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1:10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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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商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粮棉增产,稳定供应,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附: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扶持粮棉主产区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决定,我委会同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
展农村经济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贷款,在不同地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
(一)指导思想
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业生产和农村产业结构,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进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农产品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以生产、加工、储藏、运销一
体化的经济实体为龙头,使示范区生产商品化、服务系列化;通过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示范区选建原则和条件
原则上在每个省(区、市)选建一个示范区,对有条件的计划单列市也可适当安排。示范区建设范围可以是一个县,也可以是跨县连片的地区。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基本条件是:
1.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形成一定商品规模,市场覆盖面较大。
2.农村经济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较完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
3.有示范推广价值,地域集中连片。
4.领导重视,科技实力强,农民文化素质较高。
5.水资源、能源、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环境较好。
(三)示范区的类型和布局
根据示范区选建的条件,拟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建设以下几种类型的示范区:
1.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为主。主要布局在黄、渤海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地区,以及其他沿海省(区、市)。
2.城郊型农业示范区。为城镇居民改善食物结构、提高生活水平提供优质农副产品。主要分布在京、津、沪等大城市郊区。
3.农产品转化型示范区。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为主,实行农工商、种养加工一体化经营。主要布局在平原、丘陵地区。
4.高科技农业示范区。以农业高新技术为先导,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主要布局在便于以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科技实力比较雄厚的地区。
5.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型示范区。通过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探索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主要布局在山区、丘陵地区。
6.特色农业示范区。主要建设在立体农业、生态农业、旱作农业、节水农业、旅游农业等有一定基础的地区。
(四)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
1.引进和培育农林牧渔优良品种,促进大幅度增产,建设名特优高(产)农产品生产基地。
2.进行农产品加工转化、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和市场设施等建设。
3.开发和推广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
4.进行农业服务体系和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建设。
(五)示范区的审批程序和贷款规模
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测算经济效益,落实配套资金和还款办法,经农业银行省(区、市)分行组织评估后,于1994年7月1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抄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 椭泄┮狄校挥晌椅嵬裨河泄夭棵虐凑展也嫡吆筒煌厍牟堤氐悖愿魇?区、市)上报的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推荐给中国农业银行审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示范区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坏盟嬉獗涓ㄉ枘谌莺徒ㄉ韫婺!? 示范区建设时间定为5年。国家下达的专项贷款规模,省(区、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500万元左右,计划单列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000万元左右。
二、关于扶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65亿元专项贷款(其中商品粮大县50亿元,优质棉大县15亿元),在全国选择一批商品粮棉大县,集中扶持发展农村经济。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粮棉主产区的资源和经济优势,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促进粮棉大县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产量与增值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通过国家专项贷款的支持,使粮棉大县的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农村经济综合实力有较大提高
,农民收入有较多增加,在粮棉主产区探索强县富民的新路子。
(二)商品粮棉大县选择的原则和项目建设的重点
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以提供商品粮棉的多少为序,择优安排。
各地要找准推动粮棉大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和突破口,选择一批具有本地资源优势、起点较高、市场容量大、效益较好的项目进行扶持。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1.发展名特优高(产)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建立名特优高(产)农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加工、储运体系。
2.加快粮食转化增值,发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建立必要的畜禽加工、饲料工业等设施。
3.发展以粮油等农产品和棉花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
4.建设综合农田防护林体系,开展林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的建设。
5.建设节水农业和小水电设施。
6.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集散地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7.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体系。
(三)项目的审批和资金安排
由我委会同农业等部门确定国家扶持的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中国农业银行据此商我委后向各省(区、市)农业银行下达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并抄送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各省(区、市)根据下达的贷款规模,组织粮棉大县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
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查后,推荐给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论证,下达粮棉大县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同时汇总报我委和中国农业银行备案,抄送上级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社等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和有关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和规模。

严禁以各种名目兴建楼堂馆所、购买小轿车和安排其他非生产性建设。对个别项目经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可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另行推荐项目。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制度,由农业银行择优选贷。
三、贷款期限与安排
示范区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粮棉大县贷款中央财政适当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达。这两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均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安排上,视各省(区、市)所提项目的特点和可行性具体审定;粮棉? 笙卮罟婺:妥式鸬陌才乓肷唐妨亢屯瓿闪该奘展喝挝窆夜场8髁该薮笙卦谑褂米ㄏ畲罱邢钅拷ㄉ璧耐保繁A该尬榷ㄔ霾瓿晒疑唐妨该薜氖展喝挝瘛F骄?年不能完成粮棉收购任务的,不再作为扶持对象。
除国家安排贷款外,地方(省、市、县)和建设单位也要安排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含流动资金)20%—30%的自筹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这两项贷款,建议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贷款管理办法,下达各地执行。
四、项目的组织管理
建议各省(区、市)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由计划部门牵头,加强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两项贷款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要保证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要与规模配套;审计
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农业部统一负责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各省(区、市)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将建设情况报我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略)



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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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网吧监管职责,落实网吧监管责任,促进网吧的有效监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等实行分工合作的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 对在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关单位职责:

(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网吧现场检查记录制度、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制度和网吧违法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经营网吧的黑名单;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未实名登记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网吧,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吊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和被吊销许可证的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网吧从事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严格把好网吧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的网吧,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查处取缔“黑网吧”;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黑网吧”,应迅速调查核实,属实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书面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终止接入服务,以及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接到书面通知后,仍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供电、供水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黑网吧”业主,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在与宽带用户(含光纤用户,下同)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用户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否则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在宽带安装施工人员入户安装时,应对用户是否从事网吧经营进行核实;依法配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加强网吧管理,对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认定违规经营或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黑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接入服务。

(五)供电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电措施。

(六)供水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造成网吧违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应向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82号


山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缴纳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保监发〔2008〕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设立时,其注册资本应一次性缴足。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