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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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8]59号

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江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应依法、合理筹措、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经营运作。

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储备中心开设如下银行账户:

 (一)基本账户。专项用于核算储备中心自身运作所需经费收支。

 (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专户。专项核算经营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等费用。

 (三)耕地补充资金专户。专项核算用于补充耕地的资金。

 (四)贷款融资专户。专项用于按规定举借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 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土地储备资金与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相互混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 (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专户。主要来源有:

 1.启动资金。在储备中心未有经营收入前,先从市财政资金中划拨一定数额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用和收购储备的前期投入。

 2.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出让地块增值部分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征收和收购储备土地,以利滚动发展。

 3.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安排用于储备土地。

 4.融资贷款。利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融资的资金进入贷款融资专户后,从贷款融资专户中划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专户。

 (二)贷款融资专户。来源于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物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所贷款项在土地出让后的收入中偿还或在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偿还。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储备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储备土地收入是指对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利息)。

第九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零星收入,统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及财综[2007]17号文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收回储备土地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费用;

 (二)收购、收回土地时应支付的补偿费用;

 (三)储备土地的测绘,前期开发、整理及信息发布等费用;

 (四)储备土地的规划方案、评估等费用;

 (五)土地储备贷款本息还付;

 (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按照“先预算后执行”、“先收(借)后支”的原则,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用款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工作进度、实际支出以及融资还款需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及时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第十三条 储备资金拨付程序:

 (一)宗地储备资金拨付。储备中心提供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批复、征地补偿协议书、收购土地合同、税费等有关成本证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发生的土地成本。

 (二)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拨付。储备中心凭贷款金融机构开具还本付息到期的通知单,向政府提出还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储备土地支出专户资金中依约偿还贷款。储备中心出让土地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应优先用于归还抵押贷款。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储备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储备中心要按市财政局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备土地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有关借贷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收入缴入国库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市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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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文,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原则上适用于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特区(区)经济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以及各级企业主管部门都要设立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抓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经委(计经委)在设备管理工作中,除《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设备的大修计划,协助处理大设备事故等; (二)组织地区性的闲置设备调剂、设备维修专业化和通
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设备管理评优、上等级活动,推广应用现代管理、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开展现代管理和维修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为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系统、本行业设备管理办法和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改造、更新、调拨、封存、报废管理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
标,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和重大设备改造技术攻关,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等; (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五)组
织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管理评优、上等级等活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的业务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通过检修和技术改造等手段,保证设备在有效使用期间处于应有的完好状态。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实行设备全过程管理和综合管理,制订设备管理与维修制度,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要有管理目标,并纳入企业升级规划。
第八条 企业要将固定资产分别按设备固定资产(含生产设备与非生产设备)和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两个部分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与大修理基金,分别考核。
第九条 企业各类生产设备按其在生产经营中所处的地位或价值,由企业主管部门划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任期目标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一般应列入以下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内容: (一)设备有效利用率; (二)主要设备完好率; (三)设备新度系数; (四)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五)行业主管
部门规定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引进设备),要组织设备、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企业自制自用设备在设计制造前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完成后要认真办理验收、建档等手续。凡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生产出性能、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不予验收,财务部门不予入账。
第十三条 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其操作技能,合格者发给操作证。特殊工种的操作证由国家规定的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企业要编制设备修理计划。设备修理工作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改善设备技术性能,确保修理质量,缩短检修工期,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由企业设备管理和有关部门计划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组织对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我省的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厅另行联合制定下达。
第十七条 企业报废设备时,要组织设备、财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要严格按分级管理原则,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都应列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的条款。承包者要严格遵守设备检修制度,定期保养,严格执行大修理计划,杜绝重生产、挤维修、拆设备的做法。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其规定的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各级主管部门在上报报表时,要抄送同级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时,必须查清原因,对于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责任事故要严肃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对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按所造成直接损失额的10%-20%处以罚款,并报省经委备案。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重视对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并将培训安排列入全厂职工培训年度计划予以考核。培训费由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全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每年进行一次。各部门、各地区应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评优”,并推荐出参加全省“评优”的企业。被评为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由省经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省经委从连续两年获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
企业,由国家和省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获奖单位的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联合制定下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设备管理与维修不好的车间、班组和个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屡教不改的,应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7月27日

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蚌埠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入住管理,适用本办法。

  廉租住房入住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房源接管与入住手续办理、廉租住房产权产籍管理、租赁管理、租金管理、入住资格的动态监管、物业服务管理、房屋维修管理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廉租住房入住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委托相应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公安、民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接管与入住手续办理

  第四条 房源接管

  (一)已建成并通过各项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空置廉租住房,其建设单位应按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及时向受委托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接收管理单位在正式接管前,应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提前做好相应的接收管理准备,确保接管后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管理单位在接收时,应逐项查验小区的各项配套、绿化、道路等各项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逐套查验廉租住房的设备完好情况,并及时建立健全查验接收台帐。

  (四)对接管的廉租住房,要及时按小区、楼栋、单元、户型(套),进行产权、产籍登记,同步建立健全产权、产籍资料档案。

  (五)已接管的廉租住房房源,其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按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的要求,填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登记表》,以便及时更新《蚌埠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中的廉租住房配租房源库。

  (六)对接管查验不符合接管要求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完善,否则接收管理单位应拒绝接管。

  第五条 廉租住房接管后尚未入住前,辖区公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做好廉租住房及所在小区相关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入住手续办理

  (一)按规定程序已产生的配租结果,其申请家庭应在领取《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1周内,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和《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到管理单位签订《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退租后,户口一并迁出。

  申请家庭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在无条件拆除后方可正式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签订《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延缓办理的书面申请,经管理单位认可后,可作适当延缓,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周。

  (二)对已取得《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1.参加摇号配租但拒绝配租结果的;

  2.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住廉租房的;

  4.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对放弃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而取消配租资格的申请户,仍可采用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2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三)管理单位对已办结《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出具《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钥匙领取通知单》及相关使用告知书。申请人持身份证及《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钥匙领取通知单》到管理机构指定的相应部门领取房屋入住钥匙。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管理单位对已办结《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入住手续的承租户,应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合同登记、租赁关系、租金清册等租赁管理工作台帐,以满足日常租赁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 管理单位应按接管廉租住房小区规模的大小,以小区的自然组团或相对集中的楼栋为实施租赁管理的责任区块,按300-500户为单位,划分管段,每个管段应配备一名房屋租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主要负责廉租住房入住后的各项租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合同管理

  配租入住廉租住房,租赁双方必须签订《蚌埠市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一年换签一次。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申请家庭、管理单位、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 享受租赁廉租住房资格的动态管理

  (一)入住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应在1个月内主动报告辖区居委会及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辖区居委会及管段房管员应每月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其家庭收入状况发现变化并连续一年超出保障条件或家庭拥有住房状况超出保障标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街道,辖区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辖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辖区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意见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按照《蚌埠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调整变更租赁合同或取消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意见,发至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执行。

  (二)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对配租廉租住房承租户的租赁使用情况进行走访、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规定程序及时对承租户的保障情况作相应调整,或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配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划定的低收入线满1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确定的保障面积标准的;

  3.将租赁的住房擅自转租、转借的;

  4.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5.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7.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或对房屋进行豪华装修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三)对廉租住房承租户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年度复审应在换签租赁合同时同步进行,承租户应在复审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换签租赁合同及资格复审工作应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完毕。

  经年度复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对按规定应退出廉租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审定,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满后仍不退出的,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四)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作出调整变更租赁合同或取消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意见,由管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无异议的,当事人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当月内到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在3个月内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

  (五)对不按期变更、续签租赁合同的,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不按期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一)廉租住房承租人居住和使用房屋应遵照安全、方便、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公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构件、明显加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原有使用性质。

  (三)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的住房擅自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调换或空置房屋;不得拖欠租金。

  (四)管理单位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承租房屋互换。

  承租房屋互换原则上在廉租住房间进行,承租人需要与他人互换租赁的廉租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管理单位和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的书面同意。对承租人的合理要求,管理单位和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应予支持。

  (五)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廉租住房的住宅使用功能。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本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标准执行。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承租家庭只需缴纳廉租租金部分,差额部分由政府通过发放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配租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单位配租保障性住房租售资金专户或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核定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以外部分的租金,按同期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收缴,由承租家庭自行承付。

  第十三条 对特别困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确因基本生活困难,无法全额承担应交的廉租住房租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审核确认,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审批后,可以采取减免部分租金或缓收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退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延长期内的租金原则按本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标准计收,延长期满后仍不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将按其1.5倍计收租金。

  第十五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廉租住房小区中配建的经营用房的出租或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收缴租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类租金收缴清册、台帐,建立健全严格的租金收缴销对账制度,租金收缴要做到日清月结。

  租金收缴应采取设立个人银行专户缴交、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为方便住户也可对特殊群体采取上门方式收缴。房管员上门收缴租金,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对收缴的租金应及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拒开票据或打白条,当日收缴的现金应在当日及时存入银行专户,不得隔日滞留或截留挪用。

  凡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房管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是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的责任,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应按照小修急报、急修不过夜,中、大修年度计划编排、修缮科学及时的原则组织维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雨、雪、汛期及突发应急事件查房制度和小修月巡查,大、中修的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制度。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每月定期对配租廉租住房状况进行入户检查,应根据房屋的结构、设备等组成部分的损坏程度安排日常的小修养护工作。急迫性小修项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维修管理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查验,24小时内完成维修;维护性小修,自接到报修之日起,3日内处理或与住户预约修复日期,以确保承租人正常使用。小修及时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大、中修的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制度。每年年底由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对廉租住房及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年度全面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房屋及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年度修缮计划及预算报至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安排对年度修缮计划及预算进行审核,3月底前应将审核通过的年度修缮计划及预算正式下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租的廉租住房发生险情,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因修缮不及时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检修房屋时,承租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对阻挠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设备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在移交房屋时,应同步移交一套完整的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图纸。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承租人只享有租赁合同设定的使用权。在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中配建的商业用房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受托的管理单位统一进行使用管理。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受托的管理单位是建立健全接管廉租住房相关产权产籍资料台帐,并实施动态监管的责任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或者终止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房屋的产权产籍台帐资料与房屋的现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产权产籍的监管,受托管理单位应按其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台帐及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及受托管理单位应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做好本市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七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独立的廉租住房小区应实行独立的物业服务管理;分散在各住宅区中配建的零星廉租住房,应纳入对应的住宅区统一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物业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受托管理单位,物业服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的专业服务公司。

  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小区秩序的维护、卫生保洁、绿化维护、房屋及公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等相关服务内容。

  第三十条 对独立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可由管理单位委托专业服务公司施行,也可由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施行。

  第三十一条 独立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及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按《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配建的零星廉租住房,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所在小区标准减半收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由管理单位及时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对不服从管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当事人,将由管理单位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管理内容,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逐项建立相关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度,以方便具体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考核,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辖各县、区自行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入住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