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6:50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3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

  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

  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三)切实增强依法合规意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贯穿于决策管理全过程;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意识,通过加强监管和强化内部控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四)始终坚持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作为公司经营、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一)各公司应审慎评估2012年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尽快对不合理、不科学的业务规划和考核政策进行调整,务必于5月17日前下发实施。各公司应将调整后的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细化到险种、地区和时间分布,要明确控制措施及责任追究办法,确定各层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制定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一是要充分考虑市场承载能力和公司核心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内控管理能力状况;二是要强化成本考核,切实降低费用率水平,严禁采取高费用激励政策鼓励分支机构冲规模、保份额;三是要强化合规管理,切实降低应收率、批减率、折扣率等,严厉查处虚假应收、虚假批退及违规打折等违法违规问题;四是要强化偿付能力及核心资本的刚性约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要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各公司要全面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确保销售费用据实列支,严禁以不正当竞争形式扰乱市场秩序。一是对于非总公司直接开展的业务,总公司本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列支用于支持销售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绩效工资、奖金等。公司各级机构发生的支持销售的变动费用,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要求分摊至出单的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财险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二是严禁签订任何形式的旨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协议,如约定不合理提高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以争抢业务为目的进行不当赠送,不当支付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防预费等额外费用或者输送其他形式不当利益等。

  (三)各公司应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任期考核监督,要将公司合规经营与其任职、薪酬挂钩,将责任明确到人,对于决策不科学、管控不力导致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四)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各公司应于2012年5月17日前将调整后的业务规划与考核政策、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的情况、对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任期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内控及对合规情况考核问责的措施等情况上报保监会。

  三、加强自律,为促进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外部形势和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通报行业及各地区市场运行关键指标情况,提示市场风险,加大力度协调各公司平稳有序发展。

  (二)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探索与完善新形势下行业自律机制,一是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协调和推动各会员公司,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敦促会员公司有序竞争、规范发展。市场份额居前的公司要率先垂范,自觉加强规范。二是加强对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自律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于纯风险损失率厘定的条款费率,切实防范风险。三是支持和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控制机制,强化手续费自律规范。

  (三)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各经营主体保费充足性、大额采购招标行为合规性、车险理赔关键内控流程等有效监控,逐步完善理赔风险提示、理赔服务效率评价等功能,积极探索建立行业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管,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大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防范行业风险的重要基础。各保监局要切实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

  (一)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采取虚列费用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手段冲规模、抢业务、保份额、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采取停业、取消任职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严厉处罚;对发现总公司直接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保监会。对虚挂中介业务行为,要对各公司根据《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要求上报的保险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进行核查,核实中介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份额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主体,核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对查实存在虚挂中介业务行为的,至少对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停业并追究相关高管人员责任的处罚。

  (二)要加强非现场分析与监测,对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尤其对业务规划及考核政策不科学、不符合公司及市场实际,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支付标准偏高且变动较大,应收率、批减率、折扣率不合规上升或者市场反映比较突出的公司,要及时采取监管谈话等方式重点加强窗口指导,对落实监管要求不力的公司要加强现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各保监局要及时将查处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的情况报告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通报相关公司及董事会,并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要求;对因公司决策不科学、内控管理不力导致违法违规普遍的问题,将通报股东,并就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经营班子的任期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提出监管要求。同时,保监会将定期向保监局反馈相关公司落实监管要求整改的情况,保监局要加强持续性跟踪监督,评估执行效果,对执行不力的,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二是保监会已要求相关公司分险种、分地区和分月份制定控制不合理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降低经营成本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控制措施,要求公司各层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保监局要密切跟踪监督辖区内相关分支机构,尤其要加强对偿付能力及核心资本不足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控制风险。对不严格落实监管规定的公司要依法处罚并对外公开披露。

  三是加大信息披露。对2012年上半年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典型案例,各保监局应于8月15日前上报有关情况,其中典型案例不少于3个,保监会将集中对外公开披露。

  四是组织开展电销产品经营合规性专项检查。近期保监会将专门下发检查方案,安排部署对电销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各保监局要密切跟踪监测各公司电销产品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保监会。对经查实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电销产品的,将责令停止使用电销产品。

  五是进一步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保监会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公司扩大查询范围,将手续费支付标准统一纳入查询范围,强化消费者监督。保监局要加大对各公司落实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检查监督,对落实不力的,予以公开通报。

  六是保监会将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和评估各公司、各地区市场运行的情况及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及时向各保监局通报,并共同研究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中国证监会



说明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应按照本规定编制招股意向书。
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二)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
2、目录;
3、正文;
4、附录;
5、备查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投资者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规定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三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本规定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三)上市公司对本规定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但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予以披露。
(四)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公募增发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编制的招股意向书。
(五)有关本次公募增发的招股说明书原则上应按照本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最终确定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的披露。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封面
招股意向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二)“招股意向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
(三)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
(四)公募增发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每股面值、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其中,机构投资者可认购数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认购数量)、定价方法或每股发行价(如已确定);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六)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七)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发行人应按照下列文字陈述: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所用纸张规格应为A4纸。
二、目录(略)
三、正文
(一)绪言
在绪言中应当载明:
1、本招股意向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核准本次公募增发股票方案的部门;
2、声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3、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向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本节应列出以下有关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这些机构中与本次公募增发有关的联系人姓名:
1、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2、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3、主承销商;
4、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6、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7、股份登记机构;
8、其他。
(三)本次发行的方案
1、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每股面值、股份数量;
2、发行定价方法或定价区间;
3、发行对象:向机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如配售中涉及战略投资者,且在招股意向书公布前已明确认购意向,应披露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与发行人的关系及配售的数量;
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确定的,可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5、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6、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新股上市的时间安排(不能确定具体时间的,以上网发行时间为基准点计算);
7、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四)承销
本节说明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承销方式(包销或代销);
2、承销期的起止时间(注明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可不确定具体日期);
3、全部承销机构的名称及其承销量;
4、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其他费用等(不确定的,可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正文第五节“风险因素”的内容予以披露。
(六)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正文第十款“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内容予以披露。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正文第六款“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的内容予以披露。涉及前次以实物资产配股的,还应说明实物资产到位的情况。
(八)股利分配政策
本节叙述发行人关于股利分配的各项政策:
1、发行人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如公司已发行了外资股,应明确未分配利润按中国有关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确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为最大限额来进行分配;如果暂时不准备派发股利,简要说明原因;
2、新股东是否享有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
3、其他应说明的股利分配政策。
(九)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的全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名称、发行人成立的日期、发行人住所;
2、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结构、关联企业以及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情况,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3、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4、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情况和销售额、销售方式等(包括海外市场);
5、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自然资源的耗用情况,如果涉及外汇平衡问题,还应予以说明;
6、对发行人业务有重要意义的工业产权和其它类似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
7、新产品、新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情况;
8、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的一般情况,包括对机器设备、土地、厂房及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
9、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有任何限制或优惠;
10、发行人在过去三年内如果发生过重大改组、变更、收购、兼并、清理整顿行为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需予以详细说明,并说明上述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
11、关联交易,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供、产、销、服务、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的情况;
12、如控股股东有放弃竞争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应予以披露。
本节内容中的某些部分如果属于发行人的重要商业秘密,可适当简化。
(十)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会计资料
披露发行人最近三年并当年中期(如下半年申请发行)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主要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须提示投资者刊登公司最近三年并当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报刊名称、刊登时间。
本节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计算以下各项财务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利润;
2、说明发行人在上市后的最近三年中资产流动性的情况及变化趋势,包括营运资金和流动性比率的增减变动及其原因;
3、说明发行人在上市后最近三年中利润构成、盈利水平变化趋势及原因。
(十二)盈利预测(如有)
发行人可在招股意向书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应提醒投资者,鉴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种种假设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判断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项资料。
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发行人如果享有优惠税率,应披露其依据及批准机关。
预测应是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的。盈利预测表后应附有与本预测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
预测期间的确定:
1、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2、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意向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报告。
(十三)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介绍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依据、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2、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规模;
3、发行人的市场发展计划;
4、发行人的销售计划;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
7、发行人的人员扩充计划;
8、发行人的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十四)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意见
1、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注册会计师就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的结论性意见
(十七)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四、附录
附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摘要);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简述;
(三)刊载发行人最近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报刊名称、日期;
(四)近三年及发行当年中期(如下半年申请发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正本;
2、最近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正本;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主承销商律师的验证笔录;
8、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建议书;
9、重要合同;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还应当说明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者较易达到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



2000年4月30日

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

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4月6日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养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城建项目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排水(含水利工程)、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等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建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并出具初验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检查报告》;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十一)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十四)水利工程按相关规定验收合格;

(十五)交通管理设施须经公安交通部门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收集整理的建设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向市城建档案管和管养单位移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文件

1.发改委前期工作联系函

2.发改委关于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用地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拆迁许可证、协议、方案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10.关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复印件)

11.关于建筑方案的批复(复印件)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专项监管表

13.公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公安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认可文件

14.环保、白蚁防治、水保等批准文件

1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6.中标通知书

1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委托合同

1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9.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0.建设、施工管理机构、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2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2.工程开工审批表、工程开工报告

3.监理月报

4.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5.不合格项目通知

6.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7.工程竣工监理工作总结

8.质量评估报告

(三)施工技术文件

1.建筑与结构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

(3)开工报告

(4)竣工报告

(5)图纸会审、洽商记录

(6)设计变更记录

(7)技术核定单、技术交底记录

(8)工程定位高程测量记录、复核记录

(9)基槽开挖测量记录

(10)原材料合格证书和复试报告、汇总表:A钢材;B水泥;C砖(砌块);D外加剂;E装饰材料,F防水材料;G砂、石;H预制构件、预搅拌混凝土。

(11)施工试验报告、检测报告:A砼试块;B砂浆试块;C钢筋焊接及焊条(剂)合格证;D土壤。

(1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施工记录:A桩基施工;B地基验槽;C地基处理;D地基钎探(附图);E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验收;F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检查;G砼工程施工记录;H通风(烟)道、垃圾道检查;I预应力筋张拉;J钢、木结构施工。

(1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建(构)筑物功能性试验报告。

(15)桩基检测报告

(16)屋面(地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17)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18)沉降观测记录

(1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20)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3)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2. 给排水与采暖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技术交底记录

(2)材料、配件合格证及检验报告:A管材及配件;B绝热材料;C卫生洁具;D锅炉及压力容器;E仪表;F安全阀、减压阀。

(3)管道、设备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及功能检验:A灌(满)水;B强度严密性;C通水;D吹(冲)洗(脱脂);E通球;F阀门;G消防、燃气管道压力

(4)隐蔽验收记录

(5)施工记录

(6)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3. 建筑电气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技术交底记录

(2)材料、配件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安装技术文件:A配电柜(箱)、控制柜;B电动机、电加热器、低压开关;C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D电线、电缆;E导管、电缆桥架和线槽;F镀锌制品、钢制灯柱、砼电杆。

(3)设备调试记录及功能检验:A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及试运行;B照明通电;C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

(4)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隐蔽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

(7)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四)竣工图

1.建筑施工图

2.结构施工图

3.给排水施工图

4.电气安装施工图

(五)竣工验收文件

l.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安全监督报告;防雷检测报告

9.公安消防竣工验收或公安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11.竣工验收备案表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13.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移交的档案文件

第六条 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除易耗易损件为一年外,其余均为两年。缺陷责任期内,由施工单位原 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已验收合格的城建项目的移交管养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向相关部门移交管养工作:

(一)环卫设施及市容保洁向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移交;

(二)交通管理设施向市交警支队移交;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照明、排水设施向市市政公司移交;

(四)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向市园林处移交;

(五)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河道向原管理单位或政府指定的单位移交;

(六)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向公共建筑使用单位移交;

(七)辖区政府(管委会)投资的城建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管养单位。

第十条 城建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管养: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已向市城建档案管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养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管养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接收单位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管养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管养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建设项目档案中的相关资料移送管养单位,并与管养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

(三)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管养单位签署《建成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管养单位正式接收管养,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管养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管养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管养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管养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给项目管养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移交的建成项目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管养单位可拒绝接收,其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管养单位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