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抓紧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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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抓紧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抓紧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坚决纠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要求抓紧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一年来,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
保险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有少数地区和部门措施不力,行动迟缓。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把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清理收回,逐级如实报告违规挪用的基金数额、去向、批准单位。如有少报、瞒报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二、对未能清理收回的基金,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在1998年3月31日前全部追回。谁动用,谁负责清偿。被挤占挪用基金有担保单位的,在无法收回时,应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无担保单位,一时又无法收回的,欠款单位要以其易变现的实物资产
作抵押。对由于追回措施不力,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以电传或邮政快件向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告以下事项:
1.到1997年11月30日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部门、系统范围内曾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额(其中,1997年发生的挤占挪用的基金数另行注明),并分别说明政府、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财政部门、其他部门挤占挪用的基金数。
2.已清理收回的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数。
3.分项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逾期不报,劳动部将通报批评。



19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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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已经2007年12月17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长 张东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切实维护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励。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条件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

  第八条 贡献奖不分等级。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 贡献奖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

  第十条 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20%,可以空缺。

  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重大的研究成果,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阿坝州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特色产业开发与建设中,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贡献奖授予的人员所依托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二)近3年内每年获得利税率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

  (三)近3年内每年用于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占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

  (四)近3年内获得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含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州级以上(含州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2项以上(含2项),专利(要有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

  (五)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5%,其中高级职称人数占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2%;

  (六)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金。

  第十三条 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四)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医疗卫生防疫等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本条第(二)项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已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第(三)项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申报州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州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登记,且应当在鉴定或评审后两年内申报。同一项目成果最多只能申报两次。

  属于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的,必须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和实际效果,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州进步奖:

  (一)已获州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当年已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

  (三)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六条 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进步奖的项目,主研人员和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和奖励范围确定,依照对本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八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阿坝州的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四)经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贡献奖和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实行一年一聘。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11人或13人组成;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15人或17人组成。贡献奖评选实行无计名投票制,进步奖评审实行打分制,其贡献奖评选程序和进步奖评审评分指标及标准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批后聘请。所聘请委员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聘请当年贡献奖候选人或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担任相应委员。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选、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州科学技术奖进行评选和评审,并根据评出的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30天。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州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州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万元。

  州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6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80%,其中,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对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20%。奖金分配方案经单位审查盖章并报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各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州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载入阿坝州志。州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州外的单位、个人,与我州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道路客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国道路客运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100起,共造成728人死亡,1137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运输事故24起,共造成441人死亡,388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6.3%、52.1%、26.4%,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重特大恶性事故接连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月12日14时45分左右,浙江省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号为浙A74502金龙快客(核载34人、实载33人),由浙江省杭州市驶往江苏省昆山市,行至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34公里+906米桐乡出口处,翻入桥下,造成23人死亡,10人受伤。

5月24日9时30分,江西省抚州市汽运公司502车队一辆车号为赣F01290中巴车(核载17人、实载19人),从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0国道713公里+640米处时,由于违章超车,与相向驶来的东乡县一辆无牌东风翻斗车相撞,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

5月24日13时15分,四川省达州万源市出租汽车公司一辆车号为川S26314旅行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在从黄钟镇开往万源市途中,行至黄柏公路8公里+900米处,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翻下100米深的悬崖,造成23人死亡,6人受伤。

6月13日,辽宁省丹东东运集团所属宽甸客运公司一辆车号为辽F71803的中型客车,由承租人包车去沈阳,当晚载客32人返回宽甸,23时20分行至铁长线258公里+900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驾驶员在转弯时处置不当,车辆翻入河道内,造成17人死亡,15人受伤。

6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车号为赣C07243的普通客车(核载19人),7时40分由宜春发往萍乡宜风,至宜风后,私自包车组客至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庙,12时45分左右在昌山庙载客27人返回宜春途中与一辆车交会时,侧翻入路旁河中,造成21人死亡,8人受伤。

6月26日9时,广西省都安县一辆车号为桂M80507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56人),从都安板岭开往河池宜州市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导致方向失灵,翻下刁江,造成21死亡,14人受伤。

上述恶性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道路运输行业仍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坚决遏制当前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秩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要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二是对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办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对车辆技术管理进行责任倒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对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对凡因客运站把关不严而造成客运车辆超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禁客运车辆超速行驶

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监督,严格落实客运车辆限速规定,禁止驾驶员超速行驶。客运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超速行驶的危害性,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限速规定,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加强对客运驾驶员和车辆的动态监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引导运输企业采用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等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擅自包车经营、变更线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总结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上半年的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责任倒查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