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3:00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

二、考录、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当年度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推行公开招考录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不具备直接聘用或选调条件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考职位、招考范围、报考条件等事宜。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5、符合招考组织单位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程序

1、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简章须报市人事局审定。

2、发布公告。报名前半个月,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考简章。

3、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市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未达到招考职位人数3倍的,不得开考。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特殊岗位可只设面试。考试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5、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特殊职位须根据职位性质设定补充要求。体检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6、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

7、录取和聘用。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聘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报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录取对象属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双方聘用合同经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三)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四)考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五、下列人员可以通过调动或直接录聘的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

1、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专业对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或相近,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军转干部及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

4、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可调到或录聘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因岗位或专业特殊,经组织招考两次以上未达到开考人数,可从相应人员中调动或录聘。

六、下列人员可以调到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事业单位之间选调:

1、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

2、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3、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4、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间的人员互相调动(但非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到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在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科(或副科主持工作)满两年的人员,且到调入单位任领导职务的可调至全额拨款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七、从县(市、区)或市外选调工作人员,除符合以上选调规定外,还要符合工作需要、照顾父母、解决夫妻分居等实际情况。

八、提倡运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调人员。参加公开竞争选调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公开竞争选调人员应事先制定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省部属在台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政办发〔2002〕153号和台人才〔2002〕167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南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开发区及市各产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进行严格考核,使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化。

3、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节奖超罚。每年安排专项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和指标完成较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在节能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选拔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各种能源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和台账;每半年向市经委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等。

3、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加强能耗定额管理;对没有能耗限额的产品,要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4、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第七条 在技术节能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并实施企业“十一五”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计划,确保本单位的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

2、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3、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制定提高用能效率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4、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进行周期检定和校验,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市经委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后的整改工作。

3、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事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年度节能指标分解的情况,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由市经委牵头制定考核打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并依据其所得分值实施年度排名(考核评分程序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行为,将通过媒体曝光,同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察对象。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的节能先进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行为,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近期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和深刻认识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加大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力度,有利于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对威慑不法分子,规范直销行为,宣传教育群众,瓦解传销组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周伯华局长专门做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监管规范直销,积极联手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严打组织传销犯罪的规定,依法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犯罪分子,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防、控、管”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2008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执法协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是,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行为和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骗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利用互联网传销现象日趋严重,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大量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防止传销借机反弹、规范直销有序发展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伯华局长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硬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识更加到位,态度更加坚决,行动更加有力。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正确分析研判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面对新挑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应对,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围绕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把握舆论主导权。
  (一)突出宣传重点。以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内容,配合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行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等工作的开展,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
  (二)拓宽宣传方式。各地要按照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2009年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通过网站、电视、广播,采取专家连线访谈、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发布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志愿者签名、专家讲座、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和意识。采取召开座谈会、约见等形式,向直销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注重宣传实效。要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采取重点防控,使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工厂、进市场,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认真研究参与传销人员的心理特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把握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深入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扩散蔓延的势头。
  (一)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在加强日常监管、持续不断打击传销活动的基础上,总局将结合“国庆60周年”维稳工作,适时联合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防止发生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厉查处传销大要案件。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有关规定,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以“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坚决查处以成立合法公司为掩护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货源、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妥善预防处置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要建立快速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分析研判,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及早发现,积极预防,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努力把引发社会问题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遣返等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构建“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打击传销工作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为抓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协作执法机制、群防群控监管机制和现代技术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打击传销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继续推进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不断完善打击传销综治考评工作。总局将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联合加强对各地综治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测评,进一步推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技术监控机制。加快修改完善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标准,做好运行推广工作,实现在全国工商系统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传销案件和传销人员的汇总分析,促进传销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发掘案件线索,提高打击力度和精度。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防范,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总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两委、两所等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促进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现群防群控,齐抓共管,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校园和西部地区渗透蔓延。
  五、进一步加大直销监管工作力度,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把握监管工作主动权,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切实规范直销市场秩序,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配合做好直销企业审批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总局将继续加强与商务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分析直销市场状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扩大直销地域和直销经营许可征求意见办理工作中,各地要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总局,配合做好直销审批工作。
  (二)加强直销市场日常监管。建立直销监管档案和直销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日常走访、约见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出现问题苗头的直销企业,及时进行提醒、告诫。
  (三)坚决查处直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把握直销经营重点环节,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在招募、培训和计酬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直销企业擅自扩大地域、超产品核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准确把握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出工作成效。一把手要认真研究、亲自部署,重大行动靠前指挥,履行好第一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更加重视基层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领导协调机制的作用,整合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与公安机关在情况通报、日常清查、案件查处、整治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工业信息、金融部门在网络监控、资金控制、账户查询等方面开展协作;与教育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与商务部门在直销审批和监管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省(区、市)工商局领导干部和监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把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内容列入总局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并联合公安部适时举办执法培训班,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加强执法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严格依法行政。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严厉惩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一般参加人员,要进行教育告诫,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等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