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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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需要,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政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强法制建设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民政法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依法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有近百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逐步完善。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系统基本实现了部门职责依法确立、民生权益依法保障、社会建设依法推进、行政行为依法规范,为民政事业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核心就是法制,因此,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是保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实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时期,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而民政工作任务多元,内容繁杂,对象多为困难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发展创新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一方面,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民政部门不失时机地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民政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和工作领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等。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重大考验。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毫不动摇地推进民政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加强民政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民政工作中心任务,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为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切实将法制建设贯穿于民政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用法制手段保障中心工作;坚持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依法维护民政对象各项权益;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建立科学的民政法制工作体制机制。

(三)工作目标。从现在起,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实施有效、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民政执法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实用高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政普法格局;打造组织健全、素质过硬、作用明显、保障有力的民政法制机构队伍。

三、进一步推进民政立法工作进程

(一)认真搞好立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衔接配套的原则,认真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适时上报,列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推进社会领域立法中对民政事业发展具有支架性作用的立法项目,如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民间组织、志愿服务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尊重立法规律,把握立法时机,区分立法层级,在着重推进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的同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整体推进民政法制建设创造条件。

(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深入探索社会领域立法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则,努力在改善和保障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事务管理、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实现理论和制度创新。改进立法方式,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民主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努力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上下配合,共同做好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三)做好分析评估。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建立立法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前要贴近实际,面向基层,注重实践,问计于民,充分调查研究,努力实现立法预期效果。立法后要全程跟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效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改、废建议。加强法规、规章的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四、进一步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

(一)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加快职能转变步伐,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民政系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步调一致、落实到位。推进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形成执法过程中的联动机制。加强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资源整合,相对集中社会组织、殡葬管理等业务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要求,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据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和民政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民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更新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权,细化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抓紧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依法界定民政部门的执法职权与职责,完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权责体系。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考核组织,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确定考核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强化民政法制监督工作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执法检查制度。根据规范民政工作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要求,上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下级民政部门进行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和全面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分析研究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案卷评查制度,评比执法案卷,规范档案管理。自觉接受人大、法院、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以检查促规范,以监督促提高。

(二)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民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提高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争议。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时,要依法认真做好答辩应诉工作,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民政部要重点就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共性和特点提出指导意见。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重点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应诉答辩等工作。建立案件上报备案制度,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重大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内容和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编制、修订信息公开目录,加快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法制机构要指导处理好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提出改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六、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五五”普法与“六五”普法规划的衔接。努力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行为相结合,与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为各类民政工作对象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加强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引导民政对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提高各级民政干部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

(二)加强民政法制培训。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列入民政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熟悉民政执法流程和规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民政部要制定法制培训计划,组织全国民政法制工作者定期轮训。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应计划,培训本级和下级民政法制工作者。要创造条件和机会,保证法制工作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法制培训。

七、进一步加强对民政法制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将民政法制工作摆上位置。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和提高依法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民政法制工作真正摆上民政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落实。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将法制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民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民政法制工作体制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规划、指导、监督本级民政部门和下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责任机制。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法制工作。民政法制工作要为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民政工作在法制化基础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套工作经费,保障法制业务相对独立和稳定;已经建立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力量、充实人员,提高法制工作水平。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在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发挥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高度重视民政法制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培养一批适应民政法制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为加快民政法制建设步伐提供有力保障。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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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很有必要
—— 三谈上海信息化立法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 俞云鹤


2008年3月9日,参加全国人代会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学习全国人大工作的好经验,对继续做好上海市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回沪之后,市人大要抓紧做好上海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制订工作,并广泛听取民意。

笔者作为上海普通百姓,衷心拥护市人大制订上海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决策,并愿本着建言献策的目的,建议将《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纳入市人大立法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该条例的立法调研和审议进程,力争尽快颁布实施。

尽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很有必要。

一是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形势的需要。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到十六大提出“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再到十七大提出“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信息化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断加强。最近,全国人代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大部制”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合并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和发展改革委部分机构,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化”成为国务院部门的正式名称,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体现了适应我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形势的宗旨。面对这样的新形势,上海作为工业化、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大都市,应当尽快采取有力措施,以适应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这些措施中,加强信息化立法是十分重要的措施之一,具体而言,目前应当加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二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上海信息化立法,应当从这一高度来衡量。如笔者《一谈信息化立法》所述,上海信息化立法是有成绩的,但也确实是存在不足的,最明显的就是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因此,尽管上海信息化建设规模在全国数一数二,但对于信息化建设及其市场的管理却大多依靠国家政策和规章,在不少领域可以说是依法无据的。比如,作为主管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其地位和职能乃至各项具体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依据。如果这在以往还勉强过得去,现在“大部制”改革,国家已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 ,那么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如何相应改革,是需要市人大、市政府立即需要考虑的事情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应当通过地方性立法来解决涉及全市信息化全局的种种问题。《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出台,虽已处于北京、天津、山东等兄弟省市之后,但是如能抓住大部制改革的机遇,结合上海实际,应当能够制定出一部更有创新性、更有前瞻性、更具操作性的信息化促进条例来的。

三是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的需要。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信息化是世博会的一个主要亮点。这里包括在世博会展现上海乃至全国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和进展,也包括世博会本身的信息化设施的运行和保障,也包括保障世博会期间信息化活动和信息服务业的正常开展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可以肯定,面对世博会这样大规模这样长时间的特大型国际活动,如果没有一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很难对世博会信息化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引导和保障的。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世博会信息化事项的相关规范纳入该条例。

四是建设上海“四个中心”的需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可以说,本来就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题中之义,就是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目前,国家信息化法或者信息化促进法何时出台还无法预期,因此地方信息化立法需要解放思想,做很多开创性的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6年5月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从政策层面上明确了信息化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的具体任务。《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应当贯彻《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同时借鉴北京、天津、山东、湖南等地已经颁行的信息化促进条例。各地信息化促进条例各有不同亮点,但基本都具有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特点,都较好地促进了各地的信息化建设。条例的架构,一般包括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信息化规划、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化推广、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可以肯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会有力的促进上海的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应当尽快纳入上海市人大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和颁行。

(2008.3.20)

关于印发《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0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州铁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恩施州铁矿研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矿研发利用、加强铁矿研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研发利用是指与之有关的勘查、开采、选冶、开发及相关矿权设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在本州境内研发利用铁矿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铁矿采选冶试验开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铁矿办)负责铁矿研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政策措施、规划布局研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



第五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开展研发利用工作,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已探明储量的核心矿区(储量5000万吨以上),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只对武钢或其合作伙伴或《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的企业开放;在已探明储量的非核心矿区(储量小于5000万吨),选点开展工业化试验。

第六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坚持先科研后开发,按照符合下列两个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分步推进:

(一)符合科技攻关条件。鼓励、支持多种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开展科技攻关,通过选冶使铁矿石的含铁品位由38.37%—45.1%提高到55%以上,铁回收率达到70%以上、含磷由0.93%—0.94%降低到0.25%以下,其他有关指标满足规模生产要求。

(二)符合规模开发利用条件。规模开采应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铁矿研发利用的总体目标:按不同的方向和工艺,形成采、选、冶试验攻关模式。力争在试验期内形成200—300万吨铁精砂/年和与之相适应的冶炼工业化试验生产规模,配套与规模化开发相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规模开发期形成500万吨以上的钢铁生产能力,配套与之相适应的采选冶一条龙的辅助厂矿。



第三章 研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技攻关工作。提铁降磷(杂)科技攻关工作按照“市场主导、企业为主,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进行。科研攻关工作以自主研发为主,充分吸收与借鉴国际先进的研发思路和先进技术为辅。鼓励和支持有经济实力、技术支撑、研究基础的科研单位、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方案(路线)开展科技攻关工作。

第九条 加强科技攻关成果鉴定及使用管理工作。针对恩施州铁矿开展的选(冶)矿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没有取得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成果不得进行铁矿规模化开发。

第十条 认真做好补充地质勘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补充地质勘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按近期为满足科研工作提供详细地勘资料和矿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技术力量,保证工作质量,在充分利用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好补充地勘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相关矿权协调。按照近期有利于科研、远期服务于开发的原则加强矿证管理工作。经依法审查同意开展现场选矿试验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试验业主办理试验用采矿许可证,试验用采矿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加强资源保护,规范采矿秩序。在科技攻关阶段,采矿活动必须以科技攻关为目的,不得以科研名义圈占资源或倒卖原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铁矿石开发利用的管理,凡开采方式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量与科研工作需求不一致,超量开采铁矿石甚至是倒卖原矿的,立即终止采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格铁矿开采准入管理,严禁无证开采。铁矿开采应按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取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利用等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铁矿石,禁止乱挖滥采。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铁矿工业化试验。州铁矿办会同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试验项目的试验方向、线路和工艺进行论证评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化试验。试验方向、线路和工艺不得重复。试验期内州国土资源局对试验企业配置探明储量规模在5000万吨以下矿山,供企业试验攻关。

第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州现有铁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试验攻关阶段,全州引进2-4家经济、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除武钢外)按不同的工艺路线进行科技攻关。在取得试验采矿权证后,试验期为三年。凡进行工业化试验的企业必须在恩施州境内注册,并按投资总额的3—5%向所在县市有关部门交纳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试验攻关任务的,实行无绩效退出。

第十七条 试验企业进入程序:县市政府上报试验项目方案——州铁矿办组织专家论证——报州铁矿领导小组审定——进入项目核准程序——报批矿权——投资试验——成果签定。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进入试验阶段的企业,应当定期向州铁矿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州铁矿办对各试验点进行跟踪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