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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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促进全国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软件规范、有序地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支持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财政管理业务。

  第三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推广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实行报批制。财政部统一选定软件,统一安排软件升级,在省、市(地)、县三级分步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应用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工作。地、县财政部门应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与软件开发商统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协议,授权地方财政部门使用。

  第六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授权,与开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改不适当的条款。

  第七条 使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对应用非财政部指定预算编制软件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工作,按照要求规范软件实施过程,保障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抓好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充分利用软件灵活、高效的处理能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总结本地区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情况,每年3月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实施情况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有效保护软件版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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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2002]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由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市城区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三、雨湖路、建设路、韶山路、岚园路、芙蓉路、丝绸路、河东大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一律不准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民路、车站路、解放路、大湖路、民主路、东泗路、岳塘路、下摄司街、书院西路、福星路、板塘铺国道等主、次干道实行定点停放。

四、雨湖路、建设路、韶山路、岚园路、芙蓉路、丝绸路、河东大道沿线单位和职工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或存放在规定的收费停放点内。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各区建设局组织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有偿服务。每停放一次摩托车、人力车,每辆收费1元,单车每辆收费0.3元。

六、凡在市域区主、次干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处罚;在人行道上由市城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本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于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四统一及耗材跟标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四统一及耗材跟标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四统一及耗材跟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曲靖市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

“四统一”及耗材跟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药价“四统一”政策,实施医用耗材的跟标采购工作,规范药品医用耗材招(跟)标采购、统一配送行为,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药品招采“四统一”及医用耗材跟标采购活动。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招采“四统一”活动。药品招标由市统一组织进行,县(市)区不可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不可从市中标企业之外确定县级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各县(市)区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跟市标统一采购,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公开透明、操作便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市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县级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负责县、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统一配送。

市级、县级医疗机构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用耗材实行跟云南省省标统一上网采购。国家卫生部纳入统一招标的心脏起博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机构直接采用其中标结果,上网跟标采购。医疗机构不得再自行采购医用耗材。

二、规范统一配送用药目录管理。县级药品跟标采购、统一配送用药目录,必须按照曲靖市中标药品目录,结合县、乡、村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制定。县级目录内不属于曲靖市中标的药品品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市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内,不属于曲靖市中标的药品品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以上均含同一通用名下同一规格不同产地药品。市级医疗机构、县级用药目录内不属于曲靖市中标的药品品规,纳入备案采购药品统一管理。

三、规范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管理

(一)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审批管理

备案采购药品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从严审批”和先备案后采购(急需药品除外)的原则,县、乡、村医疗机构备案申请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医疗机构备案申请报市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后,备案采购的药品统一跟云南省省标,由医疗机构进行网上采购。

控制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总金额,以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药品替代。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总金额,占医院同期(每季度)采购中标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

(二)以下情况可列入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范围

1.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及特殊病人或因适应症及给药途径不同而影响临床治疗,必须使用中标目录外品种。

2.国家新批准生产的未列入招标目录药品。

3.中标药品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使中标药品不能正常供应或在临床使用中发现药物不良反应的,其它中标药品又不能替代的品种。

4.虽有中标药品,但拟备案采购价格属于“低价品种”(即口服每片、粒、丸价格小于0.1元;针剂每支价格小于1.0元;皮肤外用、五官用制剂每支、盒价格小于3.0元的品种),医疗机构如需采购,报市、县办理备案即可采购,不列入“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从严审批”范围。

四、简化县(市)区药品配送程序。曲靖市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其资格资质已经初审、汇审,县级不能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GSP认证书、税务登记证、生产工艺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以及样品。但可要求企业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企业纳税及销售以及配送服务能力、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尝试和探索设立县级药品集中配送点,以提高药品统一配送率,力争实现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率达90%。

五、规范招(跟)标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价格。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按云发改价格〔2006〕1121号规定的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核定执行。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跟标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云南省省标价。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曲靖市统一招标的药品中标价及中标零售价,努力实现城乡药品同质同价,实现市、县、乡、村药品同质同价率达90%的目标。

中标药品价格调整由市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调查药价情况进行初审,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及企业不得自行调整中标药品价格。

六、严格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付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对于纳入曲靖市中标目录的药品,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从中标药品配送企业采购。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市非中标企业的药品。医疗机构要建立中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药品统一配送货款的按时回付,保证中标药品付款率达到80%以上。

中标药品配送企业要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对企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综合配送率低于80%的,两年内曲靖市不接受该企业药品投标;综合配送率低于60%的,将永久取消该企业在曲靖市经营药品和投标资格。

中标企业转配送必须报市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接受转配送的企业必须负责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用药进行配送。

七、积极开展药品及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统一配送工作。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县、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统一配送工作,实现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

八、加大对药品招采“四统一”及医用耗材跟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与卫生、编办、价格、药监、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工商、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监督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各地监察和纠风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办法。对企业不按时、按质、按量配送药品的,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擅自购药的,视情节对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未能按时付清药品款的,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医疗机构财政拨款中扣付;对未实行药品及医用耗材跟标采购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对不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互相协调,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网上监督和管理。

实行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及市、县药品配送中心三方签定“反商业贿赂协议”。如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并永久取消在曲靖市药品投标资格。

九、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药品招采“四统一”及耗材跟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药品招采“四统一”及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确定具体实施政策,研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督导,确保药品招采“四统一”及医用耗材跟标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十、各地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药品招采“四统一”及医用耗材跟标采购工作。

十一、本规定由市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