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5:44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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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民政部 公安部 等


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商业局: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教育部、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现有盲、聋哑学校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盲、聋哑儿童入学的通知》,规定了解决外地盲、聋哑儿童入学的户口、粮食、副食供应等办法,受到群众的拥护与欢迎。
文化大革命后,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一通知实际上已在绝大多数地区停止执行,造成一些盲、聋哑儿童不能上学,儿童和家长意见很大。粉碎“四人帮”后,不少盲、聋哑儿童的家长,满怀喜悦和希望的心情给政府写信,要求帮助入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
一九六三年原五个部联合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前具体情况,重新修改规定如下:
一、现有盲、聋哑学校应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名额,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的盲、聋哑儿童入学。
二、录取的外地和农村学生,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转户口,只在学校登记寄住人口。
三、登记为寄住人口的学生,其副食品及日用必需品等,应按学校所在地学生的供应标准供应。户口在外地城镇的学生,应自带粮票。对中学班的学生,由户粮关系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出具定量标准证明,由学校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当地同年级学生口粮定量标准补助差额。
四、录取的农村学生,应自带口粮或粮票,不足之数由国家按当地学生口粮标准补助差额。
以上几点,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具体安排,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97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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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7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在第六条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只准予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在第六条准驾车型A、B、C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中,增加准驾车型代号Z。
  (二)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岁;”
  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四)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团以上证明”的规定。
  (五)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D、E、F、G、H、K、L、J、M、Q。”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申请时应如实申告补领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实申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在48小时内审核补发新证。”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的,但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修改内容
  在第六条第一项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用车,车长4米以上。取消“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的规定。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2010年 第3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gg/2010gg/W02010120339997901163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