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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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
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
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1999年,部首次利用高分辩率卫星遥感技术对66个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监测,并做出卫星图片。为了充分利用遥感技术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的作用,部决定在做了卫星图片的66个城市开展一次全面的土地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这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摸索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宣传卫星遥感监测的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地方依法管地和用地为目的。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土地执法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土地执法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国土资源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地方自查地基础上,部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范围
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检查内容
1.监测图上的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2.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少批多占问题;
3.已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及时处理;
4.其他违法用地问题。
(四)检查时间
各地按照部统一部署及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0年4月上旬至5月中旬开展土地执法检查;2000年5月底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报部。
部在2000年6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
三、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部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抽查工作。涉及的城市也要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这次土地执法检查涉及的范围广,工作量大。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等部门应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这次土地执法检查重在摸索经验,发现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地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注意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防止重检查,轻处理。
(四)按时完成检查工作。为确保整个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成果报我部。
根据工作计划,部决定在4月上旬遥感监测成果展示会(通知另发)期间,召开一次工作部署会,具体布置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并在会议期间发放卫星图片。
附件:
一、2000年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66个城市名单(略)
三、统计汇总软盘(另发)

附件一:2000年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部署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要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从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
地管理等部门要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合理分工,互相配合,按时、高效地完成执法检查工作。
二、准备工作
部提供各城市比例尺为1∶3万-1∶5万的遥感监测图和“图斑实地调查表”及汇总软件,各市根据部提供的资料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地籍变更统计台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近两年的用地审批文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近两年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登记材料和立案查处案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2.准备各种内外业调查统计表格、汇总软件和野外测量工具。
3.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要求,规范表格填写。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核对行政界线
部分遥感监测图上,主城区部分没有标注区界,应首先标注区界,确定变化图斑所在的区县;核实遥感监测图上的行政界线,对错误部分进行调整。
(二)内业初审
1.根据卫星遥感监测图,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内业判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资料,在内业逐图斑填写“图斑实地调查表”。表中实际用地时间及实际用地面积暂不填写。
2.对地块小,监测图上地形、地物不明显的地区,可依据变化图斑的中心点坐标,将变化图斑转绘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便外业调查人员读图。
(三)确定外业调查路线
根据调查区域的交通情况及调查图斑的分布状况,确定调查路线,以提高外业调查效率。根据确定的路线及分组情况,整理分好内业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及相关资料供外业调查使用。
(四)外业核实测量
1.核实室内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的内容。按照内业确定的调查路线,逐图斑进行调查。首先调查监测图上的图斑是否变化;对室内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改正与实地不符的内容;查清实际用地时间,填入“图斑实地调查表”中。
2.实地测量。
(1)确定是否需要实地测量。
①对实地未变化及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变化图斑(无永久性建筑)不实测,用监测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②对监测图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可不实测,用监测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③对监测图斑面积大于审批面积的,不论项目是否竣工,都要实测图斑面积;
④未批先建,正在报批,建设还未竣工的项目,可以监测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⑤未批先建,正在报批,项目已经竣工,应实测图斑面积;
⑥对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不论建设是否竣工,均要实测图斑面积。
(2)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
①已竣工需发放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及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应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为了加快进度,对规则图形地建设用地,可实测边长计算面积;对建设用地周围没有控制点,不规则图形建设用地,可采用自由坐标法,测量各拐角
点坐标,计算用地面积。
②对不需发放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方法及精度要求,将建设用地补测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详查图上量算面积。
3.填写“图斑实地调查表”。
根据外业测量结果,室内计算实际建设用地面积,并将其填写到“图斑实地调查表”中。
(五)统计、汇总、分析
1.整理外业“图斑实地调查表”。将经实地调查、测量填写的“图斑实地调查表”,按区、县进行整理,输入计算机,汇总生成分区、县的“批准用地统计表”、“未批先用宗地统计表”、“违法用地统计表”、“实地未变化及农业结构调整图斑统计表”。
2.汇总分析。以市为单位,汇总各区(县)的统计结果,生成“批准用地汇总表”、“未批先用宗地汇总表”、“违法用地汇总表”、“实地未变化及农业结构调整图斑汇总表”。根据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分析报告。
3.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表格填写和微机录入工作,确保录入的内容规范、准确。
(六)检查验收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市的土地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外业调查测量的抽查不应低于5%;对内业要全面进行检查。
四、实地调查测量与地籍工作的衔接
1.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衔接。
遥感监测图上反映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没有反映或反映不准确的,应根据外业实地调查结果,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2.与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衔接。
遥感监测图上反映的建设用地,城镇、村庄地籍图上没有反映或反映不准确的,应根据外业实地测量结果,将建设用地测绘到地籍图上,并对已审批的建设用地发放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依法处理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事实严重、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难度的案件可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六、成果上报
各地报部的执法检查成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检查工作的整体介绍,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2.卫片图斑所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整体情况,包括分类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
3.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发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4.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5.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进行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及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的建议;
6.统计、汇总软盘及“批准用地汇总表”、“未批先用宗地汇总表”、“违法用地汇总表”、“实地未变化及农业结构调整图斑汇总表”。
各地应按《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时间要求报送执法检查成果。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将成果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直辖市直接将成果报部。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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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深圳政府在线”(英文网址为www.shenzhen.gov.cn)网站。为规范“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政府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四条 “深圳政府在线”接收的网上投诉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网上投诉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机关为处理该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接收对下列事项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
(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
第八条 网上投诉实行身份注册制。投诉人按照电脑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后,即可进入网上投诉系统。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时需要确定代表人,由代表人负责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

第三章 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深圳政府在线”进行网上投诉,要求责任单位答复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评议责任单位的办理绩效。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了解政府机关的职责、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诺事项和办事程序,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投诉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姓名、单位、网址等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当向投诉事项的责任单位提出。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网上投诉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诉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通报工作。
(二)责任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3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或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受理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审定后交办。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及时分析研究网上投诉事项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或者对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政府机关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承办及时,按时办结,投诉人满意率高的政府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投诉人满意率低的政府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投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3月5日

汕头经济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经营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1年12月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以下简称特快专递)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其中,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送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包括:
  (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是特区邮政特快专递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非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从事特快专递经营业务。
  第六条 非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并与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的,可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请特快专递代办经营业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相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安全、方便、查询服务的必要设备和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同意申报或者不予申报的决定;作出不予申报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取得经营资格后,应当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并凭经营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代办经营特快专递业务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九条 从事或代办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 从事或代办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费标准、服务标准和邮递时限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通信秘密。
  第十一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等;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送的物品;
  (四)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送物品中盗窃财物、信息资料;
  (五)超越邮政部门核准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经营资格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到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经营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对经营资格证件自动失效或年审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从事或代办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业务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经营者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取得经营资格但未与邮政企业办理委托关系,擅自经营特快专递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