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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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初,国外某些别有用心的记者采取隐瞒身份的手法,到国内一些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非法采访,并将秘密拍摄的个别、孤立的镜头剪辑、拼凑成录像片,大肆攻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最近,一些国家的电视台相继播放了此片,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外交部《关于外国记者短期采访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外国记者来华采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活动的管理。今后,凡外
国记者或外国来华访问的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要求采访、参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接待。在世界妇女大会闭幕以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此类活动。
二、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批准,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或外国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参观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宣传口径和接待方案,应事先经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时,对于外国记者冒充慈善组织成员,以捐赠为名,以考察为由。借机进行秘密采访的卑劣
做法,要高度警惕并严加防范。
三、各地民政部门近期内要对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管理
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整改措施,堵塞漏洞。



19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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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测绘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地理信息产业正在兴起,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测绘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成果开发利用不足和统一监管薄弱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全面提高测绘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保障能力,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避免重复测绘,推动国家测绘和区域测绘、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以及军地测绘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设计、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展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改建或扩建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基本网,加快形成覆盖全部国土、陆海统一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大力提高基础航空摄影能力和国产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能力,实现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陆地国土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动态覆盖。到2010年,全面完成陆地国土1∶5万地形图测绘;科学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更新周期,基本完成1∶1万地形图的必要覆盖和城镇地区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加快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积极开展海洋基础测绘、海岛(礁)测绘和极地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
  (五)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迫切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六)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国家信息化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提高利用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七)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大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形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地理信息产业优先发展领域,尽快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装备,增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涉密地理信息使用管理办法。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九)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研基地、科技文献资源以及科技服务网络等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测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有关企业在测绘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测绘基础理论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加快高精度快速定位、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化处理、地理信息网格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显著提高我国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强测绘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测绘领域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断提高我国测绘的国际地位。
  (十一)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在充分利用国内外卫星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自主研制发射满足测绘需求的应用卫星,加强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大力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测绘装备建设。改善各级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全国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十二)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
  (十三)完善测绘法规和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推进测绘档案管理信息化。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修订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
  (十五)加强地图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提高联合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十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十八)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强对边远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的支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十九)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继续推进新世纪测绘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测绘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完善以测绘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队伍建设,形成一支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队伍。大力改善野外测绘工作条件,对野外测绘队伍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70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大力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265号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特对1994年1月印发的原《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生,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特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开发应用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专用生产、设备及装置研制改进和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科学考察、软科学研究等成果。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

  第八条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级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申请、审查和匹配奖励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奖励。
提倡社会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到市、县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第十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每年原则上评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20项。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一等奖可少于3项。

  第十一条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市长特别奖。奖金数额另定。

  第十二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及财政部门核准,从该项目获奖年度起三年内,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四条评奖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的单位或完成的个人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报送市各主管局(公司)或县科委初审,签署具体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公布征求异议。无异议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初评。
  (三)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的拟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额的50-70%,要保证分配给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各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四)奖金分配方案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抄报各主管部门、县科委。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如发现获奖项目的完成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事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市政府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更正原湖政发[2001]70号《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有误,现重新印发,特此更正。原件自行销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