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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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2]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26号),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621_486982.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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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民委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民委



为减少和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保护母婴健康,实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各国都要致力于1990年使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降至1‰以下,到2000年降到0的指标,1985年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委托全国计划免疫专题委员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在
河北省进行新生儿破伤风回顾调查及孕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研究试点。结果证明,对孕妇进行免疫接种是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有效措施。
经研究,决定对新法接生未能普及的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先进行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试点,并逐步推广。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妇和育龄妇女免疫接种工作的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妇幼保健、卫生防疫部门在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做好这一工作。
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疫苗供应,并协助妇幼保健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宣传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做好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实施工作。
四、有关地区的民族工作部门帮助做好宣传工作。希望各地切实做好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并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卫生防疫司。



198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