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00:22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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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质函[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部分地方反映,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到各地联系举办中国名牌论坛。为保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顺利实施,杜绝各种干扰,确保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名牌战略的推进和名牌产品的培育,关键靠市场机制、政府引导和企业自律。需要长期努力,持之以恒,不断积累。决不是某些机构和个人搞几个所谓的论坛和培训班所能解决问题的。对业已泛滥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论坛”和“培训班”,各地应保持清醒,并对企业正确引导。

  2.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没有、也不会承诺参加任何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各种名目的中国名牌论坛。除今年质量月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的主题为“名牌与经济发展”的中国质量论坛以外,其它各种名目繁多的名牌论坛均与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无关。有些个人和机构往往以能请到负责人为由误导企业,务请各地注意。

  3.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名牌产品的评价只设国家级和省级,省以下行政区域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4.各级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以“培育名牌”为名随意办班或搞论坛而向企业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各种乱评比。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由名推委的专业委员会独立进行,不受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操纵。有些人标榜由某中介组织负责或由某人说了算,完全是自欺欺人,虚张声势,我们有必要在这方面予以澄清。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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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8月1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党政机关为政清廉的指示精神,一九八八年十二月,部制定了《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规定》公布以来,部机关广大干部严格执行,按照《规定》中的十二条要求去做,并得到了各级交通部门的大力支持,使部机关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最近,部机关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对前一阶段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了对照检查,并又讨论提出了“关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抓好几项廉政建设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政清廉的决定精神,严格执行部的《规定》和《措施》,把部机关的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把《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抓好几项廉政建设措施的报告》印发全国交通系统,并在交通报上公布,欢迎各级交通部门、各交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机关廉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二、部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出差一律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吃工作餐,并按出差标准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不吃请,接待单位不宴请。凡用公款宴请的要通报批评,对参加吃请的要追还费用开支,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处理。
三、部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得以任何借口接收或授意下级单位馈赠礼品,下级单位送到部机关的礼品及其他土特产品一律不得接收,原物退还。对退还确有困难的,上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精神,使交通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严守法纪、不贪脏枉法;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在部机关树立起团结、求实、高效、廉洁的作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凭借和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在业务活动中接受馈赠钱物,不以买为名变相捞取好处,不以任何借口收取、索要回扣或手续费等不正当收入。
三、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来部要求解决运力、贷款、投资、物资等问题的,要一视同仁,按章办事。特别是涉及亲友的,更应按照职责分工由主管业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背着组织私下联系解决,更不能从中获利。
四、遵守会议纪律,严格审批手续。旅游旺季不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会议费应按照财政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采用虚报会议日期、人数等办法提高伙食补助标准。各种会议一律不宴请、不发物品、不用公款补贴买土特产品,不组织游览活动。
五、坚持外事活动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数,不得照顾出国。接受外单位、外国机构邀请出国考察、学习,或列入合同内的出国事项,均应事先上报,经批准后再表态或签署。任何团组或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作丧失国格、人格的事。按照规定上缴礼品,不准私留、私分、私用。搞超标准宴请外宾和赠送礼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六、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应按制度办理,严禁用公款旅游、照顾性出差及谋求标准以外的待遇。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把公款存放外地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八、与部直属单位工作往来,禁止用公款宴请。
九、提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和有关干部人事制度规定。严禁任何人插手处理亲友的升学、分配、调动、晋级、任职、出国等问题,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央、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任职,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翻译、著书立说、为报刊撰稿等,并合理取得报酬。禁止以单位名义干私活、搞收入。
十一、为方便和改善机关工作人员生活,行政管理部门和部机关工会可按有关规定为职工代购一些副食品和生活用品。其他单位不许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严禁索要或无偿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钱物。
十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廉政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安排部署和徐守盛省长在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及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精神,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确保扩大内需、保障民生、项目建设等各项重点资金到位,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和时效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和时效性,根据《预算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20日内,向同级预算部门批复预算。各预算部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日内将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有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时效性管理的直接责任,必须安全、及时、有效地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应充分体现保工资、保运转、重民生、促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推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单位公务消费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基本支出预算时,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报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使用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有效运转。

  第七条 预算部门管理的项目预算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确需预留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10%,其它项目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出5%。年初预留的项目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支出)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第八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时,属于本级支出范围的,应按照明确的项目和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收预算部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申请3日内批复,并及时拨付资金。

  属于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范围,且项目明确、具备实施条件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将预算指标全部下达到市县。

  第九条 对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指标和项目投资计划后,在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重大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条 对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方式。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明确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日内拨付或下达;项目尚不明确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预算分配意见,并在15日内拨付或下达。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比例分别不得低于60%、90%,11月底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于11月开始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7日内拨付或下达。对当年12月15日之前财政部门追加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的外,最长不得跨两个年度结转。超过规定时限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经批准结转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下达、拨付完毕。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部门财政性资金支出时效性实行定期统计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内设的部门预算管理处(科、股)负责财政支出时效性日常考核监督和财政支出目标的落实。通报工作上半年分季度进行,下半年逐月进行。

  第十五条 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年度考核结果与预算部门经费奖惩挂钩。对市州和县市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情况考核纳入“三奖一补”激励政策统一进行,在年度财政决算时兑现奖惩。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未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处罚。

  (一)年度终了,虽最终达到整体支出进度,但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未达到规定的,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3%。

  (二)年度终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对剩余预算指标予以收回,并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3—5%。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按上述规定属于当年支出,但在年底未能实现支出的,年终决算一律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并对次年同类专项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0—20%。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按照以上条款规定,在预算执行中达到要求的,在次年部门预算安排时对主管部门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给予总额2%的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对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预算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滞压、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相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应依法接受人大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