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2:32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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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抗灾救灾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确保捐赠款物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确保款物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灾后重建,提高捐赠款物使用效能,现将《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加强对捐赠款物的归集

  第一条做好捐赠资金的跟踪落实工作。对承诺捐款的企业、机构以及个人要进一步核实捐赠金额,做好登记、入账、统计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条制定好捐助资金的总体使用规划。对捐助款项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向要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捐赠款项有明确的使用计划。

  第三条加强对捐赠款物的集中管理。对各部门组织的捐赠,原则上要统一纳入市慈善会的管理范围。对于分级管理的慈善组织也要把捐助的情况及时向市慈善会反馈。

  第四条做好定向捐助的协调与管理。对有定向捐助意愿的,要尽可能尊重捐赠人的意见,为其实现捐助意愿做好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章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五条对抗洪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本次救灾资金要单独立账,做到封闭管理、收支分设、专款专用、账目公开。

  第六条做好捐赠物品日常管理。对接受的所有物资,一般情况下,新品要做好质量检验,特别是对食品、药品,要在经过质监部门的严格检验合格之后,才可调往灾区使用。

  第三章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要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救灾。按照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医的要求,主要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包括倒房重建、损房维修、安全过冬和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的保障。

  第八条要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由市慈善会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对大宗款物的去向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每一笔超过30万的资金和物资的去向都要建立专门的记录,并形成专门的档案留存。

  第十条加强对款物总体使用情况的反馈。要将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慈善会进行反馈,有捐赠意愿要求的,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待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结束后,统一由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对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各级慈善组织和捐款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捐款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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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通过加工承揽广告诱骗客户、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经营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表现得相当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受骗单位和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加强加
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通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广告发布单位贯彻《通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广告发布单位认真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今后,对未按《通告》规定发布的加工承揽广告出现虚假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属于《通告》第四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属于《通告》第五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两部门在调查处理此类投诉时,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业务委托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应依
法查处;对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广告同时存在虚假问题的,其虚假广告应交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另案处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在同一地的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据《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发出《广告案
件查处意见书》,通知违法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三、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当事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的,应指导投诉人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利用虚假加工承揽广告行骗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积极工作,协调配合,坚决遏制这种违法活动的继续发生和蔓延。




1996年11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0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