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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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举报人。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到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年检。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上一等级资质条件的,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后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持有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咨格证书;其他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三章开发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优先开发城市居民普通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等,在其院落、房屋组团内的,移交小区业主管理;在院落、房屋组团外的,移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商业网点、文体用房,已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小区业主所有;未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上款所有权的划分,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四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依法转让。

  本条例所称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

  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应当向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六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转让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先取得与所开发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已经销售、预售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提出解除原商品房购销合同。

  购房人在三十日内未提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变更协议。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项目转让人、购房人原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变更协议到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除项目受让人与购房人另有约定外,原购销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不变。

  第二十条房地产转让,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预售商品房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但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省外房地产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

  (一)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预售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委托书。代理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预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出租。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房屋承租人;租赁期不满二个月的,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并签订转租合同。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随之变更或者终止。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含转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合同;出租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物,确需拆改、扩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抵押管理

  第二十九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

  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在不超出余额部分价值的范围内再次抵押。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告知抵押权人。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应当经其他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和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地产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权属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抵押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抵押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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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州政办发[2005]26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五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经费、乡(镇)消防规划与建设经费主要由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款。消防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五条 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 每年4月1日至6日为全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宣传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制订当地村镇消防安全管理规划,明确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发展目标,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将村镇消防安全事业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建立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认真做好火灾事故扑救工作;

  (四)定期研究部署各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和落实农村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村屯及乡镇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村镇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

  (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制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七)将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范畴和文化、科技、卫生、法制“四下乡”以及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等活动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育内容;

  (八)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辖区村委会、驻村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九条 各级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人力等各种农村社会资源。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施救;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确定各村民小组专(兼)消防宣传员,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通报火灾信息,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根据季节变化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订工作措施。

  公安(边防)派出所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督促列管单位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户籍管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三)对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落实防火巡查人员,配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开展消防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对一般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农民住宅庭院及生产、经营、贮存场所的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禁止擅自接通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

  第十三条 住宅、仓库、庭院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乱倒液化气残液和有明火的灰土,禁止烧荒。

  第十四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米。

  第十五条 打谷场禁止设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点)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卫生所、学校、敬老院、幼儿园、集贸市场等重要公众聚集场所附近;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打谷场吸烟。

  打谷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在居民庭院外或村镇边缘并靠近水源;

  (二)面积不宜大于2000平方米;

  (三)打谷场之间、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

  (四)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五)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电工安装;电力、照明线路应埋地穿管敷设,管材不能采用竹管或塑料管;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安装在封闭的开关箱内;开关箱与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米。

  第十六条 庄稼秸杆、柴草堆放地点应设在村镇的边缘地带,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垛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禁止在村民住宅区内大量堆放或占用道路、林地堆放;禁止在堆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

  (二)农村养殖专业户确需大量秸杆柴草的,应在养殖场所外或村外堆放;

  (三)堆场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5米;

  (四)柴草堆垛与建筑物的间距,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与室外电力变压器的距离不宜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农村牲畜棚圈应单独建造,并设直接对外出口,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牲畜棚圈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棚圈之间、棚圈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应预留14米以上的防火间距;

  (二)养殖专业户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办公室、值班室、厂房、库房内配备灭火器具。有条件的要在厂房、库房、堆垛、棚圈附近设水井或水池等;

  (三)牲畜圈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圈尽量分开设置,相连时应设防火墙;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饲料间、饲料堆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农村建造的暖棚、炉灶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0.24米;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0.5米以上;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第十九条 村镇消防车道不得被占用、堵塞或阻断,其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米;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500平方米应增设1个疏散出口;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二十一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卫生所、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道通过的地段,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禁止占用消防车道搭棚盖房。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施工、竣工前以及商品经营场所开业前履行有关消防手续情况;

  (三)单位员工、住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四)消防安全器材配备和维护情况;

  (五)用火、用油、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八)打谷场、庄稼秸杆、柴草堆场、牲畜棚圈、塑料大棚等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值班人员、巡查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十)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人员的签名。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单位或村民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

  驻村镇单位和农民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处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或记录:

  (一)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三)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

  (四)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五)消防安全责任状档案;

  (六)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记录:

  (一)辖区企事业单位名册;

  (二)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四)村民防火公约;

  (五)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记录;

  (六)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1990年10月27日,能源部

现将《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和《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开展。
《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自1990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办公室反映。原水利电力财会计算机应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1: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根据财政部〔89〕财会字第65号〔90〕财会字第019号文精神,结合电力系统的特点及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硬件环境
财会应用计算机必须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1.根据财务会计工作的特点,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与完整,应配备专用机房,做到专机专用;机房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干净、整洁、无灰尘,室内温度保持20~25℃,相对湿度保持40%~70%。
2.保证电源畅通、稳定,机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或不间断电源。
3.加强对主机及外部设备的维修和保管,加强磁盘的保管,对重要的财务信息资料盘,要及时备份。
4.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计算机运行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二、电算会计业务规定
(一)会计科目体系
一级、二级科目必须根据财政部、能源部的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二)会计凭证体系
1.记帐凭证的填制、交接与编号
①记帐凭证仍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由会计人员手工制作,并应由制证、审核主管分别签章。但具有一定计算或编制规律的转帐凭证亦可由机器编制,并打印输出,输出的凭证应由操作员、审核员、主管分别签章。
②应有严格的凭证交接制度,记帐凭证的传递应有登记、签收和交回的记录和手续。
③记帐凭证应按种类由人工进行连续编号,坚持先编号后输入,输入凭证的机器编号必须与人工编号完全一致。
2.记帐凭证的审核与输入
①为保证凭证填制的正确,应指派熟悉业务的财会人员担任审核工作。
②上机操作人员应指定专人,但操作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上机操作与审核会计凭证不得同是一个人。
③为保证输入机内数据的准确性,应坚持先审核后输入的原则,输入完成应由操作员打印出可见信息,签章后交由审核员审核,审核无误方可进行后续处理(机器记帐)。如审核中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操作员进行修改,再打印出新的可见信息,如采用二次输入方式,则必须有仲裁记录。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后续处理。由操作员、审核员共同签章的打印出的凭证文件,应视同记帐凭证一起保管。
④后续处理中发现的错误(无论凭证是否错误),均应由会计人员另编补充登记或负数冲正的凭证,重新输入。如会计凭证是正确的,在后续处理中发生差错时,还应在凭证中注明实际输入的数据、科目等内容,以及原凭证的日期编号。
⑤记帐凭证的赤字,可用负数输入。
⑥不得出现多借多贷的情况。
(三)会计帐簿体系
1.现金、银行日记帐不得跨期结算,可由机器打印输出并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在每日打印出的现金、银行日记帐的本日结帐数下面,应由操作员签章和出纳员签章。
2.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但必须要有期初数、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以及期末余额等栏目。
3.其他明细帐按规定格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打印输出(按月或按季)。
4.一经机器打印输出的各种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即为正式帐,并由机器给予连续和分类的编号,年度终了,应将各类帐包括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按顺序集中装订成册,并标明起迄日期及帐页数。以及操作员、经管人员共同签章,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存和管理。
5.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
(四)会计报表体系
1.上报的会计报表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编制。
2.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报表上报,其封面仍应由有关人员签章,如报送软盘,还应在上面标明操作、制表及主管人姓名。
3.报表上的数据有的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有的则必须由键盘手工输入,自动生成的数据不允许修改,由键盘手工输入的数据,可以修改,但必须满足表内和表间的数据勾稽关系,否则在进行报表计算时则提示错误信息并返回修改。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
1.各种会计软件,各类存有会计信息的磁性介质及其他介质,由计算机产生的凭证、帐、单或报表等均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2.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各级各类审批文件,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三年。
3.各种财务计算机运行记录,计算机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记录,以及各种交接记录,保管记录等,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为三至五年。
4.软件开发和维护人员要求修改某些程序资料时,必须得到财务负责人批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财会人员整理详细的书面记录,归入文档,并须由软件修改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签章。
5.月度会计数据软盘,必须保存一年,年度会计数据软盘要按正式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应每年复制一次。
四、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办法
(一)对会计软件的基本要求
会计软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1.软件提供的数据及文字输入项目,必须满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
2.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和编码方案,必须符合财政部和能源部颁布的有关会计科目和编码方案的规定。
3.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4.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必须符合财政部和能源部颁发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5.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6.软件具有按会计制度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7.对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帐簿数据,会计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8.软件应具有一定的保密功能,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人员实行使用权限限制的功能。
9.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二)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
为了确保会计软件的质量,会计软件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通过评审鉴定:
1.申请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必须在两个以上单位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2.申请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软件需求说明书
②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③技术报告
④用户操作手册
⑤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⑥用户报告
⑦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等样本
3.会计软件的评审鉴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以下单位主持:
①拟作商品向其他行业销售的商品化会计软件,由部转报财政部主持;
②在电力行业推广应用的会计软件,应由电力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会同科技部门主持;
③网(省)局等主管单位内部推广应用的软件,应由各网(省)局等主管单位主持,并邀请相应一级财政、审计部门参加,其源程序、各项文档资料,以及评审鉴定意见等应报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
4.主持评审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对申请鉴定的软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组织评审鉴定的决定。
5.会计软件评审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对会计软件的基本要求。
6.主持评审鉴定的单位对会计软件进行评审鉴定,应组织由会计和计算机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①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提出测试报告;
②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
③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式,通过评审鉴定意见。
7.主持评审鉴定单位对评审鉴定意见负完全责任。评审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软件的设计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的基本要求;
②软件试用情况及试用单位的主要意见;
③软件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④评审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保留意见。
8.已通过评审鉴定的会计软件经过重要或大量更改后,软件开发单位应重新向鉴定单位提出评审鉴定申请。
(三)会计软件的使用范围
原则上在什么范围内组织的评审和鉴定,就在什么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的规定
(一)对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会计软件的使用单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才能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
1.该单位已获得“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证书;
2.采用的软件必须按本规定已通过评审鉴定,并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保证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3.配有专用微机或计算机终端,并配有二名指定的专职或兼职的上机操作人员;
4.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②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③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④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5.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②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病毒”和利用计算机盗窃犯罪等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修改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6.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财务负责人应保存一份正确的程序及专用的检测程序,并应将正确的程序经常装入机内,以保证程序的可靠性;经常利用检测程序检测会计数据,一经发现问题,应停机检查问题的原因,并做出处理报告,该报告应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7.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二)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的审批
1.各单位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部门审批:
①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全部甩掉手工记帐,由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办公室审批;
②各电管局、省电力局、规划总院、电力机械局、物资局、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主管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甩掉手工记帐,由上述主管单位审批。
2.申请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①有关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制度。
②替代手工操作会计科目代码和其他有关代码及编制说明。
③试运行简况及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
④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审批单位经审核同意申请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代替手工操作,应给以正式批复,并抄送相应审计、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
六、电算会计人员的管理
1.加强会计电算化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各项培训工作,提高现有财会人员素质,力争人人会操作。
2.各单位的领导要充分支持和理解操作员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力求财会微机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开展会计电算化评选活动,对程序开发、应用工作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评定职称时给予考虑并推荐科技成果项目。

附2: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规划
“七五”规划实施以来,电力企事业单位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财会部门已拥有微机1300多台,已甩掉手工记帐,正在双轨运行的大中型企业已达40%以上,并开始向网络化方向发展。但是,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为全面推进电力企事业单位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特别制定本规划。
一、指 导 思 想
“八五”规划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巩固“七五”应用计算机成果的基础上,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的要求,加快财会应用计算机的步伐,促进全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一)从电力行业的实际出发,结合需要与可能,并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而稳妥地推动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的开展;
(二)充分考虑电力行业财会队伍的素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计算机应用工作已经达到的水平,实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抓住薄弱环节,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发、推广和应用财会软件,实现软件成果共享,避免低水平盲目、分散开发和重复投资;
(四)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主的方针,在努力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同时,逐步开发应用高层次的财务预测、分析、决策软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规 划 目 标
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八五”期间的规划目标是:县团级及以上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会计核算的电算化;逐步开发、建立包括预测、分析、决策系统在内的财会信息系统,实现财务信息的统一管理。
规划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1991年至1992年
1.电管局、电力局所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电业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设计院、高等院校以及武警水电指挥部直属单位的财务部门配备一至二台微机,有30%的中青年财务人员能较熟练地使用计算机,并有专人对软件进行维护。
2.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火电施工企业和部直属修造企业60%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部直属设计院基本甩掉手工记帐;部直属高等院校60%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部直属工程局50%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武警水电指挥部直属单位35%进入双轨运行。
3.推广(推荐)和应用《电力企业通用会计核算系统》、《电力基建施工企业通用财务核算系统》,开发、鉴定和推广(推荐)勘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一般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软件,并与其他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开发与完善子系统软件,并解决好与会计核算系统的接口,包括:
(1)材料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2)发电厂燃料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3)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4)产品销售收入管理与核算子系统;
(5)成本管理与核算分析子系统;
(6)资金管理与核算分析子系统。
4.在完成帐务、报表处理系统的基础上,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着手研究开发财务预测、分析、决策系统。
5.已基本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网省局和其他主管单位,着手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远程通信。
6.部经调司、中电联财务部和网省局等主管单位,运用计算机汇编生产、基建、事业等各类会计报表,着手研究建立部与各主管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财会信息远程通讯系统。
第二阶段 1993年至1994年
1.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电业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设计院、高等院校、修造企业等单位财务部门配备两台专用微机;半数以上的中青年财会人员能比较熟练地使用计算机,一部分中青年财会人员达到程序员水平,并配备高层次的编程分析人员。
2.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和修造企业,85%的单位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部直属高等院校全部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武警水电指挥部直属单位60%甩掉手工记帐或进入双轨运行。
3.电管局、电力局所属的中试所、修造企业、设计单位、学校,水电工程局等单位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有一部分单位实现会计核算的电算化。
4.着手推广财务预测、分析、决策系统,部、中电联以及半数以上已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企事业单位能应用计算机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和决策。
5.已基本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网省局和其他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远程通讯。
第三阶段 1995年
1.电管局、省电力局所属的大中型发电厂、地(市)供电局、火电施工企业,部直属水电工程局、修造企业、高等院校、以及武警水电指挥部所属的地师级单位基本甩掉手工记帐。
2.继续推广并进一步完善财务预测、分析、决策系统,已甩掉手工记帐的大部分单位能运用计算机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和决策。
3.建立和完善财会数据库系统,逐步实现单位内部财务信息数据共享。
4.建立和完善电力系统财会信息传递系统,实现财务信息远程通讯。
三、措 施
为实现以上规划目标,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由部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规划小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部或主管单位的统一规划,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应用计算机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财会应用计算机的规划和措施,保证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单位领导要把财会应用计算机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为财会应用计算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财务部门要把财会应用计算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备骨干力量从事此项工作,并保持会计电算化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领导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结合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推动计算机在财会中的应用。要把财会应用计算机作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地师级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必须具备的条件,使达标升级与财会应用计算机互相促进和提高。
(三)组织多渠道、多层次的财会应用计算机培训工作。
1.继续办好长沙水电师范学院财会应用计算机培训班,系统讲授财会应用计算机的基础知识、编程技巧和网络技术。
2.选送具有较高财会知识的中青年干部到大专院校学习,培养高级程序设计员。
3.采取由规划小组办公室与各主管机构联合办班的形式,举办程序推广应用及网络原理、诊断、维护培训班。
4.各主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人力和物力,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财会应用计算机所需的各种人才。
(四)加强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的合作。在当前软件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应积极吸收计算机专业人员进入财务部门,使财务人员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相结合,互相帮助,互相补充,加速财会应用计算机的进程。
(五)加速软件的推广应用。对已经规划小组鉴定和批准在系统内应用的软件,要加速推广和应用,同时注意做好应用软件的更新和维护工作。为避免重复劳动,加速软件的推广应用,规划小组不再组织已有软件的开发和鉴定工作。
(六)加强财会应用计算机工作的研究,建立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通讯网点,健全编委会,聘请通讯员,定期编印“电力财会应用计算机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