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部分法学家名录/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1:08:09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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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部分法学家名录

宋 飞



为了方便广大罗马法爱好者学习,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文献后,对 70 多位罗马法学家的姓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整理,现公布如下,欢迎大家指正!

活动时期            罗马法学家姓名

543 — 510BC 年间活跃     帕披里乌斯( Papirius )

486BC 活跃           卡西乌斯 (Cassius)

462BC 活跃           盖尤斯 . 特伦体利乌斯 . 阿尔萨( Gaius Terentilius Arsa )

450BC 活跃           阿皮劳 . 克劳狄多斯( Apius Claudius )

445BC 活跃           卡努莱乌斯( Canuleius )

307 BC 活跃          C. 弗拉维乌斯( Cnaeus Flavius )

287 BC 活跃          阿奎利乌斯( Aquilius )

254 BC 活跃          提贝留 . 科伦卡纽斯 ( Tiberius Coruncanius )

204 BC 活跃           辛西乌斯 (M.Cincius Alimentus)

前 2 世纪活跃          L. 阿西留斯( L.Acilius )

前 2 世纪活跃          M. 波修斯( M.Porcius )

198BC 活跃           赛斯特 . 阿埃利乌斯 . 伯图斯 (Sextus Aelius Paetus)

176 BC 活跃           伊乌纽士( M.Lunius Brutus )

149 BC 活跃           马尼留斯( M.Manilius ) ( 一译为“曼流士” )

147 BC 活跃           李维斯( C.Livius Drusus )

131 BC 活跃           布布利 . 穆齐 . 斯卡沃拉( Publius Mucius Scaevola )

118 — 105 BC 活跃        P. 鲁提里 . 鲁弗斯( Publio Rutilio 或 Rutilius Rufus )

95BC 活跃            库尹特 . 穆齐 . 斯卡沃拉( Quintus Mucius Scaevola ) , 布布利 . 穆齐 . 斯卡沃拉之子

95BC 活跃            L. 李锡尼乌斯 (L.Lincinius Crassul)

82 — 76 BC 年间活跃       科尔涅利乌斯( Cornelius Syll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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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8〕17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市区绿化管理,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市区绿化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化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洮北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绿化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洮北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区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的栽植、日常养护等工作。
第四条 白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行使市区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根据《白城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履行责任区美化、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管理的责任。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损害市区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如不能按期恢复原状的,由城管监察支队负责组织相关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取土;(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畜禽;(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六)擅自砍伐、损坏、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七)往绿地内或树下倾倒有害物质。
第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区分车岛及公共绿地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或改作他用。因特殊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施工前,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修复绿地协议,并按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使用、修复绿地协议的要求修复绿地,并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
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绿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和补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城管监察支队可并处造成损失金额30%的罚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栽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栽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但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砍伐树木者应按规定在园林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补栽。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砍伐者须按规定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
第十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园林管理机构,并根据园林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十二条 对破坏市区绿地、树木和花草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洮北区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专项用于补植树木、花草的费用支出。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支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11-11-11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008-2010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2008年以后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自获得配额年份至2010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证明2010年和2011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5、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须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名单之内。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8-2010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本公告生产企业标准1、2、3、4、6、7、8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自2012年起,出口产品还须符合本公告生产企业标准第5款要求。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实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汇总建议,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稀土出口配额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2010、2011两年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二)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三)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10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开采企业购买矿产品的,稀土开采企业应是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开采企业,生产企业须提供稀土原料的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源企业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2010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附件:2012年稀土出口企业配额申报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111/20111107826440.html


商  务  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