协警巡逻队伍。要整合农村义务季节性巡逻队,探索有偿巡逻防范新模式。要强化对党员志愿者联防队伍、治安协管员队伍、保安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防控能力,稳步推进防控大格局建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3年1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13日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除本条第四、五款情形外,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三、第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需从事商品车发送、停车场(库)经营、车辆租赁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需从事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四、第七条改为两款,修改为:“从事非营业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其资质认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非营业性车辆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第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外,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旅客运输、客运站经营者歇业,应当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登记,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在经营场所附近公告。
“商品车发送、停车场(库)经营、车辆租赁、车辆性能检测等经营者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自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般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者歇业,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自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搬运装卸经营者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六、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有关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定线、定点运输。”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十、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第七条”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修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十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二、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快件、冷藏保温”、“和搬家”,第五项中的“货物配载、货物包装、货物仓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