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好国企发展之路
张喜亮
年近岁末,当人们看到三季度的指标憧憬着四季度暖意的时候,似乎透着那么一丝轻松。过去的一年有金融危机的惊恐也有我国经济复苏的欣慰,国企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这一年里国企的支柱作用有目共睹,但是对国企的质疑也此起彼伏:忽尔是资源垄断,忽尔是高管腐败,忽尔是高管高薪,忽尔又是竞飙地王……国企的路该怎么走?
这次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困境,给了全世界深刻的教训,也使我们获得了更多启示。我们有必要从这些教训中思考我们未来要走的路。我们应当有勇气,也能够走出一条让世界刮目相看的企业发展道路。
经济全球化不能不说是创造巨额财富的大趋势。但是,如果自己被绑架在全球化的战车上,那么,由他人主导的游戏规则是不会让自己平等分享全球化成果的。而由此产生的灾难则不能不受其累,甚至还要承担拯救世界的责任。我们的国企必须掌握制定经济全球化游戏规则的话语权,西方世界的经济困境正是我们获得这样话语权的绝佳机遇。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实力是制胜的法宝。通过优胜劣汰、并购重组,国企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跻身世界五百强行列的中央企业越来越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直接为世界人民幸福生活做出的贡献开始被肯定了。
走好国企发展之路,是一个新的挑战。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学习西方经验,其中有的是经验也不乏糟粕的非经验的东西。比如追求利润最大化、金钱万能主义等等,不仅存在于对外投资活动中,也蔓延在内部管理之中。市场经济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没钱是万万不能的。但是,这毕竟是人的社会,所以钱也不是万能的。
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学习那些“先进经验”而不是妄自菲薄,同时也应当注意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成果,勇于走出一条成功的新路。国企的路将怎么走,在全球经济复苏即将到来的时刻,我们不能不深刻思考。“路”是和“道”联系在一起的,道亦有道。所谓道就是哲学的思考,我们必须站在哲学的高度认识企业、研究企业的本质,唯此才能走出国企发展的康庄大道。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如果略去主语认识企业,就难怪企业失去生机和活力。企业的主体是谁?说到底,企业是人设立的,是人对物生产的平台。企业是干什么的?说到底,企业是为人所用的。所以,我们不能“只见物不见人”。
当意识到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其人生的黄金时光是在企业度过的时候,我们就能明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真谛;当意识到在企业中完成了作为人的社会贡献时,我们就能清楚经营企业的方法;当意识到企业的产品肩负着服务和引领人们幸福生活使命的时候,我们就能知道人生和企业的意义之所在。所以,笔者以为:企业是投资人、经营者和职工,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成长自己、贡献社会),自主选择而形成的共同体。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引领着人类社会幸福生活。投资人、经营者、职工和人格化的企业,滋养“仁者人也、仁者爱人”之心,实现个人合理的劳动报酬和企业获得应有利润而可持续发展,就是自然而然的必然。(2010.11.16《国企》第六期)
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7〕57号 发文日期:2007-12-31
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规划建设。
第三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四条 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由教育、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1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二)每2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二)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达到单独配建学校规模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配套建设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标准应当符合:
(一)每5400人口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12个班规模的小学;
(二)每10169人口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12个班规模的初中。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已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确需变更学校布局规划的,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置换、扩建,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的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存量资产不得流失,专项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开发建设规模配套新建、改建或扩建学校。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学校建设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约定交纳的教育设施配套委托建设资金;
(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其他渠道。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学校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建设的管理工作。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并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达不到单独配建学校或学校布局规划中已有学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同步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委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学校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套建设的学校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学,学校土地使用权和校舍所有权归政府。学校配套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变更学校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法占用学校规划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占用学校规划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学校建设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规划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