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8:37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
〕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粤发〔1999〕1号,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市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
(一)领导并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和我市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界限。
(三)领导并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追究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市委书记、市长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市委常委、副市长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的党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经济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各时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所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市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自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以及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责任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一)责任考核工作一般按以下三种形式进行,必要时由党委组织专门考核:
1.自我考核。无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察的年份,与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2.抽查考核。每年结合全市党建、党风、廉政工作大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考核的基础上,由党委组织检查组,抽查考核若干单位。
3.上级考核。市成立考核小组,结合各单位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察进行考核工作。市考核小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及市直有关工委参加。
(二)各单位每年自我考核后,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纪委、组织部。
(三)抽查考核、上级考核后,由检查组、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综合材料(含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等内容)报市委审批。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存入纪委的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和组织部
门的《干部档案》,并以书面文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附后)。
被考核单位或领导干部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申请复核报告。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正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的市一级评先资格。责任人直接管辖的单位、部门发生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
件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纪委、组织部。自查书面材料存入本人廉政卷宗。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追究责任时,由职能部门向党委提出报告。责任对象属市管干部的,报市委常委会审批。职能部门是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
(二)责任追究的立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委关于追究责任的决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三)责任追究的落实。职能部门根据党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分别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需向上级纪委、组织部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是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由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责任;在追究责任时,主要领导要比其他领导重。在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经调查核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二)责任人在任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离任后才发现的,仍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敢抓敢管,尽职尽责,对分管的单位、部门发生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查处,挽回损失的,在责任追究时比照有关条款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中所列“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的解释,或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最新的
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领导班子责任考核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好:
(一)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能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
(三)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地区、本部门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五)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
二、较好: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能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地区、本部门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五)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
三、一般: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相结合来抓;
(二)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有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
(四)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
四、差:
(一)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的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没有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有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或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五)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没达到40%。

领导干部责任考核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优秀:
(一)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三)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60%以上。
二、称职:
(一)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负责;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三)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优秀、称职票合计达60%以上。
三、基本称职:
(一)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合计达50%以上。
四、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负责;
(二)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违纪违法问题;
(四)本人在年度的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



1999年12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对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组织财政收入,保持消费
基金合理增长,调节个人收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新的个人所得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征收管理情况基本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有法法不依、执法不严、
征管偏松的现象,税款流失较为普遍,对偷税、抗税行为查纠不严,处罚不力。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带动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方针。在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针的同时,还必须注意解决好
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否则,将不利于调动全体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把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好。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税法,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提高全体公民的纳税观念,是搞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橱窗等多种宣传舆论工具,通过宣讲、咨询、普法
教育和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税收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申报习惯,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税务部门选择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适时地予以报道,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受到更深刻的教育。
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税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
的文件。超越权限自定的减免政策一律无效,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因情况特殊,需给予优惠照顾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税务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担负着执行国家税法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广大税务干部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廉洁自律,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严格执法。各级税务部门要改善征管手段,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和代扣
代缴税款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要合理调配力量,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克服轻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创造良好征管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和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并协调好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海关、文化、宣传、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及时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协同配合,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
社会环境。
六、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对偷税、抗税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这是保证个人所得税法得以贯彻执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促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对偷税数额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对大案、要案的处理结果,应公之于众,以教育群众和震慑违法分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4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22号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