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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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土字[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是本着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对通过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分别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国内受让土地者),不应缴
纳土地使用税。



199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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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马 懿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五)被劳动教养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对于技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对近几年技改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和推
广,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促进社会福利生产更上一层楼。

附: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9月18日)
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14个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城福处(生产处)的负责同志、 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代表和先进个人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79人。社会福利司吴忠泽
副司长代表民政部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了题为《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题为《关于福利生产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以贯彻国家治理整顿的精神,搞好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总
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各地申报并经民政部批准立项的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354个,总投资4.5亿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产值
11.9亿元,新增利税2.8亿元,新增创汇 4000万美元。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了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了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汇能力乃至整个福利企业的素质,对福利企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近几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是:(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前提;(2)突出重点,选准项目,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关键;(3)坚持以企业为主, 多方筹资资金,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的必要条件;(4)落实项目,加强管理,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5)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可靠保证;(6)贯彻产业政策,制定规划,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基础。
会议在充分交流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对福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存在“两头热,中间凉”的现象;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缺乏长远
规划;有的地方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抓得不够,出现浪费贷款指标的现象。

会议认为,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福利企业技术落后、产品落后的问题很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福利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残疾人就业
意识,还要有技改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技术改造工作做为福利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改管理机构。有条件的省、市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专人负责
。其次,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改业务水平。
(二)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产业发展序列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技术改造规划。在安排技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实施倾斜政策。对于国家明确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
品,要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支持;对国家明确限制的产业、产品,不立项,不贷款。目前,我部技改贷款投向重点是:从产品上讲,东部沿海地区为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为名优拳头产品,西部地区为合理布局。从企业类型上讲,重点是县、区以上民政直属福利企业。根据国家压缩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要进一步控制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规模,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应以中小为主。对技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做到量力而行,百发百中,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技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促使福利企业自觉要求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调动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向计委、银行、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它们的支持,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
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福利企业技改资金问题上,要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部、地方和企业三个积极性。部里要争取贷款,地方也要积极争取;部里搞贴息,地方也要搞贴息,多渠道筹集资金。福利企业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积极
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或通过技改改善残疾职工劳动条件的项目。立足于实用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现有能力的挖潜、革新,逐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走内涵式发展生产的道路。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以后的检查、监督工作,是目前福利企业技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制定技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技改项目效益跟踪,管好全过程。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重点跟踪项目,以指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要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做好规划是搞好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和企业的技改规划。通过制定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使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198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