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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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3〕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州行政辖区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
   (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取水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消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依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需要申请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应当附具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九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点;
  (六)取水方式;
  (七)其他措施;
  (八)退水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按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二条 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取水限额管理。取水限额按《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执行。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薄,定期公告。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持证人进行取水情况检查时,持证人应当给予协助,并提供真实的取水资料。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取水报表。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取水退水的水质资料,无力进行水质监测的,由取水许可管理机关指定监测单位进行,取水许可持证人承担监测费用。取水水质管理按水利部《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受理许可的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证的年度审验由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非法取水或者转让取水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出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1999年12月3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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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15日证监发字[1997]45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45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

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市委常委会议、市编委会议研究,原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外事局合署办公,外事局加挂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牌子,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和侨联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原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工作和职能全部划归外事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拟订地方性外事和侨务工作规章制度及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和侨务工作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地区重大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来访的党宾、国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邀请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承办市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协调、指导各区、市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和侨务活动。
(四)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人来珠海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及签证(签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
(六)指导、协调涉港澳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及涉外案件。
(七)参与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的工作;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投资兴办实业。
(八)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九)指导华侨农场的侨务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归国难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及海外华文教育工作。
(十一)在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二)参与协商和推荐人大、政协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了解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其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财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为市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国际形势、重大问题及对外政策的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二)礼宾科
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应邀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指导、协助和培训各区外事机构礼宾接待、翻译方面的工作,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三)出国(境)管理科
管理、审批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宜,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
(四)签证科
办理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负责申办出国签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工作,管理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理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
(五)港澳事务与涉外科
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参与边境会晤、会谈,指导、协调和组织安排与边境事务有关的活动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宜;承办广东省港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六)国际交流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负责与缔结友好关系的外国城市及其他友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报批手续;负责民间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接待外国来访的民间友好团体、知名人士和组织各界人士出访;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七)侨政科
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检查、督促侨务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市的侨务法规和政策;负责有关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来信来访,收集侨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为侨资企业服务的工作,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正确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协助华侨农场做好归侨、难侨的扶贫、救济及其子女升学等工作。
(八)宣传联络科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并提出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意见,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友好工作,开展海外留学生和新侨民的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做好侨务宣传工作;开展海外华文教育,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夏令营的工作;负责市海外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九)侨联工作科
根据市委要求和侨联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密切与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联系;开展对外联络、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各种社团联谊和社团活动,做好日常接待与信访工作;推荐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组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参政议政考察活动,撰写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时反映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意见和心声;组织归侨社团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开展“侨心工程”奖学和扶贫济困活动;编辑《珠海侨联》杂志,以及负责市侨联的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外事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科室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