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26:51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10日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积极有效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内江投资兴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外投资者投资且在内江行政区域内纳税的转移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市本级优惠,其它转移企业可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投资者在市内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补助企业。

第五条 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

第六条 转移企业重组并购我市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与本地企业合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参照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移企业投资农、林、牧、渔业产业化项目,按《内江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内财农[2004]11号)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内委发[2004]16号)执行。

第八条 转移企业投资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项目,按“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财政扶持。

第九条 转移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按不低于80%的比例补助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补助投资者。

第十条 市内工业企业搬迁到本市行政区内工业园区的,企业原有土地可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并依法予以处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补助企业进入市内工业园区发展工业,其资金使用须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以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和市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转移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第十五条 对重点转移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六条 转移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城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开发区落户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三年内降低一个等级征收的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请,由地税机关按税收程序报批减免。



第四章 用地政策

第十七条 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优先接受用地预申请,优先用地预审,优先报批。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用地。

第十八条 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发展产业转移项目的,涉及的报批手续从简。转移企业可以租用厂房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允许转移企业通过协议方式,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租赁形式投入企业。

第十九条 对转移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工厂厂房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新征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也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转移企业依法获得的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在第一次支付应缴纳的60%以上后,可以在一年半内分期付款,余款付清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其间,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报建等方面给予支持。转移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金融部门可按土地实际评估价抵押。



第五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和工业发展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区)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亿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免收市、县(区)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规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转移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三年内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转移企业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二十五条 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市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安排重点转移企业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供电部门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及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双电源,确保转移企业用电,如因线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除紧急情况外)。对于转移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正常使用后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服务。对转移企业厂区外的原有供配电设施,实施一次性免费维护。工业园区内销售收入上5亿元的工业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优先优惠供应,并开展专项价格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外来投资者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工本费;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尊重外来投资者在其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选择,并及时予以安排,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子女,免收选校费。



第七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转移企业在竣工投产后即可向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江市招商引资局)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并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优惠意见,经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最终优惠决定,送达有关市级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 税收减免的兑现,由税务部门审批落实。财政补助和返还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提出预计数,经招商、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数额下达企业年度控制预算;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费情况,按季兑现,年终清算,进行追加或追减。收费政策的兑现,由财政与规建、环保、工商、税务等有关执收部门办理。户籍政策的兑现,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政策由市政府在洽谈项目时按“一企一策”原则决定,财政、土地部门办理;市内企业搬迁入工业园区的,由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其它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及其企业或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投资时的承诺及当时的优惠政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大量投资,对一大批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使全国水库工程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为此,各地区和各流域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但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计划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有些水库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差,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还有些水库前期工作存在不符合程序要求、大坝安全鉴定深度不够、设计单位资质不足、工程建设内容中“搭车”、虚报项目和概算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正常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为做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前期工作、项目和计划申报、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建后管护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一) 规范年度建议计划的上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编制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地方建议计划表格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总库容、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指标要与有关规划、设计、复核、批复文件等仔细核对,确保准确一致。地方报送的年度建议计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后,如与初步设计的相关内容不符、有规划以外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不完备、地方配套投资不落实、要求报送的附属文件材料不全等问题,则本次所报年度计划文件不予受理(不另行通知)。《管理办法》要求随年度建议计划报送的文件材料,应按项目整理汇总后装订成册上报,以便查阅。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上要求重新编制2005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议计划,于5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并同时用电子邮件发送建议计划表格电子文档。今后的年度计划均照此模式办理。

(二) 规范投资计划的下达和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地方各级部门应及时转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如项目确需调整投资计划,应向原计划下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计划调整。中央安排的补助投资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不得滞留、挪用和挤占。

二、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为尽快解决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问题,提出如下两点要求:

(一) 进一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未竣工的水库,要逐个认真核实地方配套资金缺口数额,提出落实投资的具体措施。配套资金缺口大的地区,要控制新建工程规模,要通过调整财政性投资结构、市场化融资等多种渠道落实资金,确保在建工程按期完成。各地应积极落实各级主管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建设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体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由于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工程(特别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地方,将暂不考虑安排新开工项目。

(二) 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抓紧进行主体工程或总体工程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包括主要文件的复印件)和其它情况于每年的4月底前上报(参见附件二)。各地今后在联合报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时,要同时报送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每一座水库的地方配套投资应安排和实际安排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和工程验收计划(已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的只报水库名称)。

(三) 尽快完成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有关工作

各地要抓紧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其中中央投资计划尚未安排的工程,要组织进行摸底调查,并尽快将此类项目建设必要性、前期工作、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建设计划等情况在2005年5月20日前报水利部,对于地方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已除险加固完毕的中央补助项目情况也要同时反馈水利部。对于年内仍不能完成前期工作的第一批项目,今后不再安排中央投资。

2005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投资计划的安排,将对照以上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优先安排配套投资和竣工验收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三、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复核工作

(一)各审查复核单位开展病险水库初步设计复核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及水利行业标准。对于资质不满足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成果,一律不予审查复核。对于一、二期规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审查复核。

(二)各审查复核单位要认真审阅大坝安全鉴定材料及鉴定结论、初步设计报告,严格审核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合理。对于技术经济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应与鉴定结论指出的大坝安全问题对应,杜绝工程超标准建设及任意新增建设内容。对于移民安置、永久征地、扩大水库规模、提高水库等级、经营性项目等,不列入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概算,其所需投资由地方解决。

(三)各审查复核单位应着重对工程概算进行严格审核,在保证除险加固措施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优化设计,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量、材料价格和设备数量、种类、价格等是否合理,工程单价选用定额是否准确;技术方案中是否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等。超规模、超标准的内容,应一律核减。

(四)各审查复核单位在审查复核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某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除险不彻底,浪费建设资金,影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顺利进行等后果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请各省将2002年以来已审查复核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情况分规划批次、分省汇编成册,由流域机构汇总,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送水利部,汇总表格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六)各有关单位2003年10月份以前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复核的规划内项目,到目前仍未开工建设的,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重新进行初步设计复核工作。

四、加快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在进行除险加固工程的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等有关文件,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做到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尽快完成水管单位的定性、定编、定岗工作,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入的水库,应通过价格杠杆和合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融资能力,保证水库能长期安全良性运行。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情况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申请一并上报,在研究投资计划时参考。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和权限开展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

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计划二处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邮件地址:jhec@mwr.gov.cn

联系人:温鹏 电话:010-63202776、63202606(FAX)

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一: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 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 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投资



第八条 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 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 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二、国债续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调查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21540854457760.xls

三、××省200×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21540854580999.xls

四、××省200×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议计划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21540854694431.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震撼的深山法律援助

作者:靖州司法局 陈平


空气中弥漫着往年六月天少有的热辣蒸熏,远近山丘沸腾的热浪此起彼伏,摩托车盘旋在当地政府引以自豪的“村村通”崎岖公路上吃力的挣扎着,靖州县法律援助中心二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缓慢行驶的身影时隐时现。
几天前我们接待了一个年过八十,身着只在影视中才见的“文物”级破烂衣裳,手杵一根与其弱小身躯极不协调的硬木手杖,动作居然“灵敏”地落座方式使接待人员还在惊诧中老人就开口说明来意:“政府干部要为我做主啊,我那‘接崽’不孝顺,我要打官司取消”,老人扭曲的面容透着愤怒,蒙着白晰的残疾眼睛紧盯着接待人员,继而颤巍地恳求:“我只有100块钱能打这场官司吗?”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刘军表明要老人到村委会出个经济困难的证明来,并免费为他打官司的意见时,正经过援助中心办公室门口的局长杨正求走了进来,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局长已经判断出这里的情况,指着老人对刘军说:“你要他拿什么证明?他自己就是活证明了,他这个样子我们不给援助还给谁援助?‘应援尽援’不是光挂在嘴上的”。
我们耐心的为老人办理了接受援助的手续,约好了到老人家办理的时间,老人满意的走了。
老人名叫张大顺,83岁,在靖州县某乡一个偏远的深山村落里居住,无儿无女孤身一人,年前与同村组的房族张某签了个“自愿接崽协议书”,我们理解双方建立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关系。现在老人声称其“崽”不孝顺,要解除这一协议,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与刘军一起为解决老人的问题正赶往目的地。
在村组干部的带领下,我们终于来到张大顺老人居住的家门前,相邻的牲畜棚里散发出刺鼻的恶臭,低矮的木质结构房屋陈腐没落的外形证实着该房屋历年久远的沧桑。走进张大顺家里,我们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整个房屋里透出一股浓烈的潮湿霉味,地上长着发霉的绿色青苔,简易的桌椅堆积着厚厚的灰尘,家徒四壁四字在这里得到了最有效的验证。老人看到我们显得异常激动,不断拉扯着我们去黑咕咕的“厨房”吃饭。村组干部似乎根本没有跨进张大顺家的打算,一直在外面的树阴下休息。我们一直处在惊愕中感叹老人生存环境如此恶劣,忘却了来此的使命,外面的村组干部也许是等急了,干练地大声说要去找老人的“接崽”,我们慌忙应承并感谢他们想的周到。
在村组干部的有效斡旋下,张大顺及其“接崽”等一干人全部被安排在组长家宽大的院落里坐下,组长爱人热情好客,早已把鲜甜的西瓜整齐地摆在桌上,清新的西瓜味漾荡在四周令人心旷神怡。我们正襟危坐并神情严肃地占据了村组干部特意为我们安排的居中位置,村组干部各坐我们两边,“被接崽”一方等一干人悠扬自得地坐在左边,张大顺孤零零地苟着瘦小的身躯坐在右边的小木柄上,浑浊的残疾眼睛惊恐地眨巴着。
我主持纠纷调解工作历手无数,其中不泛疑难、复杂、重大的争议,无不经我们巧妙的周旋,动情的说教后迎刃而解,但如此场面我从未经历。村组干部见我表情复杂的神情提醒我正式开始,刘主任也用眼神示意我开始调解,我亲切的招呼老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要求,并特意提醒他大胆叙述、不要顾虑。
漫长的调解过程中,“被接崽”一方的强势远比我想象的明显,村组干部对“被接崽”一方的“援助”贯穿调解过程始终。纠纷非常简单,根本谈不上复杂,但其中渗透的难度是来自“被接崽”一方“天经地义”的抗辩。几个小时的“磨嘴皮”已使我们大汗淋漓,在我们固执的坚持下,“被接崽”一方赌气的跑回家将原来拿走张大顺的火盆、顶罐、铁锅等家什全部搬来当场摔给了他,将拿走张大顺的稻谷150斤也担到现场过秤还给他,对我们一再要求应补偿给张大顺的100元钱也拍在桌上,在我们的恳求下,村组干部带人将现场的稻谷及家什全部搬到张大顺家中,钱也塞进张大顺破旧的衣服口袋中。我们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全部签字确认,纠纷算彻底解决了。
村组干部没有了当初的热情,下意识的动作算是送别的礼节,但并没有口头表达挽留吃饭之类的习惯性客套意愿,我们向村组干部真诚表示感谢配合调解的同时,仍然坚持将张大顺继续享受“五保户”待遇的要求坚定的提了出来,并用书面的方式予以确认下来。
当我们走到村口准备离开时,张大顺依依不舍地站在村角招手告别,因酷热难熬,我们坚持让他先回去再走,他象个小孩子似的听话的转身往回走,我看着他艰难行走的背影,生出了无限的感慨!
张大顺原先就被确定为村里的“五保户”,因其房族张某看中其责任山上的一片“摇钱树”杨梅林,就反复与张大顺商议,愿意做其“接崽”,愿意负责其生养死葬,条件是张大顺死后一切财产归于张某所有,双方为此签定了“协议”。张某一直协调村、乡领导欲取消其“五保户”身份,但一直未能办妥。年初,张大顺因担水做饭不慎摔倒,致使腿部受伤动弹不得,实指望所接之崽在这个关键时刻出现帮扶治伤,但不幸的是“崽”并不照管“老子”。张大顺艰难的度过几个月后慢慢奇迹般的康复了,遂要求解除“接崽”关系,并要求其退回擅自拿走的稻谷和家什,但遭到拒绝。为此,张大顺借坐村民拖拉机到国道口,靠两条腿在国道上走了十多公里路程来到县司法局求援。
张大顺的纠纷调解已过了一段时间,但他恶劣而艰难的生存环境令人悲哀,他就象一块巨石压在我心头有说不出的沉重。我似乎真正体会了口号似的“深入群众”的提法了,我们的机关干部如果看到张大顺如此悲凉的生活状态该作何感想?我想,我们不但要给他法律援助,还要给他物质援助和精神援助,但愿他垂暮之年能享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救济。
(文稿转载:靖州司法行政网,作者: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