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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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4〕48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口的通知》转发你们。该通知中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商品一律凭外经贸部批发的"许可证"

受理报验,凡是没有"许可证"的不得接受报验,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

          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我国已于1993年1月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销售、进出口方面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统一归口管理。

  二、严格控制附表一所列的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有关单位在对外洽谈出口附表一所列化工产品及其专用设备、技术以前须报化工部审批。

  三、凡附表(指附表一、二,下同)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合同需经化工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四、化工部商外经贸部后所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的企业)才能从事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五、指定的企业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时,需向化工部提交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工原料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凭化工部批文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其他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内化工生产、科研需进口附表所列化学品,必须由指定的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有关部、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报化工部审批。外经贸部凭化工部批文发给“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口证”放行。

  化工部、外经贸部依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一: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

  附表二:化学武器的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附表一:        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社号

(1)胺吸膦:硫代  (1)Amiton:O,O-Diethyl S-[2-  

   磷酸二乙基-  (diethylamino) ethyl] phosphor-

   S-2-    othiolate

   二乙氨基乙酯  and corresponding alkylated or

   及相应烷基化  protonated salts        

   盐或质子化盐                    (78-53-5)

(2)PFIB:   (2)PFIB:1,1,3,3,3 - Pentafluoro

   1,1,3,  -2-(triflouorlmethyl)-1-propene

   3,3,-

   五氟-2-

   三氟四基-1

   -丙烯                        (382-21-8)

(3)BZ:二苯   (3)BZ:3-Ouinuclidinyl benzilate

   乙醇酸-3-

   奎宁环酯                       (6581-06-2)    

(4)含有一个磷   (4)Chemicals, containing a phosph-

   原子并有一   orus atom to which is bonded one

   个甲基、乙   methyl, ethyl or propyl (normal or

   基或(正或   iso) group but not further carbon

   异)丙基原   atoms

   子团与该磷     Exemtion: Fonofos: o-Ethyl S-phenyl

   原子 结合的   ethylphosphono thiolothionate

   化学品,不

   包括含更多

   碳原子的情形             

   例外:地虫磷:

   二硫代乙基膦

   酸-S-  

   苯基乙酯                      (944-22-9)   

(5)二烷(甲、乙、  (5)N, N - Dialkyl (Me, Et, n-pr

   正丙或异丙)   or i - Pr) phosphoramidic dihalides

   氨基膦酰二卤            

(6)二烷(甲、乙、  (6)Dialkyl (Me, Et, n- Pr or i - Pr)

   正丙或异丙)   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

   氨基膦 酸二   Pr) - phosphoramidates

   烷(甲、乙、

   正丙或异丙)                    

   酯

(7)三氯化砷     (7)Arsenic trichloride       (7784-34-1) 

(8)2,2-二苯   (8)2,2-Diphenyl -2- hydroxyacetic acid

   基-2-羟基

   乙酸                         (76-93-7)    

(9)奎宁环-3-醇  (9)Quinuclidine-3-o1        (1619-34-7)

(10)二烷(甲、乙、 (10)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正丙或异丙)  -Pr) aminoethyl -2-chlorides and

    氨基乙基-2氯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及相应质子

    化盐        

(11)二烷(甲、乙、 (11)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正丙或异丙)氨 i-Pr) aminoethane-2- ols and corresp-

    基乙-2-醇及 onding protonated salts

    相应质子化盐  Exemptions: N,N - Dimethrlaminoethanol     

    例外:二甲氨基 and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108-01-0)

    乙醇及相应质子 N, N-Diethylaminoethanol and

    化盐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100-37-8)

    二乙氨基乙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12)烷基(甲、乙、 (12)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正丙或异丙)氨   -Pr)aminoethane-2-thiols and cor-

    基乙-2-硫醇   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及相应质子化盐         

(13)硫二甘醇:二( (13)Thiodiglycol: Bis (2- hydroxyeth-

     2-羟乙基)   yl) sulfide

    硫醚                         (111-48-8)

(14)频哪基醇:3, (14)pinacolyl alcohol: 3,3 - Dimeth-

    3-二甲基丁    ylbutane-2-o1

    -2-醇                       (464-07-3)

                    

  附表二:         化学武器的原料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社号   

 

(1)光气:碳酰二氯  (1)Phosgene: Carbonyl dichloride  (75-44-5)

(2)氯化氰      (2)Cyanogen chloride        (506-77-4)

(3)氰化氢      (3)Hydrogen cyanide        (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  (4)Chloropicrin: Trichloroni-   

   基甲烷      tromethane             (76-06-2)

(5)磷酰氯      (5)Phosphorus oxychloride     (10025-87-3)

(6)三氯化磷     (6)Phosphorus trichloride     (7719-12-2)

(7)五氯化磷     (7)Phosphorrus pentachloride    (10026-13-8)

(8)亚磷酸三甲酯   (8)Trimethyl phosphite       (121-45-9)

(9)亚磷酸三乙酯   (9)Triethyl Phosphite       (122-52-1)

(10)亚磷酸二甲酯  (10)Dimethyl phosphite       (868-85-9)

(11)亚磷酸二乙酯  (11)Diethyl phosphite       (762-04-9)

(12)一氯化硫    (12)Sulfur monochloride      (10025-67-9)

(13)二氯化硫    (13)Sulfur dichloride       (10545-99-0)

(14)亚硫酰氯    (14)Thionyl chloride        (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  (15)Ethyldiethanolamine      (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  (16)Methyldiethanolamine      (105-59-9)

(17)三乙醇胺    (17)Triethanolamine        (1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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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
2004年6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四)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二)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出具核准文件。 

  四、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五、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中资跨国公司境内总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关联公司不得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或分摊费用。 

  六、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以下统称“外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七、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八、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九、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本公司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十、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应由本公司分摊的或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其它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以及税务凭证等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十一、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十二、本通知第六、七条规定的“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第八条规定的“雇佣证明”,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可由申请购付汇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加盖本公司印章的员工清单替代,清单应包括外籍员工的姓名、国别、工资或福利待遇等要素。同时,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还应以书面形式保证所提供清单的真实性、聘用清单上所列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并声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各外汇分局应及时将辖内经核准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十四、经核准适用本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应对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的真实性负责。关联关系终止或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所在地外汇分局应及时将上述变更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五、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以及有假造关联关系、迟报或瞒报终止或变更关联关系的行为,外汇分局有权取消其适用本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的购付汇的资格,并比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六、最近三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各外汇分局应将核准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十七、本通知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中的有关规定。 

  十八、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汇发[2003]87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大
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现将《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
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国务院《听取技术创新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
二、《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地发展,加速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
力,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大
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现就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

  一、技术创新是与新技术(含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
商业化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技术创新最鲜明的特点是:技术创新是从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系统工程;市场实现程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
的最终标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建立
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的关键环节。技术创新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改一加强”
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
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和新形势下对企业技术进步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
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政府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
积极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与制度创新发展相协调,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
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质量
标准、人才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

  四、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措施,深入研究分析新形
势下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所面临的情况,制定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特别是要结合企业改革、金融、财税、科技体制改革,制定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
的激励政策。
  从国家到行业、地方和企业要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多层次的工作计划、
规划。合理组织好多种力量,优化配置资源,特别是资金和人力资源,形成推动
技术创新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市场、资金投向和投资方式以及经济、技术及市
场信息的引导工作。
  积极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技术创新工作,通过抓一批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总结经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五、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市场,提高企
业的技术创新决策能力、研究开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营销能
力和合理利用资源能力,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促使企业成为决
策的主体,开发的主体,投资的主体,利益分配的主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特别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
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增强企业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积极引导
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大力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
品和技术,大力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强技术创新的
管理工作,降低生产成本。
  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技术创新经费投入,特别是要积极引
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结合新的财会制度,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能力。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机制,
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培养一批具有技术知识
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营销人才;培养一支熟悉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工人队伍,特别
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企业经营
管理者。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革新、
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五小智慧杯、专利发明等活动。

  六、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用,
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切实组织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创造条件,吸
引国内外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或进入企业。
  加强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
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使之真正成为以市场手段为主、机制灵活、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并重的中介组织,特别是要发挥在推广应用新技术中的作用。要积极引导
各级各类中介机构,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七、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在思想
观念上,从管理部门组织推动为主向以企业为主体转变;在管理方式上,从计划
调控为主向政策引导和市场引导为主转变;在工作内容上,从组织企业的产品开
发为主向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增强创新能力为主转变;在运行机制上,从企业独
立进行产品开发为主向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进行“产学研”联合、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有机结合转变。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真正把技
术创新工作作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工作内容,保证工作
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实施相应的工程,编
制相应的规划计划,抓一批试点企业,研究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具体内容、办法、
措施,研究制订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扎实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附件二:
《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
术进步的决定》,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
经贸委决
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

  一、指导思想

  积极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
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1000户
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从政府、企业、社会三方面系统地推进技术创新工作,把研
究开发、生产以及实现商业利益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
经济效益,加速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
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市场实现程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紧密围绕
市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2、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
用,坚持“产学研”联合,促使企业成为决策的主体,开发的主体,投资的主体,
利益分配的主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
  3、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把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
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环节。
  4、坚持技术创新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改造、产品质量、企业人
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紧密结合。
  5、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工作方法,
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通过1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大型企业都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
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技术进步成为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
量和效益的主要途径,为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五”期间,要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服务组
织积极参与以及各方面协同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显著提高企业的创
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紧密围绕1000户重点国有企业,抓好2
个城市、20户企业试点,300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
实施500个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开发5000项重点新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品牌产品和专利技术,使大型企业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较长远的技术储备,使企业的产品市场占
有率和高附加值产品比重有较大提高。重点行业初步具备关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
收能力,开发和掌握一批行业、区域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主导产品、关
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四、“九五”时期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1、要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引导企业
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工
作。

  2、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制定技术
创新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和法规。

  3、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加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
力争使三分之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优势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拥有开发5 ̄10年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能力,具备相关先进技术的消
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科技力
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使1000户企业各自与1个(优势企业与3个)以上
的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共同组建技术开发机构。

  4、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
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投入保障体系,使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国有大中型企业达到1%以上,1000户企业达到2%以上,优势企业达到3
%以上,高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

  5、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人才培养、人才激
励机制,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培养一批具有
技术知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营销人才,培养一支熟悉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工人队
伍,特别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
企业经营管理者。

  6、鼓励和扶持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开发、产品创新,特别是对无形资产
的开发利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专利技术。

  7、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组织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制约行业和区域
发展的技术,并形成一定的技术扩散面。组织具有市场潜力的重大技术、产品进
行工业性试验,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品产业化奠定基础。

  8、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继续有选择地组织一批重大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创新“一条龙”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形成一批重大
技术装备国产化的骨干企业。

  9、推动社会技术创新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和加强面向企业的
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包括咨询、招标、信息服务、投资担保等
机构,建立市场信息反馈系统,提高企业的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10、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革
新、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五小智慧杯和专利发明等活动。

  11、组织编制滚动的《国家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采取研究开发、
产业化、商品化系统安排的办法,推动有市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以及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的开发、产业化和商品化。

  12、积极推动20户技术创新试点企业的工作。

  ——扶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开发、生产、营销一体化的技术创新
运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的组织管理,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引导试点企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计划,并结合企业改革和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作为
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引导试点企业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结合科研发明、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质量振兴等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引导试点企业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制度,使技术开发资
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使其具有10年以上的产品和技术
的开发能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支持试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专利技术,组织具有
较好市场前景的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组织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在试点企业中建立“产学研”联系点,探索“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和运行机
制。
  ——努力提高试点企业的生产技术,降低成本,使其掌握当代国际水平
的技术装备。
  ——引导试点企业建立用人、育人和人才激励机制。

  五、实施步骤

  技术创新工程按照“突出重点,试点起步,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工
作思路开展工作。

  1、1996年是工程的部署和启动,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进一步提高对技术创新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
协调和宣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科院、财税、
金融等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工作,并加强对行业、地方、企业技术创新工
作的指导和工作的衔接。
  ——编制实施《国家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制订《国家技术创新重
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布《“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制订《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新产品开发指南、新技术推广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南,
编制引进技术导向目录,发布限期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部署制定和完善企
业技术创新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
  ——加强对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制定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措
施,着重研究和制定扶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重大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以
及成套技术装备研制的政策措施。
  ——落实有关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启动“九五”时期重大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一条龙”项目,组织一批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和60项工业性试验
项目,组织推动5个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20项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与地方、部门共同遴选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名单,并组织启动试点企
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做好重点联系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推动工作,择优认定40家企
业技术中心。
  ——选择100户“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联系点,进一步探索合作的
形式和运行机制。
  ——推动企业专利工作。

  2、1997、1998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示范,逐步展开,整体推
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继续启动一批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完成一批重大产品开发和产业化,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品和关键技术。
  ——逐步推动优势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总结试点企业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典型事例,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的广泛、深入开展。
  ——进一步促进“产学研”联合,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3、1999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部署下一阶段的技术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