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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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评选省优质产品,除地方土特产品和尚无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外,应优先评选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二、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改造应把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主要目标,在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中,应一并安排采用国际标准改进产品质量所必要的测试设备的技术措施费用。
三、加强对引进工作的标准化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我省在审查进口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凡涉及到有关标准的,应征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作为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竞赛评比条件之一。
五、经省标准局验收采用国际标准合格的产品,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允许加价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凡属国内特有名优产品的按名优产品定价;凡已评为国优、部优和省优产品的可以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凡未评上优质产品的,按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实行等级差价。以上实行加
价的产品,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对按新产品有关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由企业从新增效益中提取五百至一万元,对有直接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21号),凡经批准实行在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测试检验仪器,在技术开发费内开支,不实行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摊入成本。
九、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工作,可列入有关科研项目,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优秀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申请科研成果奖。



198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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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各光盘复制单位:
我国光盘复制行业经过1994年以来的治理整顿、建章立制和结构调整,秩序明显改观,结构趋向合理,技术条件稳步提升,产业规模逐渐扩大。目前,多数光盘复制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但仍有少数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有的单位凭伪造、变造复制委托书复制产品,个别单位甚至使用无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定模镜面复制侵权盗版光盘,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光盘复制行业的管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维护行业正常秩序,现做如下通知:
一、完善复制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光盘复制单位必须凭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受托复制光盘,不得接受其复印件、传真件委托的复制业务,不得在接受复制委托书前先行复制光盘。接到委托书后,光盘复制单位必须向出版单位或发证
机关核查其真伪,并留存核查凭证一年备查。因接受伪造、变造的委托书复制侵权盗版光盘,光盘复制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光盘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委托书,栏目填写不得缺略。一份委托书只能一次性用于一种光盘的复制,不得用于成系列或无确定节目名称光盘的复制。光盘复制单位所复制光盘的节目名称、数量必须与委托书填写内容一致。
(三)严禁光盘复制单位之间的转委托行为。光盘复制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与委托方约定的复制加工业务时,可由其协调推荐其他光盘复制单位,但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重新开具委托书。
(四)严格委托书备案手续。交委托方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备案联,由委托方负责自委托书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达;交光盘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联,由光盘复制单位负责自委托书签收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达
。本通知颁布前关于委托书备案时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严格执行SID码制度
SID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分配,并由新闻出版署指定机构蚀刻在光盘生产专用模具定模镜面(以下简称“定模镜面”)的规定位置上,不得将SID码蚀刻在模具衬套上。如确需将SID码蚀刻在非规定位置上时,必须明确申报,经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同意后,方可
蚀刻。本通知颁布前未按规定位置蚀刻SID码的定模镜面,应当在2001年2月28日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蚀刻。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保存的所有定模镜面均须蚀刻SID码。光盘复制单位应当确保SID码清晰完整地复制在其光盘产品上,并不得保有无SID码的定模镜面。定模镜面及其复制在光盘上的SID码,不得仿冒、遮蔽和蓄意损毁。当SID码自然损毁或难以辨认时,光盘复制单位
应当及时申请重新蚀刻。
定模镜面蚀刻或重新蚀刻SID码后,光盘复制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缴送该定模镜面复制的光盘样品一式五份。本通知颁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缴送光盘样品的,应当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15日内补缴。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光盘复制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从事违规经营和盗版活动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20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