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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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12〕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组织工作。

                第二章 授奖条件、评审(评选)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五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是: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带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其中一产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二、三产业类近两年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授奖条件)
  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应是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在蓉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标准)
  (一)制定有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有促进成果转化的创新方法和制度;成立有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
  (二)组织推进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了重大的技术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我市及其它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条件)
  科技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是: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工艺及其系统(包括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及技术综合)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是指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效益类。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推广应用成效。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授奖条件)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属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被控侵权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评审(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及评选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有关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5年,相关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5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第十五条 (评审和评选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等有关日常工作;
  (二)负责评审(评选)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委员资格审查;
  (三)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并在规定期间筹备召开评委会;
  (四)组织对推荐为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其它形式的调查及答辩;
  (五)负责奖励荣誉证书的制作和奖金发放。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评审。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并审议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及有关情况;审议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
  2.审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奖励等级建议名单。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及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科技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评价报告、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等第三方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成果转化推进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推荐书》;
  2.成果转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第三方评价证明)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四)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件;
  3.奖励申报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推荐限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取得明显推广应用成效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自告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评审表决规则)
  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侯选人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二)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的初评以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主研人员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考察组介绍情况,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候选者公告)
  奖励委员会根据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报批)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选及奖励等级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评选)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评选)工作。如确有需要,当涉及到该委员的相关项目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后至1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等级及限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成果转化推进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10个,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5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15项,二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40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9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项目不超过5项,银奖以上项目不超过20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九条 (证书及经费)
  科技杰出贡献奖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科技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
  成果转化推进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6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8万元;银奖4万元;优秀奖2万元。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经费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条 (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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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3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5]3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二)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三)具有教育、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二)原有工作已下岗或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随军家属;

(三)在集体性质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八条 对岗位安置对象,属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一次性按照与原单位性质、职务基本对等、对口的原则随调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由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

第九条 对货币安置对象,由市双拥办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由市直单位和章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汇总后,将岗位安置对象分报市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市政府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对货币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拨入部队,由部队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安置办法。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 等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房地产市场的
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这对理顺城市建设的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
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为房地产交易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城市要抓紧组织建立房地产交易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包括:
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
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4.对房地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
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证及权属转移手续。
二、加强对房地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县以上房地产主管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对无照经营活动,应坚决取缔。对在房地产经营、市场交易中从事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私下交易、隐价瞒租、偷漏税费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以附加条件索取额外收入等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
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监证、评估、立契过户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同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可在交易所内设立集中的办事机构,以方便交易,加强监督和管理。
有限产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单位和个人租用的房地产,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人如需利用承租的房地产与第三方进行合资经营、联营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四、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管理。
物价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房地产价格,逐步使价格构成合理化、规范化。企事业单位之间、私人之间的房屋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协商议定。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可规定最高限价。
为保证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在最高限价内,对成交价格超过评估价格的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的收费办法予以调节。该项费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地价,规定住宅区内各类配套项目的标准和规模,逐步把摊入房地产价格的不合理部分分离出去。
对一部分通过市场租赁的工商用房,可以实行商品房租或协议房租。
房地产出租、出售价格、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的规定,以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应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五、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随着旧房出售和价格评审制度的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越来越重要。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价格的原则。各地要尽快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队伍。评估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计价原则、标准和市场供求情况,合理评估房地产的价值、价格,为房地产交易、抵押、仲裁
、转让提供确定价值和价格的依据。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要逐步建立等级评估员制度。
六、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相互支持、协调工作。可试行由房地产部门牵头、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组成管理委员会,从行政上、法律上对房地产交易
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具体管理。对一些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房地产经纪人问题等,可通过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有关法规。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经营交易中的纠纷,各级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应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七、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既要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对过去没有按照合理程序进行的房地产交易,由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98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