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办发〔2008〕50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干部医疗保健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干部医疗保健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保健资金使用范围:
(一)正处级(含非领导职务、部队正处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正处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二)厅级(含非领导副厅职务、部队副厅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副厅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三)离休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四)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部队处级转地方低职安排、退休处级)、在职公务员、离休人员年度体检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五)非疾病治疗项目、保健美容医疗设备等不属于保健资金的报销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保健资金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时监督执行。
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前三年支出平均水平及上年度支出情况确定。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按体检费用标准确定。
第五条 保健资金的管理。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年终结清。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按预算包干使用。保健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一)正处级以上(含退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二)离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体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
(三)退休副厅级以上体检费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管理。
(四)在职厅级干部、市管干部、高级知识分子体检费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五)在职公务员体检费用由财政局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体检费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给部门(单位)。
第六条 保健资金报销程序。
(一)健康体检。由市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健康体检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按规定执行。检查费用标准:厅级(含副厅)每人每年2200元,处级(含副处)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每人每年500元。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定点医院做好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健康体检质量。同时,督促定点医院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评价及后续诊疗、保健工作。体检工作完成后由定点医院汇总实际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明细清单报各组织健康体检单位。体检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二)异地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就诊治疗的,其医药费由本人先垫付。属住院诊疗费,凭医院专用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核报。离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经市卫生局核报。属门诊诊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由市卫生局核报。
(三)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厅级干部(含在职及退休副厅级)、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其他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卫生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在非社保定点医院就诊费用保健资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四)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定点医院每月将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审核、支付。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支付;其他人员由定点医院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并加盖定点医院财务公章,送市卫生局审核、支付。
第七条 推行特诊服务制度。保健对象凭“干部保健特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干部保健特诊证”由市卫生局监制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中西医并举,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共同确定。
第八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保健对象就诊、治疗、用药等服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定额等配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季度市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保健对象上季度保健资金使用情况,以简报形式向主管市领导、相关部门及保健对象个人通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保健资金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等部门对保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健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由市卫生局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经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7〕21号文),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工资计算口径,以及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现规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职工本人199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6年月平均工资。
二、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1997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为5%分别调整为6%。
因严重亏损而无法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一定期限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5%缴存。
凡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低于54元的,按54元定额缴存;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超过214元的,按214元定额缴存。
三、自1997年7月1日起,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在市统一规定缴存比例的基础上为每位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9%。
申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缴存比例,经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送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一年后,根
据单位效益和职工收入情况,如需调整,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担,具体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结算利息。
补充住房公积金,另立帐户,专项用于职工购建住房。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逐步改变无偿分配住房的办法,建立确定职工家庭不同收入水平,采取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19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