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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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测绘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高级技术
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名称
根据测绘行业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技师的职务名称,按测绘专业工种确定,如大地测量技师,工程测量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测绘技术工种按国家测绘总局一九七九年制定的《测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补充标准》(内部试行)工种范围。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试行。其具体工种为:
大地测量:天文测量工、重力测量工、三角测量工、水准测量工、大地测量计算工
航测外业:航测外业工
航测内业:航内照像工、航内加密工、航内立体测图工
地图制图:地图制图工
地图印刷:地图照像工、地图翻版工、地图修版工、地图晒版工、地图打样工、地图裁切工、地图混合装订工、地图印刷工
工程测量:工程测量工、市政工程测量工
测量仪器修理:仪器修理工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
技师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的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和技术工人素质等情况,在不突破规定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五、考评、聘任技师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对于确实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七八级水平的技术工人骨干,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技师条件的,亦可聘任测绘技师职务。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受聘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的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测绘事业,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二)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达到《测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内部试行)本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对本工种的各种仪器的性能原理能熟悉了解。
(四)具有丰富的测绘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测绘作业中的技术难题。
(五)能指导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进行操作,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测绘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
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认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人)参加。
测绘生产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经测绘生产单位考评组织初评的技师人选,报测绘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各单位实行聘任。
九、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其技师聘任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审慎行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抓好试点工作,逐步展开。



198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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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80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冬季取暖的实际困难,保证特困群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内持有银州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取暖补贴:

(一)持有银州区民政局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并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和自行供暖平房的城市特困居民(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

(三)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

(四)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

(五)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在补贴标准以下给予补贴;补贴对象的配偶领取取暖补贴的,在不突破标准补贴额的基础上可补贴至应享受面积的实际支出额,其配偶全额报销取暖费的不予补贴;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将取暖补贴挪作他用,取消补贴待遇。

第三条 享受取暖补贴人员按照以下面积和金额标准予以补贴:

(一)城市低保户,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取暖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其住房的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二)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9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三)城区内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的低保户,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每平方米实际收费额补贴三分之二。

(四)城区内居住平房自行供暖的低保户,取暖期补贴300元。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取暖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取暖补贴。

第四条 城区低保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的取暖补贴由银州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的取暖补贴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六条 城区低保户须持本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介绍及有关证明,均到所在的社区办理登记。经社区认定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填写《城市低保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或《城市临救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银州区民政局,银州区民政局审批后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须持本人《军转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三方面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须持本人《获奖证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开展申报审批工作的时间为每年9月5日至11月5日。

第十条 取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补贴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补贴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对补贴对象取暖补贴认定审批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要提高效率,勤政为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城市特困居民取暖补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中央统战部 中央调查部 等


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1980年1月5日,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军委总政治部

一、二(略)
三、关于安置问题
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或主要因追究历史被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分的,经复查纠正后,应分别情况,逐步解决,适当安置:
1.原来有工作的,按照本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由原单位负责联系,就地或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
2.起义投诚后原在部队工作的或在部队有军籍的,分配工作之前,在学习、整训期间受到错判或错处理的,复查纠正后不再回部队,确实能工作的,由其现所在地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评定工资等级,就地分配适当工作;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
3.现在劳改单位的,复查纠正后,由省、市、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就地安置工作或作退职退休处理。其中自愿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的,逐步转为国家正式职工。
4.复查纠正后安排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的,一律自批准复查结论之月起计发工资或退职退休费;被错判错处理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5.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只身在农村或外省的起义投诚人员,复查纠正落实政策后应允其迁回有家属依靠的城镇或原籍与家人团聚。
6.在起义投诚中有重大贡献或对台湾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各地统战部应做好对他们的政治安排。起义投诚后已经作过政治安排,以后因错判或错误处理而被取消了政治职务的,应重新给予适当安排。
7.特赦和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中的起义投诚人员,经查证属实后应恢复其起义投诚人员身份,按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对待。
8.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由县以上统战、人事、民政、劳动、公安部门分别负责办理。需要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已经分给各地区的安置起义投诚人员的劳动指标,不得挪用,如发现挪用或假借起义投诚人员名义占用指标的要严肃处理。
四、关于受牵连的家属子女问题
起义投诚人员的家属子女,因对起义投诚人员的错误处理而受到牵连的,在政治上要清除影响,原有工作因受牵连失去工作的应由原单位与所在地区联系就地分配适当工作。对起义投诚人员的家属子女在就业、参军、升学、入党、入团、授予衔位、职称、奖惩等问题上,要看本人条件,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