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41:25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3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指标考核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界定区(县)、部门在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方面的行政责任,根据《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标原则上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军队、武警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相应交警大队的对口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除外),其事故指标原则上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纵火造成的火灾事故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区和兵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市属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该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予以界定:
(一)中央、自治区和兵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市属有关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该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界定。
第六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同时计入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市建委。中央、自治区、兵团所属建设施工企业和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二)拆除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规定予以界定。
(三)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予以界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会[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经会签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附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对于本项条件的认定,按下列原则办理:

  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上述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转制合伙协议制定工作,充分听取各合伙人的意见,确保合伙协议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内容科学合理,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合规、有据可查。

  事务所在办理转制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合伙协议表决过程等关键环节、关键文书进行公证。

  事务所在制定转制协议、办理转制过程中出现较大内部纠纷,给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由财政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或限制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期、留存期满后的分配方式等进行书面约定,事务所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五条 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转制申请后,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事务所各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发函了解拟任合伙人所受行政处罚情况;也可以由事务所分所直接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为拟任合伙人出具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由事务所总所汇总有关证明材料后向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

  财政部对拟任合伙人直接作出处罚的,由财政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情况的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转制前已经成为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不再提供相关连续执业证明。

  第七条 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其5年连续执业证明和前3年内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由其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确实无法出具的,由所在专业机构出具。出具证明的单位及其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批准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收回转制前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事务所不得再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九条 事务所转制后,分所名称统一为“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区划+分所”。各分所持事务所总所转制批准文件到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分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条 事务所转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操作按变更办理,有关操作由财政部在系统后台处理,不再沿用在系统中新增事务所并办理人员转所的原有程序。

  第十一条 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注重合伙人梯队建设,重视中青年合伙人培养,形成首席合伙人等核心管理人员新老交替、顺利衔接的良好机制。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以转制为契机,狠抓内部治理、严格质量控制,加快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系统协调统一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促进事务所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农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徐晶莹

  电话:010-59193349,59193347(传真)

  电子邮件:59193349@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
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第八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样品送交土壤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分析化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承担土壤样品分析化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资质。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查和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见附件2)。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价基础地力,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2.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附件1: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项目实施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项目名称 补充耕地面积(亩)
项目区位置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
纬度: —
图幅号/图斑号 /
立项批复文号
补充耕地培肥改良措施简述:
提交材料名称: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

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签收人签名 收到时间
资料齐全情况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项目名称

项目区位置 耕地面积(亩)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 图幅
/图斑号 /
纬度: —
专家组评定程序、方法和工作过程描述:
专家组评定结论: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评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书要附带专家组成员名单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