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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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
  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
  第四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
  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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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3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采煤沉陷区的房屋实施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3年10月20日辽政法[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由于长期受采煤活动的影响,我省抚顺市部分地区地面塌陷,致使部分房屋遭到破坏,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拨付了专项资金,对处于采煤沉陷区的居民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该地区居民认为,采煤沉陷区是由于煤炭开采形成的,其拆迁不应当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抚顺市有关部门认为,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就一律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考虑具体情况,采取特殊安置政策,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办经研究后,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由于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对待,故此,特提出请示,请予以批复。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2]756号


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科技部和财政部已完成了对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的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共计12项,全部为无偿资助项目,中央财政预算计划安排资金3000万元。其中研发项目11项,计划安排资金2970万元;交流项目1项,计划安排资金30万元。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为提高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的公开性、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公布之日起2周内,接受社会各界对立项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详情请查询科技部网站,网址为www.most.cn, 联系电话:010-58881353。
  
三、请以上各省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对公示项目进一步予以复核,并在公示期内,将复核意见报科技部和财政部。科技部联系电话:010-58881353;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2428。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立项项目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28_95307.htm



科技部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