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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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12-20 固原市政务网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境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原件等有关证件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当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核定。
参保人员可依自己经济承受能力按缴费基数4%或8%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标准当年内不做调整。
未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纳。选择4%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3%,个人缴纳1%;选择8%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第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选择8%缴费标准的,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从缴费当月起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一)年龄在44周岁以下(含44周岁)的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2.8%按月划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当月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
(三)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按8%的标准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以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不满10年的个人医疗帐户不划入资金;
(四)参保人员的年龄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实足年龄一次核定,当年内不做变动;
(五)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按个人缴费的进度实时计入,结存的本金和利息由银行定期结算。
第七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分开管理,按各自的支付范围进行支付,互不挤占挪用。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或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于定点医院的个人普通门诊医保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个人医保药品费用、定点医院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可按月、季、半年或全年为结算期按时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第十一条 中断缴费的,从中断当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原有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未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时,保险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参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本市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应以本市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满15年。
第十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的,由参保人员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本市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定为700元,二级医院定为600元,一级医院及乡镇中心卫生院定为500元。在同一医疗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多只降低两次。
第十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不同年龄段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年龄比例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40% 35% 30%
3001元—5000元 35% 30% 25%
5001元—10000元 30% 25% 20%
10001元—20000元 25% 20% 15%
20001元以上 20% 15% 10%
第十七条 选择8%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年龄以“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表:

年 龄比例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 下 45周岁以 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12% 11% 10%
3001元—5000元 14% 13% 12%
5001元--10000元 17% 16% 15%
10001元—20000元 14% 13% 12%
20001元以上 12% 11% 1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乙类目录药品及住院期间实施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30%,其余的进入统筹基金,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市外治疗的,经我市二级医院提出转院建议,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非转诊转院而外出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患尿毒症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中、晚期放、化疗可设立门诊特定病种进行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设一次起付额500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转外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不属于该病种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万元。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医疗保险证》、IC卡就诊购药。门诊医疗费直接从IC卡上扣除,IC卡资金不足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既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在定点药店购药。接诊或购药时,接诊医生及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查验核实《医疗保险证》及IC卡。未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参保人员门诊就诊、购药所需费用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灵活就业人员患病需住院的须填写审批表,接诊医生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报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证》、IC卡及住院审批表收取预付金后进行诊治,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划价处方、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微机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所需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无偿提供。
医疗保险网络开通后,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IC卡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上传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住院所需医疗费: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定期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梯次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医疗服务。每日的治疗费用要及时清算并告知患者,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确认,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暗箱操作等加大医疗费用的现象出现,杜绝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和重症监护标准而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伤、生育、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被他人故意伤害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伤、自残、自杀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若遇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患者住院,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力支付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除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由市医保中心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
(三)不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采取其他非正常方式或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规定执行。彭阳、隆德、西吉、泾源四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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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1993年12月13日,铁道部

总 则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是反映和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进款业务的会计。其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准确、及时核收运输进款,全面反映、监督运输进款增减的变化和各项债权债务的结算。
3.准确、及时反映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运输收入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4.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运输收入信息。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要求:
1.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使用会计科目必须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和名称。
2.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都必须保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执行本规则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补充。
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会 计 科 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类
运输收入会计科目是根据财政部《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结合运输收入工作特点制定的。按其不同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类和负债类。各类科目分为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各铁路局、分局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编号、名称顺序设帐,不得增加、减少或合并。明细科目所属的子目由各铁路局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在办理运输进款业务中核收的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及外币的收入、存入银行、结汇和结存情况。现金按业务发生的顺序,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现金日记帐”的余额必须与金库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二、本科目设下列明细科目核算:
1.人民币
2.外汇兑换券
3.外币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举例引用各会计分录的科目名称,凡是总帐科目不设明细科目的,使用总帐科目的编号和名称;设明细科目的,仅写明细科目的编号和名称,下同)。
1.由于某种原因车站无法送存银行的现金由分局代收时
借 101.1 人民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2.车站缴给分局的外币
借 101.3 外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3.车站缴给分局的外汇券
借 101.2 外汇兑换券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4.分局将外汇兑换券存入银行
借 102.2 外汇兑换券
贷 101.2 外汇兑换券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的运输进款在开户银行运输收入专户内的存入、支付、上缴和结存情况。银行存款按业务发生顺序,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其月末结余额必须和银行对帐单的结余额核对相符,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属于本单位记帐差错,由本单位做更正会计分录补记入帐,属于银行责任差错,应即通知银行给予纠正。发生外币存款业务的铁路局和分局,应按外币的类别分别在银行开设专户,并建立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并按铁道部通知的外币内部折合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款额与原列帐的款额发生差额时,列入“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人民币
2.外汇兑换券
3.外币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收到车站上缴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上缴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3.铁路局收到本区军运后付运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4.分局收到邮运部门结算的运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3 邮运运费
5.铁路局收到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汇来的结算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5 国际联运清算款
6.分局收到外分局汇来的水运运杂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6 垫付水运运杂费
7.分局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08.4 利息收入
8.分局支付水运部门的水运运杂费
借 113.6 垫付水运运杂费
贷 102.1 人民币
9.分局支付代收国际联运清算款、水运运杂费、代收外局款
借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贷 102.1 人民币
10.铁路局支付运营临管线收入
借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
贷 102.1 人民币
11.铁路局上缴运输进款
借 285.1 上缴运输进款
贷 102.1 人民币
第108号科目 车站在途款
一、本科目由分局核算车站当月已收而月末未送存银行和已送银行而银行尚未入帐的运输进款、车站银行存款以及车站已汇缴而分局在月终尚未收到的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未存款——车站当月已收而月末未送存银行的运输进款,车站虽已送存银行,但银行在当月尚未入帐的款项。
2.车站银行存款——车站运输进款在银行收入专户中存入、支付、上缴和结余的情况。
3.汇缴途中款——车站按期向分局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分局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根据“车站银行流转额汇总表”,分别收、支方转帐
①借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贷 108.1 未存款
209.4 其他(银行误进款)
②借 108.3 汇缴途中款
贷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2.分局根据“车站(段)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应缴分局款”转帐
(见142号科目)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已汇缴而汇入单位在月终尚未收到的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分局汇缴途中款——分局按期向铁路局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铁路局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2.铁路局汇缴途中款——铁路局按期向铁道部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铁道部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上缴运输进款,而铁路局当月未进帐
借 109.1 分局汇缴途中款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汇缴途中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09.1 分局汇缴途中款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旅客和托收货人核收而尚未收回的旅客票价和客货运杂费;应收国际联运清算款;应收军运、邮运、垫付水运部门的运杂费;各铁路局、分局相互间代付的运杂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少收款——分局在审核票据中发现少收的票价和运杂费。超过180天未收回的少收款,结转“118应收运营款”科目。
2.迟交运杂费——托收货人当日应交的运杂费没有按规定时间交清的欠款以及托收货人交付的空头支票。
3.邮运运费——规定按后付办理的邮运运费。
4.军运后付运费——分局、铁路局向本区军交部门结算的后付运费。
5.国际联运清算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向外国铁路清算的中国铁路旅客票价、行包运费、过境货物运杂费、国境站杂费以及外国员工借支款等。
6.垫付水运运杂费——铁路分局所属的水陆联运换装站向水运部门垫付的水运运杂费以及规定向水运部门清算的责任垫付款。
7.外局代收款——国境站应向其他铁路局或分局核收的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和杂费以及应收外局的代收运杂费等。
8.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收进款,包括应收工程临管款、应收地方铁路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审核发现的少收款
(见142号科目)
2.车站发生的迟交运杂费
(见142号科目)
3.车站发生的邮运运费、垫付水运运杂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杂费
(见142号科目)
4.分局向邮运部门清算的邮运运费
借 113.3 邮运运费
贷 281.4 邮运运费收入
5.铁路局向本区军交部门清算军运后付运费(指分局核算、铁路局清算)
借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6.车站收回少收款
(见142号科目)第118号科目 应收运营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收入管理部门应向运营财务部门核收的帐款。主要包括本企业后付运费、路外人员伤亡垫款等。月份终了,本科目余额,双方必须核对相符。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本企业后付运费——本企业有关单位经批准按后付办理的路料运杂费。
2.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包括路外人员伤亡垫款、超过180天未收回的少收款、职工责任赔款、违章乘车罚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车站发生的路外人员伤亡垫款
(见142号科目)
2.本企业工务部门路料后付运费
(见142号科目)
3.超过180天无法收回的少收款
借 118.2 其他
贷 113.1 少收款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帐款”、“应收运营款”以外的其他应收帐款。主要包括少缴款、垫付保价事故赔款、待查明款、收入事故赔款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少缴款——分局在审核客货票据、报表时,发生的实缴小于应缴的款项。包括站段现金丢失、短少事故未处理前的短少款。每站每月发生不足1元的少缴款,可在当月其他收入科目内调整。
2.保价赔偿款——车站按规定在运输进款中垫付的保价行包、货物事故的赔偿款。
3.其他——上述以外的应收款,包括待查明款、票据丢失、被盗事故赔款等。收入事故赔款不能收回部分,经批准可冲减原列运输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经审核发现的少缴款、职工责任赔款
(见142号科目)
2.车站垫付的保价行包、货物事故赔偿款
(见142外科目)
3.分局经审核发现车站银行存款帐户的误支款
借 119.3 其他
贷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4.分局收回垫付保价事故赔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9.2 保价赔偿款
5.经批准列销不能收回的收入事故赔款
借 281 应缴运输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贷 119.3 其他
第142号科目 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应收和已收的运输进款,是中转科目,月终借贷双方显示平衡,没有余额。
二、本科目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的收方、支方编制会计凭证,明确各个帐户的对应关系,简化会计核算手续。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收方做会计分录:
借 142 运输进款
贷 281.1 旅客票价收入
281.2 行李运费收入
281.3 包裹运费收入
281.4 邮运运费收入
281.5 货物运费收入
281.6 其他收入
281.7 客货运服务收入
281.8 旅游车上浮票价
281.9 保价收入
282.1 建设基金(1)
282.2 建设基金(2)
284.1 运营临管线收入
203.1 多收款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203.5 其他
208.1 路内装卸费
208.2 路外装卸费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
208.4 利息收入
208.5 其他
209.1 多缴款
209.2 暂存款
209.3 变价收入
209.4 其他
113.1 少收款
113.2 迟交运杂费
118.2 其他
119.1 少缴款
2.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支方做会计分录。
借 108.1 未存款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退多收)
209.1 多缴款
209.2 暂存款
281.1 旅客票价收入(退票)
281.2 行李运费收入(退款)
281.5 货物运费收入(退款)
贷 142 运输进款
第143号科目下级欠发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欠缴铁路局、铁路局欠缴铁道部的运输进款,是铁路局和铁道部使用的科目,应按分局(局)别设明细帐进行核算。季度终了,铁路局汇总报部运输收入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与下级期末欠缴运输进款核对相符后,互相对冲。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铁路局根据分局“运输进款月报”转帐
借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1 应缴运输收入
282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283 应缴汇兑损益
208 应付运营款
203 应付帐款
209 其他应付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汇来的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第203号科目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退还旅客、托收货人而尚未退还的运杂费及应付而尚未支付有关单位的运输进款。各分局、铁路局间代收的运输进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主要包括多收款、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及按规定代收的其他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多收款——分局在审核客货票据中发现多收的旅客票价和行包货物运杂费。超过180天未处理的多收款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2.国际联运清算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应付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过境货物运杂费、出国员工在外国的借支款等。
3.代收水运运杂费——代收水陆联运水运段运杂费以及按规定应付水运部门的责任垫款等。
4.代收外局款——代收外局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和杂费以及代收外局的运营临管线运杂费等。
5.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帐款。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经审核发现车站的多收款
(见142号科目)
2.分局代收国际联运过境运费、外局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及国境站杂费、水运运杂货、外局运营临管线收入、工程临管线收入、地方铁路运费等。
借 142 运输进款
贷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203.5 其他
第208号科目 应付运营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收入管理部门应付运营、装卸财务部门的帐款。主要包括路内外装卸费、利息收入、运营临管线收入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路内装卸费——代收路内装卸人员作业的行包、货物装卸费及杂作业费。
2.路外装卸费——代收路外装卸人员作业的行包、货物装卸费及杂作业费。
3.运营临管线收入——代收局内运营临管线各项收入。
4.利息收入——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
5.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溢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的多缴款及变价收入、印花税、篷布备品损坏赔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车站核收的路内外装卸货、运营临管线收入、篷布损坏赔款等。
(见142号科目)
2.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08.4 利息收入
3.车站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见142号科目)
4.分局对超过180天的变价收入转运营财务部门列帐
借 209.3 变价收入
贷 208.5 其他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帐款”、“应付运营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多缴款、暂存款、变价收入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多缴款——站段经办人员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的实缴大于应缴的款项。每站每月发生不足1元的多缴款,可在当月其他收入科目内调整。超过180天未处理的多缴款,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2.暂存款——路外单位暂存的运杂费等。
3.变价收入——无法交付的旅客遗失品、暂存物品、行李包裹和货物(包括货底)变卖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变价收入、无主货物变价剩余款以及拾得款等。此项收入,超过180天无人认领时,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4.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对超过180天的多缴款、变价收入转运营财务部门
借 209.1 多缴款
209.3 变价收入
贷 208.5 其他
第281号科目 应缴运输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应缴运输收入。其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旅客票价收入。
2.行李运费收入。
3.包裹运费收入。
4.邮运运费收入。
5.货物运费收入。
6.其他收入。
7.客货运服务收入。
8.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9.保价收入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143号科目)第282号科目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应缴铁路建设基金。其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贷方金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建设基金(1)
2.建设基金(2)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143号科目)第283号科目 应缴汇兑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外币存款结汇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款额与原列帐款额发生的汇兑损益。年度终了时,将余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铁路局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小于原列帐款额
借 283 应缴汇兑损益
102.1 人民币
贷 102.3 外币
2.铁路局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大于原列帐款额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83 应缴汇兑损益
102.3 外币
第284号科目 应缴其他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除“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以外的其他应缴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运营临管线收入
2.其他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科目)第285号科目 已缴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向铁路局、铁路局向铁道部已上缴的运输进款。包括上缴运输进款、代部拨款、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其他。其总帐科目及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借方金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借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上缴运输进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银行已上缴的运输进款。
2.代部拨款——铁路局代铁道部向运营财务部门拨付的款项。
3.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分局向铁路局、铁路局向铁道部结算的军运后付运费。
4.其他——代部拨其他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向铁路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借 285.3 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贷 281.5 货物运费
2.铁路局根据分局“军运后付清算表”列帐
借 285.3 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3.铁路局代部拨运营款
借 285.2 代部拨款
贷 102.1 人民币
第286号科目 欠缴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欠缴上级的运输进款,年度终了提报决算后,将“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4应缴其它进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的贷(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借)方,将“285已缴运输进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其余额即为欠缴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年度终了,将“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3应缴汇兑损益”及“284应缴其他进款”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 281 应缴运输收入
282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283 应缴汇兑损益
284 应缴其他进款
贷 286 欠缴运输进款
2.年度终了,将“285已缴运输进款”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 286 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5 已缴运输进款
3.年度终了,如“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余额时
借 286 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3 应缴汇兑损益

第二章 会 计 凭 证
第三条 会计凭证的性质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性质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和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
运输收入会计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应分清月份避免串月。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以发生月、日为准,汇总转帐或调整凭证以报告月份为准,以保证会计凭证的正确和运输进款的完整。
会计分录记帐凭证采用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和一贷多借。
第四条 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
运输进款原始凭证大部分是带号码卡片式固定金额票据和册页式填写票据。对外是收款凭证,对内是报帐算帐的原始凭证。因种类多、数量大、不可能把原始凭证全部装订在记帐凭证下面,为此,运输收入会计核算采用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原始凭证,以便装订保管。
运输进款业务原始凭证的种类:
1.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及附随的票据报告页,包括区段票、代用票、行李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装卸费收据等。票据整理报告是以上票据报告页的汇总原始凭证。
2.卡片式车票售出报告(财收—1—1)是每月售出客票的汇总原始凭证。
3.退票报告(财收—2)及附随的车票是旅客退票每日的汇总原始凭证。
4.车内补票交款报告和车内补票交款报告汇总表(财收—17、18),是列车补收旅客票价、加收票价及携带品超重补收运费的汇总原始凭证。
5.支款单据:如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退款凭证(财—10—1)、垫款通知书(财收—6)、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8)等。
6.银行凭证:现金和转帐支票进帐单、汇款单、利息通知单,银行对帐单等。
7.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是以上1~6项的汇总凭证。
8.往来结算通知单,是用于上下级间发生的各种资金增减转拨以及与运营财务部门之间结算业务的凭证。
9.核对签认记录,是用于上下级和往来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定期间互相核对的证明凭证。
10.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是分局汇总站段“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汇总表,是分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1.车站银行流转额汇总表是分局汇总站段“银行流转额表”的汇总表,是分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2.军运、国际联运清算表是铁路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3.收入事故处理通知书是收入事故经领导批准后列帐的凭证。
第五条 记 帐 凭 证
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汇总转帐凭证六种。
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编号必须按月顺序编号。
2.制证日期(次月编制上月经济业务的凭证填上月末日期)。
3.列帐月份及经济业务简要说明。
4.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金额。
5.制证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和有关人签章。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记帐凭证编制说明:
1.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是记载现金、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帐的依据,反映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增加及其对应科目的增加或减少,办理收款,凭交款单、进帐单据编制。
2.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是记载现金、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帐的依据,反映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及其相对应科目的增加或减少。办理付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运输进款动支范围和银行有关规定。发生“现金”科目转存“银行存款”科目时只编制付款凭证。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业务事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转帐凭证
转帐凭证指货币资金以外的经济业务,是登记总帐、明细帐的一种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
4.汇总凭证
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是为了减少登帐次数,便于结帐,直接登帐的记帐凭证。根据收、付款凭证分别编制。
5.记帐凭证注意事项;
(1)记帐凭证应按月连续编号。
(2)收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红字编制,因特殊情况,允许用红字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并将原对应科目冲销。
(3)一个单位同一决算报告有两个不同银行存款户时,应分别编号,以示区别,避免互相混淆造成错帐、乱帐。
(4)编制记帐凭证的文字要书写端正、清晰,不得潦草或自造简化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应写“00”。
(5)收付款、转帐凭证,包括汇总凭证,每月应按顺号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6)收付款凭证必须按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月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发生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处理。
(7)汇总凭证的编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以按日、五日、旬编制。
(8)未经收入会计主管审核盖章(或指定专人)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不得登帐。

第三章 会 计 帐 簿
第六条 会计帐簿的作用
会计帐簿是进行会计反映和会计监督的工具。各项经济业务编制的记帐凭证,通过帐簿归纳整理登帐、结帐,反映一定时期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为编制决算报告提供可靠资料。根据运输收入会计的特点,按照运输收入会计科目即总帐科目、明细科目设立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三种,各单位根据经济业务需要可增设辅助帐,但不得以单以表代帐。
第七条 会计帐簿的记帐说明
一、总帐
1.总帐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总帐科目设置,并分别按资产和负债顺序科目编号排列,不得简化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2.月初余额按上月末各科目余额转记,本期发生额按记帐凭证借或贷方合计数填记,业务量较多的单位可编制汇总凭证,凭以登记总帐。
3.月终结帐时,应将总帐科目余额进行试算平衡,据以核对明细帐和编制会计报表。
二、明细帐
明细帐必须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总帐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设置,并按资产和负债顺序科目编号排列,它是总帐的明细记录,是由各明细帐户组成的一种分类帐,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所需资料。根据记帐凭证记帐,月终结出本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并与总帐科目核对相符。
三、日记帐
日记帐分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每日的银行支付款凭证及时记帐。一个单位开设两个以上存款帐户应分户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经常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发生未进帐事项或误进误支事项时,要及时与银行核对清楚进行调整。月末银行帐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不符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后余额应互相一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收付款凭证装订在一起进行保管。
1.站段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帐
①凭每日银行盖章的“收款通知”联按日逐笔记帐。
②上缴分局运输进款和退旅客票价、托收货人运费,凭“汇款单”“支票存根”逐笔记帐。
②对银行责任误进、误支款,凭自制银行“特种转帐凭证”记帐。
④银行退回空头支票,如银行已入帐按退票处理,凭“退票凭证”记帐。如银行未入帐退回的空头支票,不记帐。登迟交运费辅助帐,通知经办人补收。
2.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
①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及时与“进帐单”、“银行对帐单”核对,并在“银行对帐单”上标明进款日期。
②汇缴分局和退款,要逐笔核对,并标明进款期间和退运费字样。
3.银行存款日记帐发生不符的处理
①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或进帐单核对,发现银行存款日记帐漏登时,应补记入帐,标明原进款日期。
②发现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记错时,应在原金额上用红色墨水划双线,将正确金额写在原金额上面,并改正结余额。
③发现银行对帐单记错时,应及时通知银行纠正。并在对帐单错记项次中注明。
④发现已开出退运杂费支票未从银行列支时,应在支票存根上标明未支出字样,同时在银行存款日记帐上,用红字冲销,次月银行列支时重新记帐。
4.银行存款动态报告的报送
“车站银行流转额表”是站段银行存款动态的综合反映。“车站银行流转额表”应与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完全相符。对银行未进帐的进款单据和未交银行的现金、支票按规定填写清单,清单金额应与本表本月进款次月存入银行栏金额相符。清单同本表一并上报铁路分局。
第八条 记 帐 规 则
记帐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运输收入会计应按照会计人员分工责任制的原则设立帐目,处理经济业务,使分工明确,登帐及时,内容完整,摘要清楚,字迹端正清晰。帐簿应保持整洁,改错应按规定进行。
一、开帐:年初开帐应将上年度余额转为本年度各科目的年初数,在新帐页第一行记明“上年结帐”,不需编制转帐凭证。
二、记帐:登记帐簿,以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为依据,按照记帐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逐项填写清楚。日记帐和明细帐按记帐凭证顺序号记帐,总帐可按记帐凭证或汇总凭证记帐,记帐后要在记帐凭证规定栏划“√”符号,以表示记帐完了。记帐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使用红色墨水仅限于结帐划线,改正划线、红字冲帐。
改错方法一般采用以下几种:(1)划线订正法:在错误的数字上用红色水笔划二条横线,在原数字上面填写正确金额。(2)红字冲帐法:按原记帐凭证的金额数字编制红字金额记帐凭证。(3)补充订正法:原记帐凭证金额小于正确金额时,对其差额补制记帐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原记帐凭证号码、日期。(4)转帐订正法:次月发现上月记帐凭证科目错误,可用蓝字转帐凭证调整。
三、结帐:每月记帐完毕,应对各个帐户结帐,先结总帐,后结明细帐、辅助帐。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和截止本月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加盖“本月合计”和“本月累计”字样,并在其上下方各划一条红线。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样,余额栏内用“Q”符号表示。结帐时,如结帐行上方有空白处,应从余额栏的右上角向下至摘要栏的左下角划一条红色对角截止线。
四、帐户备用戳记
为了明确经济责任,简化手续,运输收入会计一般应备有“银行收讫”、“银行付讫”戳记,记帐用的“借”、“贷”、“上年结转”、“本月合计”、“本月累计”、“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上月结转”、“过次页”、“承前页”科目编号、名称等小型戳印章,还应备有单位全称的小型横条戳和有会计人员姓名为记帐专用的扁方型名章。
第九条 帐务处理程序
帐务处理程序包括从审核、整理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登记帐簿,进行试算平衡,至提供编制会计报表资料等全过程。运输进款会计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1.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分别按收款、付款和转帐的业务,编制收款、付款和转帐凭证。
2.根据收款和付款凭证办理出纳业务,并按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
3.根据收、付款凭证编制汇总的收、付款凭证登记总帐。
4.根据转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
5.月份终了,应将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明细帐的余额,与总帐的有关余额核对相符。
6.根据各科目试算平衡后的余额或发生额,提供编制会计报表的资料。

第四章 会 计 报 表
第十条 会计报表的性质与要求
运输进款会计报表是反映铁路局、分局在一定时期运输进款资金变化状况和获得经济效益的书面文件。
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数字,必须与会计帐簿一致,做到各项数据计算正确,反映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报表有关对应数据必须一致。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收入会计主管的签章。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报送
会计报表的报送按下表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进款决算期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相互对应关系。
2.本表各科目的年初数根据上年末总帐、明细帐各科目的结余额填列,如机构变更按调整后的年初数填列。期末数按照总帐、明细帐本期各科目的结余额填列。
二、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表
1.本表反映企业运输收入计划本期完成情况以及累计完成情况,各项实际数字与会收表4实际数字及资产负债表有关数字相符。用实际完成和计划对比的方法,分析客货运量、客货平均收入率和运输收入的完成情况,分析前者对后者的影响。
2.本表发送人数和发送吨数分别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填列。
3.客货平均收入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旅客票价收入额
旅客人均收入率=-------------
本期旅客发送人数
本期货物运费收入额
货物吨均收入率=-------------
本期货物发送吨数
三、欠缴运输进款占用天数计算表
1.本表反映、考核企业累计运输进款资金欠缴情况。为加速资金周转、有效使用资金,铁路局占用天数由铁道部核定,分局及下属站段由铁路局和分局自定。
2.占用天数的计算
月均欠缴运输进款
(1)平均占用天数=------------
日均应缴运输进款
累计欠缴运输进款
(2)月均欠缴运输进款=-------------
自年初起的累计月份
累计应缴运输进款
(3)日均应缴运输进款=-------------
自年初起累计天数
(4)累计欠缴运输进款指年初起各月欠缴运输进款的累计数。
(5)累计应缴运输进款指应缴的全部运输进款。
四、运输进款月报
本表为企业实际完成各项运输收入进款及应缴其他款的月报,也是企业和铁道部提报全路完成运输收入的基本依据和对帐凭证,本表应根据各有关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本月发生数填列。
五、堵漏保收月报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堵漏保收的实际完成数,并把车站、列车的补款分开填列。
六、客货运服务收入明细表
本表反映企业客货运服务收入完成情况,各项收入应根据季度实际发生额及累计金额填写。本表的总计数应与会收表的相应数字相符。
七、堵漏保收明细表
本表反映企业堵漏保收实际完成的情况。其数字应与堵漏保收月报有关数字相符。
八、部、局运输收入结算表
1,本表为铁道部与铁路局间、铁路局与分局间有关运输收入进款科目转帐和对帐的凭证。
2.本表各科目数字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欠缴运输进款有关科目数字核对相符。
3.报部(局)结算的军运后付运费清算表代部拨款结算表等应与本表一起报铁道部。
九、代部拨款结算表
本表是代部拨款的凭证,拨款定额由铁道部规定,增加或减少拨款定额由部通知各局,实拨金额应与会收附表有关金额相符。
十、军运后付运费清算表
1.本表是各铁路局通过铁道部向军交部门清算后付运费的报表。每季报送铁道部时应附军交部门的签认凭证,铁道部凭以向军交部门及时清算。
2.本表季度报送时,应与3个月份金额相符,并应与会收附表有关金额相符。
十一、外汇兑换券收入汇总表
本表是企业核收外汇兑换券的汇总表,是铁道部向中国银行结算外汇额度的凭证。根据外汇汇总结算单,中国国际旅行社和全国青联旅游部外汇结算单汇总,并分别按客票票价、货物运费、行包运费、装卸搬运、餐营服务和其它等收入项目分别编制,同时还要反映结汇情况。
十二、运输收入工作情况表、运输收入工作业务量统计表和分局、收入大户计划完成情况表是反映企业运输收入工作情况的数据反映和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运输收入情况说明书
运输收入情况说明书一般应采用对照和比较的方法,对企业本决算期内运输收入计划完成和运输收入进款资金活动情况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增运增收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客货运发送量增减对运输收入的影响。客流变化、运程、货物品类和收入率的变化对运输收入的影响。
二、运输收入进款资金活动情况,压缩欠缴资金的措施、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三、增运增收、堵漏保收的措施与效果。
四、加强运输进款管理及基础工作的情况。
五、运输收入专业监督检查情况,内部检查和外部稽查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六、外汇管理工作的情况。
七、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八、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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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调解法》修订动向及主要内容

杜相希


  韩国《民事调解法》于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法律第9417号),并于同日实施。韩《民事调解法》修订的最主要变化是设置调解中心和任命常任调解委员。

  韩国大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分别在首尔和釜山设立了两处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2名负责人,11名常任调解委员。其中首尔调解中心7名,釜山调解中心2名。上述11名常任委员由大法官及司法研修院长,高等法院部长法官等具有15年以上的法曹职业经历者组成。调解委员任期为2年,但特殊情形下任期可规定为2年以内,并可受托担任调解委员。任期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活动。任职期间给予公务员待遇,但同时也将成为刑法上受贿罪的处罚对象。调解委员由高等法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或地方法院分院长从学识和德高望重的人选中事先委托产生。但,常任调解委员由法院行政处长从具有律师资格并符合大法院规则规定的人选中委托产生。调解委员履行调解事务及接受调解担当法官或调解长的委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以解决纠纷或办理其它有关调解事务的必要事项。

首尔调解中心束草洞法院综合大楼东馆15层。主要承担首尔高等法院和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和部分交付调解案件。韩大法院将根据首尔和釜山调解中心运营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设立调解中心。

一、韩国《民事调解法》[1]修订沿革

韩国《民事调解法》于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法律第9417号),并于同日实施。韩国《民事调解法》(法律第4202号)制定于1990年1月13日,1990年9月1日实施;1990年12月31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1991年1月1日实施(法律第4299号);1992年11月30日部分修订,并于1993年1月1日实施(法律第4505号);1995年12月6日部分修订,并于1995年12月6日实施(法律第5007号);1998年12月28日部分修订,并于1998年12月28日实施(法律第5589号);2001年1月29日部分修订,并于2001年1月29日实施(法律第6407号);2002年1月26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2年7月1日实施(法律第6626号);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并于2009年2月6日实施(法律第9417号)。

二、韩国《民事调解法》法律文本(中文翻译)

第1条(宗旨)本法旨在依据简易程序对有关民事纠纷通过当事人谅解协商予以适当解决。

第2条(调解案件)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可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第3条(管辖法院) ①调解案件由对以下所列各项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或市法院或郡法院(以下简称市、郡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3条至第6条规定的被申请人的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

2、被申请人的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

3、被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

4、争议标的物所在地

5、损害发生地。

②调解案件可不受第1项规定限制由相应的讼诉案件专属管辖法院或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法官管辖。

第4条(移送) ①高等法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或者地方法院分院院长指定的担任调解案件的法官或担任调解案件的市、郡法院的法官(以下简称“调解担当法官”),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时应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抗辩且在调解程序中已作陈述或认为对解决案件特别有必要的除外。

②调解担当法官对属其管辖的案件但认为有必要时,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其它管辖法院。

③对第1项及第2项的决定,不得提出不服申请。

第5条 申请方式

①调解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②口头申请的,应当面向法院书记官、法院事务官、法院主事或法院主事助理(以下称“法院事务官”等)进行陈述。

③第2项情形,法院事务官等应制作调解申请笔录并签名盖章。

④提出调解申请时应依大法院规则规定缴纳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