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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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为做好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一栋楼”实行联合踏勘的类别。
1.选址联审联合踏勘(总平面规划、建筑方案联审不再踏勘)。
2.综合管线总平面联审或管线施工图联审联合踏勘(其中市消防支队在建筑施工图送审时可进行一次现场踏勘)。
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联审联合踏勘(其中市消防支队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分别进行一次现场预验收)。
4.破路、占道审批手续联合踏勘。
二、联合踏勘的组织。
选址联审联合踏勘:
由市规划局牵头,土地局参加;如项目审理需要可由牵头单位确定,请文管局、环保局、菜办等单位派员共同参加。
综合管线总平面联审或管线施工联合踏勘: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计委(内资项目)、电业局、电信局、自来水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煤气公司、有线电视台共同参加。如项目审理需要,可请温泉公司、内河管理处、市交警支队参加,具体由牵头单位确定。
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联审联合踏勘:
由市建委牵头,市计委(内资项目)、土地局、规划局、审计局、园林局、市容委、房管局、环保局、电业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自来水公司、电信局、城建档案馆、质量监督站、有线电视台、有关街道、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参加。
破路、占道审批手续联合踏勘:
由市政工程处牵头,市交警支队参加。
三、联合踏勘有关要求。
1.联合踏勘时间由牵头单位在“一栋楼”的窗口与建设单位协调后确定,由“牵头单位窗口”提前2天书面通知参加踏勘的“部门窗口”(其中市政工程处提前1天),并抄报“一栋楼”管委会综合处。参加踏勘人员一般也由各部门派驻“窗口”的人员参加。
2.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可按指定时间直接到现场,也可集中“一栋楼”一起出发,具体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凡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缺席。无故不参加的,视同同意,不得另行组织踏勘。管委会将会同牵头单位对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4.参加踏勘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踏勘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实行联合踏勘后的项目,部门一般不再派员到现场踏勘,个别项目需要再次现场复核的,应报经牵头单位同意。
5.参加联合踏勘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项目投资者以任何形式给付的误餐费、业务费及礼品等,并谢绝建设单位的宴请。
6.除以上联合踏勘外,需由审批职能部门单项现场踏勘的,由审批职能部门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19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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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
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9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月16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扩大合作的可能性,提出和审议有关合作问题的建议;
  三、协商并签订必要的协议。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将在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喀土穆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
  会议召开前,由缔约双方指定的人员商定会议议程、草拟有关文件,共同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条 双方政府各自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赛义德·艾哈迈德·赛义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