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和《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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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和《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和《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的通知

1995年 8月1日,新闻出版署

各直属单位:
我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089号〕和财政部制定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了《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和《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089号〕的精神,更好地解决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的生产发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研开发和专业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等困难,支持和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部按照〔(94)财税字089号〕文件规定,从1994至1997年,以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上年上交所得税(扣除财税大检查被查补交和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上交部分)的实际入库数相应列入支出预算,并按比例(扣除中宣部集中部分)拨付新闻出版署的专项资金。
二、按照〔(94)财税字08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新闻出版署与财政部于1991年按照《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财文字第537号〕建立的“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专项资金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的出版;
二、优秀出版物、优质产品奖励;
三、杰出出版人才的培养和奖励;
四、书刊印刷厂、印刷器材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五、出版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科研项目开发;
六、出版企业流动资金季节性或临时不足的借款;
七、符合资金宗旨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按照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
二、除对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可酌情给予拨款外,其他项目使用该项资金,均采用有偿借款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在考虑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重点使用,不搞平均主义。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对社会生产能力已富余的项目或引进、改造后形不成现实生产力的项目不予支持,防止贪大求洋,片面追求设备先进,注意发挥专项资金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新闻出版署成立“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纠正使用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资金审议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定)和“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用款申请的审核,办理借款或拨款事项,编报年度使用情况表。
二、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 长:于友先
副组长:于永湛、桂晓风、梁 衡
成 员:杨牧之、吴江江、谢明清
李敉力、石 峰、高永清
三、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由吴江江任办公室主任。
四、经批准借出的专项资金,必须由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定合同书(一式三份),注明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本息、借款占用费率、还款来源、还款保证、违约责任等,并附借款单位申请书及有关凭证。
五、接受补助或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拨款或借款,并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加收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办公室有权催交,收回拨款或借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新闻出版署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开设“出版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款、借款和归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的技术进步,发展出版生产力,特设立“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术进步资金)。
第二条 1994年起,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设立“技术进步资金”,同时还可适当吸收其他资金,并在银行专户存储。
第三条 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书刊印刷厂、印刷器材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2.出版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3.经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
一般仅安排短期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个别投资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延期还款;对少数重点贷款项目可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其中1、2两项在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技术进步资金由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 任:于永湛
副主任:高永清、吴江江
成 员:单基夫、王俊国、赵东海、王志高
徐志斌、汪轶千、周保中、谢普南
岳德茂
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技术进步资金使用项目由新闻出版署技术发展司商计划财务司提出意见,报审议委员会审定;项目实施中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对用款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技术进步资金借款由用款单位和领导小组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借款单位,加收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提前收回借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每年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向领导小组报告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报财政部审核。

附: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保证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特设立“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金)。
第二条 1994年起,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1000万元,作为“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同时还可适当吸收其他资金,并在银行专户存储。
第三条 出版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代表国家级水平的专业、学术著作及国家重点图书出版的补助;2.为承担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提供短期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3.国家图书奖;4.经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其他出版项目开支。
其中1、2两项在新闻出版署直属出版社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出版资金由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和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 任:于友先
副主任:桂晓风、杨牧之
成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刘 果、孙绳武、吴江江
张惠卿、沈 鹏、李侃
何卓云、陈 原、金常政
姜维朴、屠 岸、黎章民
戴文葆
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出版资金的使用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报财政部、中宣部备案。
第五条 出版资金使用项目由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商计划财务司提出意见,报审议委员会审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对用款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出版资金借款由用款单位和领导小组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借款单位,加收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提前收回借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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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实行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财〔1998〕1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3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200 北京
2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50 北京
3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60 北京
4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50 北京
5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30 北京
6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 45 北京

7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15 北京
8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公司 20 北京
9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5 北京
10 中国华大设计中心 42 北京
11 祥宇建筑设计咨询公司 5 北京
12 中国电子工程建设开发公司 8 北京
13 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司 45 广东深圳
14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50 广东深圳
15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200 江苏无锡
16 华东电子工程公司 5 江苏无锡
17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 25 湖北武汉
18 国营华越微电子公司 120 浙江绍兴
19 国营华东电子管厂(741厂) 20 江苏南京
20 国营金宁无线电器材厂(898厂) 10 江苏南京
21 国营新联机械厂(924厂) 10 江苏南京
22 江南电子工程公司 5 浙江杭州
23 南方计算机辅助设计公司 5 上海
24 中国电子工业上海公司 5 上海
25 武汉中电通信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计 1235


检察机关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

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中央在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前进,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胡锦涛总书记也提出了六条要求:1、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2、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3、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4、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5、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6、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这些要求,都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都必须努力做到的。为了更好地落实上述要求,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服务中心意识浓
检察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重任。检察干部是一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党员必须牢固树立中心意识,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党和国家大局中的位置,立足本职,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要实践上述思想,我们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对党的指导思想,对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对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创造和谐社会理论,都要有所掌握。另外,作为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我们还必须了解嵊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否则,我们就很难谈中心意识浓不浓的问题。或者说,我们就很难自觉树立起中心意识。而要使自己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就一定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刻苦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有政治理论素养的共产党员。
服务中心意识浓,关键要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实践中。我们的司法监督工作、职务犯罪监督工作,不能有单纯的执法观念,而要看是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否能为社会增加更多的和谐。凡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够创造和谐的检察工作,就是中心意识强的工作,就是成功的工作。凡是有悖于公平正义、会产生不和谐音符的检察工作,就是中心意识不浓的工作,就是失败工作。我们要以这个表标准来衡量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
二、业务理论水平高
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还必须表现在他是本行工作的行家里手。而要做一名行家里手,就一定要系统掌握本业务的理论知识。任何实践,都不能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无不是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只不过你用的是自觉的理论还是经验主义的东西,是正确的理论还是错误的理论。成功的实践,都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所取得的。所以,检察机关党员必须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深入掌握业务理论知识体系。一位没有业务理论知识的党员,一个没有文化素养的党员,他的先进性就根本无法体现出来。
检察业务理论知识博大精深,我们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有重点地学习。比如,我们是搞文字工作的,就一定要学好各种语文知识和写作检察文件的理论;我们是驾驶员,就一定要学好车辆维修知识和驾驶知识;我们是搞检察党务工作的,就必须掌握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理论;同时,他们还应当学好法律知识。我们直接从事司法活动的党员,就必须熟悉掌握有关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当然,他们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学习掌握其他有关知识。只有具备了丰富的业务知识,我们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先进性。
三、工作实践能力强
任何工作要取得成绩,离不开实践能力。没有实践能力,或者实践能力不强,都是不能完成好工作任务的。这样的党员,是无法体现出先进性的。检察机关党员也不例外,其先进性,必须在很强的实践能力上表现出来。我们要严格执法,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权,必须有胜任的司法能力。只有具备了胜任自己职务的司法能力,我们才能准确地执行法律,做到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否则的话,有案办不出,办案出差错,适用法律不准,认定事实有误,我们还谈对社会的贡献吗?只能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所谓实践能力,其培养,当然离不开实践。好比学习游泳,离不开在水中锻炼一样。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必须积极投身于各种实践中去,而且,越是困难的实践就越是锻炼人。不愿多做工作,不愿努力实践,害怕困难,我们的实践能力就永远得不到提高,党员的先进性就无法体现出来。
实践能力的提高,还缺少不了自觉地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成功的实践,是实践主体掌握了事物客观规律的实践。而要掌握客观规律,我们一定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教训,不断进行反思。而这恰恰是我们从事具体工作的党员身上容易出现的不足。往往有些党员,自以为工作经验丰富,不想将感性的东西上升到理性的高度,陷入经验主义之中,致使工作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或者,思想懒惰,不想动脑,满足零碎的认识。这两种情况,都十分不利于我们的实践能力的提高。检察机关党员,欲要加强自身建设,站在群众的前头,就不能不经常反思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否则,先进性就无从谈起。
四、遵纪守法言行善
社会的存在,离不开秩序;社会的和谐,更离不开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就有了法律法规体系。同样,一个单位要正常运作,完成好任务,也必须有秩序,于是就有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便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违反了法律法规,便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践踏法律法规,便是对社会和谐的破坏。遵纪守法,便是对单位工作秩序的维护;违反了规章制度,就是对单位正常状况的侵犯和搅乱。遵纪守法,还是检察机关党员的最起码的要求。因为,我们是法律监督者,监督法律准确实施的人,难道可以是一些法制观念不强、作风散漫甚至无法无天的人吗?从事法律监督的共产党员,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模范。
要做到遵纪守法,重要的不是行动上不出现违法乱纪行为,而是从内心世界里,尊重社会和单位的秩序。这就是,遵纪守法的行为,是我们的高尚的道德的结果。如果,他仅仅怕被处罚而遵纪守法,那么,他还不能算是真正的遵纪守法,还不能充分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所以,检察机关党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做到遵纪守法从来都是自觉的行动,而不是完在外在强迫所加给自己的,无论在何时何处,都能不越雷池一步。
五、廉洁从检表现好
检察机关党员遵纪守法,当然包括了廉洁从检。我们所以要特别把廉洁从检作为党员的先进性标准提出来,因为这对检察机关来讲,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检察机关是护法机关,是监督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干部、尤其是检察机关党员,必须严于律己。还因为,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监督的重任,是我们国家机器中唯一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重任的国家机关,所以,我们首先必须模范地遭受党纪国法,是一名廉洁的干部。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廉洁,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所在。不能廉洁从检,便丧失了做一名检察官的资格。
检察机关党员,要做到廉洁从检,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看到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以自己的一生,来兢兢业业的做好检察工作。把价值追求,放到为社会的贡献上。从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而是淡泊名利,埋头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获取社会和同志们的承认,获得宝贵的荣誉。其次,还要时时处处检点自己的言行。当今社会,已是一个充满着各种诱惑的社会。一些人看中我们手中的权力,会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腐蚀拉拢我们。如果我们不能经常保持高度警觉,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犯下错误,遗恨终身。
总之,服务中心意识浓,业务理论水平高,工作实践能力强,遵纪守法言行善,廉洁从检表现好,这五个方面是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标准,我们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必须努力去做到。


苗 勇
20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