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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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组织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文娱、体育、群众福利组织,人员组成和活动范围在本单位以内的,不视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适应社会需要,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和民族团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相同或实际业务活动属于同一业务领域的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旗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登记申请,核发证书;
(二)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四)监督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实施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六)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依法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复议申请。
第六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
(三)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四)对社会团体的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负责处理社会团体终止的善后工作。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以主要相关的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是所跨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的有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
(三)有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四)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五)有一定数量的成员。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区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内蒙古”、“全区”等字样。
第十条 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盟市性社会团体,向所在盟市民政处(局)申请登记;成立旗县、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所在旗县(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委托社会团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经核准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赋予社会团体法人代码,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证》,赋予一般社会团体代码。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后成立,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不下设独立的二级学会、协会等组织,也不设立分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下一级的同类组织,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上一级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核准登记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印章印模和银行帐户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的,应当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自愿散的;
(二)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或任务的;
(三)因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一)会员数额不足的;
(二)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
(三)连续两年以上不开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撤销登记后一月内,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支帐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每年要对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社会团体给予处罚时,应及时告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在得到答复或接到处罚决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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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08]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油菜秋冬种在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促进油菜生产恢复发展,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提出了《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推进的方针,在油菜主产区建立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重点示范推广油菜机械化直播技术和油菜机械化联合收割技术,加强农机化与农艺技术的集成配套,建立健全全程机械化生产工艺,形成以机械化为支撑、区域适用性广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实现油菜机械化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的宣传、培训,组织跨区作业、订单作业等社会化服务,扩大机械化生产作业范围和规模,示范带动油菜生产机械化的发展。

  二、落实目标任务

  2009年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30个,新增油菜机械化种植面积2.5万亩,示范带动全国新增油菜机械化面积100万亩。各油菜主产省也要建立一批省级油菜机械化生产工作示范试点。示范县(点)主要依托农机大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立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完成技术集成配套,确定适合当地生产条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并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和推广,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步伐。

  三、开展试验示范

  当前要结合秋播工作,以2008年启动实施的10个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和申报2009年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的地区为重点,做好油菜机械化直播的试验示范工作,为推广油菜机收奠定基础。

  要科学确定播期及茬口。选择茬口较早的地块,田块地表要平整,前茬作物留茬要短,田块表面无过量残根茬等,要保证畦面宽度及田头距离,供播种机正常作业。前茬为稻作的土壤要适当日晒。长江中下游地区直播油菜的播期应控制在10月底以前,适期尽早播种。

  要合理施用基肥和选用品种。根据农艺要求施用基肥,合理计算基肥的施用量,机播时侧深施肥,或机播前均匀地撒施田间。采取种肥混播方式施用基肥的,宜选用吸水性差的颗粒肥料。选用适宜机械化收获的高产“双低”品种。

  要规范作业标准。直播油菜一般每亩以2-2.5万株为宜。播种量随播期的推迟适当增加。播种作业前检查各传动运行部位。播深一般控制在5-10mm。播种机田间作业行走一般采用从田块中间左右回转向外作业的外作法。机具作业时要保持直线性;油菜的边行靠沟要约有10-15cm的距离。

  要加强田间管理。播种结束后要及时清沟,土壤水分不足要补水。齐苗后至长出第三片真叶时进行查补苗,一般每平方米30—40株苗。杂草较多的田块要采用化学除草剂除草。腊(苗)肥施用时间要适当提早。病虫害防治应根据当地植保部门建议和提供的药剂配方和防治时间有针对性防治。

  四、推进技术创新

  目前大多数油菜播种机和部分收获机械已趋于成熟,基本符合油菜机械化生产要求。各地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单位和生产企业进一步熟化油菜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主攻薄弱环节,提高机械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油菜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农机部门要与种植业部门加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品种选择、茬口安排、病虫害防治和作业规范制定等工作,切实推进农机与农艺技术的紧密结合,形成技术可行、效益明显、农机农艺紧密配合的油菜机械化生产栽培技术体系,制定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不断提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应用水平。

  五、强化培训宣传

  要认真组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手对机具操作等技术要领的掌握,确保技术应用到位率。要以农机大户和油菜种植大户为重点,按照“工作到户、服务到机、指导到田”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服务,让农民放心大胆应用机械化技术从事油菜生产,确保试验一块成功一块,影响一方带动一片。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引导社会服务

  要坚持走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路子,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科技示范户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油菜生产机械化推广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抓好油菜生产农机作业市场的开发,发挥市场配置农机资源优势,引导农民开展订单作业、耕种收一条龙服务、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通过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方式提高机具使用效率和效益,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探索形成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的长效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油菜主产区农机部门和各油菜主产县要成立油菜生产机械化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证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大油菜生产机械的购置补贴力度,引导农民和各种渠道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为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争取农业、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打好油菜生产机械化这场攻坚战。
浅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苏佰林


  孔子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现今社会同样提倡“和为贵,谐为美”。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如何履行好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充分依靠调解功能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纠纷的重要司法手段,调解工作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到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法院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十分的原则、合法原则。法院调解是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主导作用。调解工作所遵循的自愿原则,体现了诉讼活动以当事人为本的法律思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是艰辛的。一些案件从矛盾引发到诉至法院,最后“化干戈为玉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这个反差明显的演变过程中,法官居间调解的作用是巨大的。启动调解,需要的是法官和风细雨的引导;达成协议,需要的是法官把握当事人双方在矛盾漩涡中稍纵即逝的机会。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