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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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现将《1999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和预订。现将1999年中小学教材的供应和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二十四个学科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教基〔1992〕24号)要求,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的学校和年级,应使用九年义务教育新教材。到目前为止,
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和小学教材已审查完毕,各地初中和小学应使用封面印有“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试用”的教材。除了按正常程序进行400个教学班试验的教材外,原来的九年义务教育试验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出版的六年制小学课本一律停止征订和使用。
根据我委1995年2月21日明传电报的要求,至1996年秋季开始,各教材编写单位已按我委教基〔1994〕14号、教基〔1994〕15号文件要求修订教材,请各地注意征订新版教材。
二、各地使用新教材时,应按《关于印发〈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4号)、《关于印发中小学语文等23个学科教学大纲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5号)、《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
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关于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教基〔1998〕5号)等文件的要求安排教学。
三、由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委会根据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试行教学计划各科教学指导纲要》编写的试验教材,可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四、各省应至少推荐两种以上通过审查的教材供用书单位选择(经批准进行课程教材改革的省(市)和只有一种教材通过审查者除外)。
五、各省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定本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进行400个教学班试验的教材和经本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技教材、劳动教材等以外,不得在本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进本目录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的教材。
六、各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要报我部基础教育司备案。
附件:一、1999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二、1999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三、1999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四、199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略)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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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2]627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登报公示后经我部调查和复核,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大型物资运输公司等20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126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单附后)。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此次虽已通过一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和虽已通过二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包头市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盟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运输集团总公司、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共七家货运企业,由于存在着未按规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中企业名称与申报资质企业名称不一致等问题,需待补报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后,再另行公布。

  附件: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企业 通知

抄 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附件:
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一级道路客运企业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兰州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上海锦江商旅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二级道路客运企业 内蒙古 锡林浩特运输公司
乌兰察布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云南省旅游汽车公司
思茅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保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贵州 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阳奥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
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并州高速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第一汽车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临汾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宝通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甘肃省庆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天水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嘉峪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张掖地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武威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平凉汽车运输总公司
金昌飞龙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广东 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恒誉光明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金华南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顺德市汽车运输公司
汕尾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东莞市太平装卸运输公司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临时资质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固原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石嘴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上饶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九江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贺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集联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伊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南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昌吉回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 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
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眉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德阳市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内江市运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遂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射洪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咸宁咸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重庆市工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辽宁 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
锦州长途汽车总公司
海城长途客运公司
本溪东方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东运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长途客运总公司
朝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葫芦岛汽车运输总公司
陕西 陕西省高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
上海 上海巴士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市麒麟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齐齐哈尔市客运公司
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宁波宇达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盛金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嵊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兴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无锡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溧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启东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
安徽 马鞍山市长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铜陵市祥盛汽车运输总公司
巢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原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亳州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
北京 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吉林 延吉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许昌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临时资质
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济源环球运输集团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三门峡市恒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开封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德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级道路货运企业 北京
北京市大型物资运输公司
上海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华宇物流集团
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山东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
河南
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北
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长庆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新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二级道路货运企业 天津
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博海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华廷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联运物流总公司
重庆华荣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
石家庄运输总公司
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
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
中电大型设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运输总公司
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安运集团公司
沈阳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海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富奎物流有限公司(原海城市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丹东货运公司
吉林
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
江苏
江苏金陵汽车运输总公司
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
临安市货物运输配载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联托运开发总公司
安徽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蚌埠市运输总公司
淮南市运输总公司
安徽省安庆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铜陵有色金运汽车运输公司
福建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山东鲁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胜通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荷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河南中州运输集团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港口运输总公司
湖北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广东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
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连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成都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
宜宾五粮液集团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资阳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南矿区
川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运输公司
陕西
西安大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新通集团公司
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通联实业总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的通知

1965年1月18日,商业部

(摘录)
……为了更好地贯彻会议的要求,现将《商业部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当中,希各地将意见随时上报,以便今后研究修改。

商业部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

布鲁氏菌病是一种慢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它对社会上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危害很大。各级商业部门应把防治此病看作是体现阶级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的一项政治任务。在防治工作中,各级商业部门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治、防预为主,结合生产,反复斗争,集中力量,逐步消灭”的总方针,充分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大力协作,订出规划,因地制宜地采取下述各项措施,一定能够做到逐步消灭布鲁氏菌病。

第一章 牲畜收购、调运、饲养、屠宰检疫、防疫
第一条 牲畜收购、调运、饲养、屠宰等环节必须认真进行布鲁氏菌病的检疫:
(一)收购和外调肉用牲畜只作感官检查。
(二)收购和外调役、种、母、乳畜时,应按规定办法检疫。如确系来自非疫区或经过预防接种的牲畜,并取得证明的,可以只作感官检查。
(三)肉畜的宰前和宰后的检验和处理,应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
第二条 收购检疫:
(一)收购肉畜时,凭产地畜牧兽医部门检疫证明、非疫区证明或预防接种证明收购。收购后如发现可疑病畜(如关节炎、睾丸炎、乳腺炎、流产等)应进行隔离,单独处理。
(二)凡已确定为布鲁氏菌病的肉用患畜(包括疑似和阳性患畜,下同),属于社会淘汰部分,且数量较大时,必须单独收购,专人专群管理,不得混群。收购布鲁氏菌病患畜时,应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三)收购役、种、母、乳畜时,必须索取产地检疫证明,非疫区证明或预防接种证明,否则不予收购。病畜一律不收。
第三条 调运检疫:
(一)患布鲁氏菌病的肉畜,数量不多时,尽量不外调,就地屠宰处理。
(二)患布鲁氏菌病的肉畜,当地无法处理必须外调时,调出单位应在检疫证上注明,准许作“条件运输”(只准供屠宰用,中途不卸车,不与健畜接触),加强途中卫生管理,直接运到肉联厂、屠宰厂进行屠宰加工。
(三)赶运布鲁氏菌病患畜时,必须按指定路线走,不得与当地畜群接触,防止传播。
(四)患布鲁氏菌病的种、役、母、乳畜不准外调。来自非疫区,或经产地检疫反应为阴性,或经过预防接种并取得证明的役、种、母、乳畜,在外调时,不再进行复验。如无证明,或货证不符时,必须进行复验,根据检疫结果处理。
第四条 饲养环节的检疫:
(一)调入患布鲁氏菌病肉畜时,必须专圈隔离,专人管理,尽快全部屠宰,不准留养。
(二)牧场、饲养场在调入役、种、母、乳畜时,须缴验产地检疫证明,并进行隔离观察检疫,其结果全部为阴性者方可与健康牲畜混群;如果发现阳性牲畜应进行隔离或淘汰处理,其余阴性牲畜再作一次检疫,仍为阴性者方可混群饲养。
(三)牧场和饲养场对长期饲养的种、役、母、乳畜,应每年进行一次检疫,严格隔离病畜,单独成群,固定草场和水源,设专人管理。如病畜数量较少,可立即淘汰。处理阴性者连续进行预防接种,不再检疫。
(四)病畜群所产的犊应在生后四至六个月,羔羊在生后四个月,仔猪在生后一至二个月进行检疫,阳性者留在病畜群,阴性者单独成群或与康复成畜组成畜群。
(五)病畜群(场)连续两年无布鲁氏菌病性流产,两次检疫(间隔三个月)全群为阴性时,方可认为康复。
第五条 屠宰检疫:
(一)肉联厂、屠宰场在接收牲畜时,必须先缴产地检疫证明,并认真进行宰前感官检查。
(二)屠宰布鲁氏菌病畜应在急宰间进行。如数量较大,必须在屠宰车间加工时,应先宰健畜,后宰病畜,以免污染。在加工过程中严禁吹气,以防止加工人员感染和损害产品质量。
(三)判定为高温、盐腌、工业品用的肉品、内脏,原则上必须立即处理,不能入库。如数量过大,必须入库冷冻时,应指定专库在隔离条件下储藏,防止污染好肉。如数量过大当地无法销售时,准许在隔离条件下运到就近的加工厂或罐头厂进行加工处理,但必须包装严密,防止传播。

第二章 卫生消毒措施
第六条 凡病畜停留的圈舍场地;装运病畜的车、船;工具;产羔场所等必须进行消毒,以减少畜间传染。
第七条 凡畜群中发现可疑病畜和母畜流产时,应立即隔离,并进行确诊,妥善处理。流产胎儿、胎衣、羊水及其被污染的地面以及病畜正常产仔后的排泄物均须焚烧或深埋。病畜的粪便污物应进行生物热消毒后方可运出。
第八条 屠宰加工病畜的车间在加工完毕后,必须对车间、工具及其他污物进行彻底大消毒,粪便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处理。工作衣服脱在指定地点并进行消毒。
第九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屠宰加工病畜的车间、车间门口设消毒池,门窗按装防蝇设备。

第三章 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条 对放牧、饲养、接羔和屠宰加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自觉地做好消毒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兽医、病畜管理人员,接羔员和屠宰加工人员等,在工作间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必要时应带围裙、套袖、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加工病畜和接羔人员以及处理流产胎儿、胎衣及其他污染物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带胶手套,准备接羔袋和消毒药品等特殊防护措施。在工作时禁止进食和吸烟,以防感染。工作结束后脱去防护服装,清洗消毒双手后方可离开现场。有条件厂(场)的加工人员应进行淋浴后离厂。
第十二条 在有布鲁氏菌病流行的地区或接收上述地区牲畜的单位,凡从事放牧、饲养、押运,屠宰加工和兽医以及其他接触牲畜和肉品的人员,都应进行预防接种。饲养员、放牧员、接羔员等应在产羔前二至四个月接种,屠宰加工、押运人员应在大量屠宰或大量接触肉品及其他畜产品前一至二个月接种。对新参加的与牲畜、肉品及其他畜产品接触的职工或下放到牧场或车间劳动的干部,在参加工作前一个月进行预防接种。这种预防接种工作应连年进行。

第四章 对病人的治疗
第十三条 加强对患病职工的治疗工作。各单位应本着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密切与医疗部门联系,及时组织医疗。病人比较多的地方和大牧场可成立疗养室、营养食堂,并建议省(区)有关部门在必要和可能条件下建立布鲁氏菌病疗养所,进行集中疗养,以便早日恢复健康。
第十四条 对患病职工,应予以适当照顾,根据病情轻重安排轻微工作或休息,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职业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凡从事布鲁氏菌病的科学研究、检疫、化验、管理、防治等工作的兽医人员(包括肉检员)和辅助人员屠宰病畜的工人和接羔员屠宰病畜的工人和接羔员,应在工作期间发给保健津贴,保健津贴的支付办法应按卫生部《疫区、烈性传染病、麻疯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线科等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及卫生部(55)卫人字第593号通知,并比照当地卫生部门关于接触布鲁氏杆菌病人员的临时津贴支付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诊断、治疗、预防接种办法,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制度,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