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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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权,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使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八、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被裁减人员被裁减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九、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可以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本企业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
对企业新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执行。
十、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组建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两低于”原则的情况,依法纠正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十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十四、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进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要加快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的社会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保险网,建立工作关系,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大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十八、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十九、本办法目前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
二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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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改革科技拨款制度,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科技投资效益,保证科技计划的实施,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省、地、市、县都要重视和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科技投资的额度。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由各级科委会同计划、财政部门,按照科技经费拨款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科研事业费在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中的额度,报同级政
府批准,并据此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各级科技发展计划。
二、省、地、市、县要逐步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要广开经费来源,鼓励各部门、企业、社会集团和个人向科学技术投资。同时,要加强核算,管好用好科技经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三、省、地、市、县科技计划项目,都要实行合同制,逐步扩大有偿范围和提高有偿比例。开发性研究和近期可望取得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项目,科研投资要部分或全部偿还,并要在合同中明确偿还比例和期限。部分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以取得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研究项目,仍实行无
偿拨款的办法。
各级科技计划中有偿使用的经费,委托银行拨款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期回收应偿还的资金。回收的经费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四、重点科研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技术开发项目,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承担研究单位和接产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任务分工、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完成期限、经费使用和成果归属等。科研单位与企业共同作为研究单位的,科研经费一般下达到企业,并按合
同规定由企业付给科研单位应得的科研经费和报酬。
五、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性研究的研究所,实行技术合同制,逐步做到经济自立。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同企业联管、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其事业费要逐步减少,一般在三年内做到基本
自给,至多不超过五年。
农业科研单位,应用基础研究单位,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研究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制,创收不上缴,亏损不补贴。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由事业费开支。
六、实行技术合同制的研究单位减下来的事业费,主要作为科技发展基金,改善科研单位的研究条件。基金使用暂按冀科机字〖1984〗009号文件执行。
七、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七五”期间可适当增加投资额,着重建设和装备部分重点研究所以及从事科技服务、技术基础工作的事业单位。
八、各级计划部门每年要划拔给同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定额度的地方外汇,重点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先进技术的样机、样品和样本,开展地外科技交流活动等。
九、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85年7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下列部门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下列部门规章

  经决定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1.中国专利局第十四号公告(1986年5月6日)
2.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1987年12月18日)
3.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1989年4月19日)
4.专利收费标准(1985年1月19日)
5.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5日)
6.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1992年8月18日)
7.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1992年10月1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1991年12月29日)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