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40:58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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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会协[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省注协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新业务拓展指导和推介工作。中注协将制订《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并主持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工作。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的必要性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办56号文件指出,要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突出服务特色,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成为面向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改善行业业务结构,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合理布局,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缓解当前行业过度竞争、竞相压价问题的必要途径。拓展包括非审计业务在内的各类新业务,增加市场容量,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当前过度竞争、竞相压价的问题,有利于把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注意力引导到开发新业务上来,从根本上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结构,迅速形成行业新的增长点,进而缓解行业过度竞争压力和竞相压价问题。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需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高端产业,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就是经济结构调整的组成部分,同时,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领域,能够为服务业其他门类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强化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实现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围绕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型鉴证业务,积极开发非审计业务品种和市场,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使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5,使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收入结构得到优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大力提升全行业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

  1.组织新业务拓展必要性的研讨和宣讲活动。各级注协要通过举办有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院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理论与实务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和宣讲会等方式,从理念、需求、政策、技术、人才、组织领导等各方面,提升行业上下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2.为社会各方寻求行业新型服务提供便利。各级注协要积极联系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商会(协会)等联合举办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业务见面会、洽谈会和推介会等。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举办或参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服务贸易组织)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新业务交流促进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发挥拓展新业务的主体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转变自身发展和业务增长理念,深化对业务结构调整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主体意识,发扬首创精神,在进行正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发展重点放在培育专业优势和推动特色服务上,重点关注市场需要,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品牌建设,通过服务所体现的专业优势,最终形成市场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二)研究推动鼓励扶持新业务拓展的配套政策。

  1.推动新业务相关立法。各级注协要把推动包括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和公司秘书服务等在内的新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作为重要切入点,加大协调力度,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研究出台行业鼓励扶持政策。各级注协要研究出台新业务拓展鼓励和支持措施,包括奖励等措施,对成功推动新业务试点和会计服务基地建设的,给予一定奖励。

  3.协调政府部门出台鼓励支持措施。省级注协积极协调所在地政府(部门)将会计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体系,包括各类财税支持和奖励措施。

  (三)组织做好新业务示范基地建设和试点工作。

  1.组织各地分工重点推动,确保新业务项目拓展和开发成效。做好各省注协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新业务拓展工作。对重点推动的新业务项目,要抓紧制订拓展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业务拓展取得切实成效。近期要重点推进包括会计服务基地建设、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海关稽查鉴证、法务会计等新型鉴证业务项目和市场需要的各类非审计服务的拓展。

  2.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探索新业务领域开发的有效途径。各级注协要协调推动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签订“行业服务政府(部门)经济社会管理合作协议”,协调推动与国家重要经济区、金融核心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相关自由贸易区等签署“行业支持相关领域发展合作协议”,搭建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政府与企业和各类机构组织间的中介桥梁和纽带。

  3.开展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实现新业务拓展新突破。省级注协要大力推动和积极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主动参与相关规章制度订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优势,不断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参与新业务拓展试点和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四)组织制订新业务相关执业准则和指南。

  1.中注协要根据新业务拓展项目重点安排,确定新业务执业标准或技术指南的制订项目和时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过程中得到相应技术支持,保证新业务领域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省级注协要组织必要的专业力量,研发新业务拓展手册,编写新业务拓展指导意见,并为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与服务支持。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开发相关新业务技术软件,提高新业务附加值,降低新业务开发和服务成本。

  (五)持续加强新业务拓展所需人才的培养。

  1.中注协组织定期开展新业务培训需求调查,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业务人才专项培训,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智力支持。中注协将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推动建立新业务拓展所需要的专业领域学科建设,优化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人才培养。

  2.各省注协要加大新业务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在制定培训计划时,结合本省承担的新业务重点拓展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指导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储备各类新业务所需要的相关专门人才。

  3.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新业务拓展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结合本所新业务拓展战略制定新业务人才培养和储备方案,积极加大新业务培训投入,组织本所人员参加相关新业务专门培训。

  (六)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研究和操作指导。

  1. 中注协定期组织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做法经验的交流,跟踪国内外新业务领域发展趋势,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开发提供理论和实务研究支持。

  2. 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对国内外新业务项目的梳理工作,编写《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名称、性质、法律规范、服务对象、胜任能力要求等方面系统梳理,为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开发新业务提供充分信息。

  3.跟踪研究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重点等政策规定,以及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编印《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参考文献》。

  (七)加强对新业务拓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中注协、地方注协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以中注协为统领、地方注协为主要推动力、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因地制宜、因所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新业务拓展开发工作机制。

  2.各级注协可根据需要组建由政府部门、学术界、执业界专家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新业务拓展委员会”,作为协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做好行业服务经济社会新领域的研究,确定新业务促进工作目标和思路,扎实推进新业务开发进程。

  3.各省注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新业务拓展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主动走访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各方,听取他们的服务需求、意见和建议,并向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宣讲介绍。要不断总结反映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的做法经验,并及时上报中注协。要组织好新业务拓展经验交流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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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一个刑法中普通的罪名,近日却成了社会大众口诛笔伐的对象!一不小心登上各大媒体的头条,甚至演变成了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在这场不见硝烟的争论中,极大的民愤冲淡了法律的理性,立法者心中秉持的法律正义在此时与社会公众主观期望的道德正义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价值错位。

因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多涉及地方的个别公职人员和一些不法商人,而受害者多为家境困难的未成年少女。从贵州习水,陕西略阳,到河南的永成,浙江的永康,短时间内嫖宿幼女事件频发,一次次在挑战社会的道德和民众良知的底线。而发生的几起嫖宿幼女事件,各地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相关涉案人员均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单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讲,对此判决应并无不妥。


但是社会民众却因为那些涉案人员因该法律规定而被“轻判”而迁怒于“嫖宿幼女罪”。认为该法律规定是那些犯罪人员的“保护伞”,甚至有网友直呼对于相关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由此“嫖宿幼女罪”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对废除此罪名的呼声也潮水般的涌来!


抛开社会的民愤暂且不论,从社会的理性和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所进行司法裁判,对此事的裁判是无可指摘的。


社会民众之所以对此罪名如此的“深恶痛绝”,在同情弱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夹杂了对强势群体的不满,更有对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不公的担忧和焦虑!其实质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群体意识的“暗流涌动”。


一连串的事件彻底点燃了民众积攒已久的愤怒和不满。


相比社会民众对此罪名的善恶之论,存废之争,学界和司法界对此罪名却显得出奇的低调淡定。


嫖宿幼女罪在1986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被首次提及,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这一罪名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独立出来。在1996年进行的刑法修订中,该罪名一度被移进刑法分则(嫖宿按强奸论处),在1997年3月13日全国人大主席团通过草案将嫖宿幼女罪单独定罪。


对于此罪名的由来和制定过程看,直接引发民众不解和愤怒的是该事件的涉案者应该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还是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民众看来对于社会影响如此恶劣,对未成年少女伤害极大的事件,必须对涉案者处以重刑。而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不过是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而若以强奸罪定罪则最重可 以判处死刑。


但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有着相对严格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不能仅仅遵从客观定罪的原则,而忽略主观的动机和意识,以免对公民权利扩大化的形式追究,从而一定程度上更广范围的维护人权,减少死刑的设置,与我国现行的“少杀、慎杀”的形势政策相符。


而且立法者立法的初衷对着两个罪名所保护的利益也有所不同,强奸罪直接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而嫖宿幼女罪则被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由此可见刑法的这两个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强奸罪侧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法益,而嫖宿幼女罪则是更倾向对社会秩序整体法益的保护。


从公众由“嫖宿幼女罪”所引发的争论中看到,民众对社会公平的期盼,和对自身在社会安全感的诉求方面一定程度上对重刑主义依然存有心理上的“依赖”。尤其是那些在社会中没有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只能依赖公权力来维护他们最基本的人权!


也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人们争论的焦点实质为: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时期,面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人们对轻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选择辩论之争。


我国传统法制观念延续下来的重刑主义影响深远。重刑主义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宁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针对社会的发展在严格刑事法律与灵活刑事政策之间做一个平衡的转变和选择。


近年来,人权主义观念的盛行我使们的社会民主和法制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国家从对人权的保障到尊重,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但我们不能将人权一味的泛华,而不顾社会和法律的理性和严谨,一味认为保护人权就应实行轻刑主义,重刑主义就是“野蛮”。


刑罚的公正在于是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中,给受害者以公正。


现行的轻刑主义一味倡导保护“罪犯人权”比使之得到其应有的惩罚和对被害者的救助更加重要。轻刑主义一定程度上将弱化法律的威慑力和预防力,法律本质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运行,“温柔”从来不是法律的“性情”。轻型主义者对刑法文明和犯罪人权在理解上存在一定误区。文明与公正刑法是可以共存的。保护犯人的人权也不能用牺牲刑罚的公正去换取保障人权的“虚名”。从而易使社会和民众面临罪犯(出狱后)的二次侵害。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合法辩护权及其他法定权利加以保障。并不是每个罪犯都会从心底忏悔其所犯的罪行,我们对“恶人”宽容,就是在对“善良”的轻辱漠视。近来发生的一系列的社会影响恶劣和极其暴力的刑事案件,不能说与轻刑主义的司法裁判无一点关联。轻刑主义的蔓延将会使民众缺少社会安全感刑事犯罪,进一步使人们对司法和立法机关产生不信任。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表彰和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的北海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
(四)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1份
奖金;
(六)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
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现任教练员获得奖金与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50%发给。
(二)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
(三)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
(四)集体项目的主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金的60%发给。
第七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区运会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北海籍女运动员、女教练员,由北海市妇联分别授予北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八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行奖励政策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和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体育局按规定办理,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按全运会的奖金金额的5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为含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体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1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表彰和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的北海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
(四)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1份
奖金;
(六)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
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现任教练员获得奖金与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50%发给。
(二)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
(三)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
(四)集体项目的主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金的60%发给。
第七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区运会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北海籍女运动员、女教练员,由北海市妇联分别授予北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八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行奖励政策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和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体育局按规定办理,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按全运会的奖金金额的5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为含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