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8:38:04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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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政府令

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智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部队使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由部队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排放的污染物和曲轴箱、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智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智理。

市公安、交通、农机、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智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亲 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生产的汽油车,应当按规定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

第六条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新产品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

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新产品约有关排气污染的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配备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对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进行严格检验,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都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检测机构到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进行抽查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九条 经销外地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经营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

外地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在本市销售。

第十条 外地旧机动车在本市进行交易,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汽车交易验证手续。

   第三章 在用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新机动车初检和在用机动车年检时,应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到公安交通信理部门办理初检或考车检手续。

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检或者年检手续,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进城运某、运粮、积肥的农用机动车及其它准许进城的农用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甘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可以进入本市建成区规定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查检测。

   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治理,治理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应当反行质量保证责任,对在治理承诺有效期内未达标的机动车,应当免费再次治理;再次治理仍未达标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右权要求返款。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第五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倍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的统计数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准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

第十九亲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按《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查检测,不收取检测费。

   第六章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当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证的产品中选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净化效果进行跟踪测试,推荐适合本市条件的优质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必须实现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销售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七章 机动车燃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

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销售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推广机动车使用燃气和其他清洁燃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产的汽油车未按规定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每台车处以 100元罚款;

(二)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智部门报送有关技术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企业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追回治理,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未按维修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治理、治理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含格出厂以及不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检测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使用含铅汽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销售含铅汽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无《机动车污染物排气合格证》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遣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过境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时离境。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哲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木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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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9〕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计算机软件设计行业的产业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对产业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可申请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设计、系统集成软件设计、应用软件(含开发工具软件、数据库)设计以及工业设备、产品自动化控制程序设计等。
  第四条 申报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奖励前已经实施或投产,并能计算经济效益的;
  (二)年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三)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的。
  第五条 奖励等级
  一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价值、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二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推广价值、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三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第六条 申报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由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将推荐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出拟奖项目,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联合组织上报,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可以给予授奖;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争议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八条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审批机关应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九条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市长基金提供。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每二年评奖一次。
  第十一条 本项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如数追返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 全国委员会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师[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8.31”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教师队伍中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可歌可泣的模范人物。在今年发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震区广大教师奋不顾身地保护学生,表现了崇高的师德精神。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特别是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学习,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基本内容

  《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工会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宣传。要通过开展主题学习、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和贯彻《规范》,帮助广大教师全面了解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素养,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工会和学校要把贯彻实施《规范》列入师德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要将学习《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列入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把教师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列为教师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定期考核检查。

  各地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